一、哪些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可以缩短或者加速折旧年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采用加速折旧法,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者关键固定资产,确因下列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其(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1 。对生物制药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对研发共享的新购仪器设备;d、201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经营上述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 。二 。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d、2014年1月1日以后的所有行业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不是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 。四 。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七 。企业购入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期限为2年(含) 。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不及物动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1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具体范围见附件),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三 。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dec
1.对生物制药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对于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研发中心共享;d、201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经营上述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不是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或加快折旧年限 。3.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 。
二、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有哪些?
您好,热线馨子热线 。我们工厂有一批历史悠久的设备 。随着技术越来越先进,这批设备确实需要加速折旧 。请问税法中,哪些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或加速折旧?专业回答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的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由此可见,如果您公司的设备符合上述两条件之一,就可以进行加速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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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中属于加速折旧的有什么?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 。一、原因: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其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属于加速折旧法,其特点是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能使企业在较短时间内收回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 。二、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其目的一是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二是可以增强公司未来竞争和融资能力 。三、依据:加速折旧法的依据是效用递减,即固定资产的效用随着其使用寿命的缩短而逐渐降低,因此,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新状态时,效用高,产出也高,而维修费用较低,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大;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旧状态时,效用低,产出也小,而维修费用较高,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小,这样,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折旧费用应当呈递减的趋势 。
五、哪些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 。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 。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
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固定资产折旧公式 哪些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什么是固定资产?它具备哪些特点?】六、什么样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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