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王某取得的伤残补助金性质如何,伤残补助金谁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三日内 性质是否一样
性质不同,工伤医疗费用是劳动者在受到事故伤害时,因工伤需要治疗而发生的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职工伤残的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治疗费用的补助,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的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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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应该按照遗产来分 。父母\ \配偶\ \子女应该分吧 。你爷爷作为你爸爸的爸爸,有权要求分割 。0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如何索赔?
比如餐厅的服务人员被醉酒的顾客打伤,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的情况下,赔偿请求权会有两种,一种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一种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两种主张的权利基础和原则是不同的 。工伤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采用无过错原则 。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劳动者取得了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为基础的,采用民法中的填平、过错和过错相抵原则 。就是工伤赔偿请求权和第三人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所以当劳动者提出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时,法院会分别审理判决 。赔偿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审理,劳动者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但第三方侵权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无需仲裁 。实践中,在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的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会有重复 。对于这些重复的项目,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不允许两次赔偿,即不允许重复赔偿,否则违反民法中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 。因此,同一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就高赔偿的原则确定 。所谓“高原则”,是指侵权损害与工伤保险的赔偿项目相同且重复 。根据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间的较高数额作为劳动者应得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如果劳动者在侵权赔偿案件中已经按照高赔原则获得了相同、重复项目的全额赔偿,劳动者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仍然按照民法中的填平原则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护理费(停工期间)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康复治疗费、康复护理费、适当整容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费、丧葬费2、工伤侵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三、项目控制清单 。工伤侵权伤残补助金营养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精神抚慰金陪护食宿费用专属项目控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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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可以立遗嘱吗?
死者生前是否有权立遗嘱处理自己死后的养老金?苏州曙光公证处张伟 。近日,退休教师王前往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以处分其去世后单位支付的抚恤金 。关于遗嘱申请能否受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该受理,因为大部分情况下养老金是按照遗产分配的;另一种意见是不应采信,因为王生前并未处分其合法财产,而是其死后单位支付给其家属的抚恤金,应属于王家属的财产 。笔者认为,不应受理王的申请,因为: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国家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其伤残人或者死者家属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抚慰金和生活补助费 。我国的抚恤金有两种,一种是伤残抚恤金,由国家或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给伤残者 。此时,养老金由残疾人所有和支配,属于残疾人生前的合法财产;另一种是死亡抚恤金,由国家或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给死者家属 。是对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应该属于死者家属的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赠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和书籍;(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从上面可以看出,不同性质的养老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是不一样的 。如果抚恤金是国家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残疾人的,属于残疾人生前的合法财产,可以立遗嘱处分 。如果抚恤金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或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那么抚恤金属于死者家属的个人财产,而不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所以此时不能立遗嘱进行处分 。王遗嘱的目的是在他死后处置单位支付给其家属的抚恤金 。此时王无权处分,故该遗嘱不应采信 。
爸爸做水果生意,2010年7月25日被轿车撞伤了,误工费怎么算?
参考一下可能是对的 。
你有帮助交通肇事赔偿标准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办法》同时废止 。对于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 。但新条例在废止《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 。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 。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 。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 。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二、交通肇事赔偿项目的确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三、交通肇事财产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 。交通肇事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 。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三)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 。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标准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要求: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 。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五)医疗费的确定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六)误工费的确定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 。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七)护理费的确定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八)交通费的确定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 。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 。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十)营养费的确定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的确定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误工费的概念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 。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其中,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 。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如可表述为:P=A - B其中,P=误工费赔偿金额;A=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B=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在此公式中,只有在B<A的情况下,误工费的赔偿才能成立;如果B≥A,则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这是因为,误工费的赔偿,只有在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不存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也就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例如:李某为广东省广州市某水产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送货工作 。有一天早上,他驾车去给一家宾馆送货,在路上不幸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 。后经有关部门调查,人货车司机为疲劳驾驶,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住院治疗1个月,又应医院要求在家静养1个月 。李某平时每月的收入是3500元,在这2个月的时间内,李某单位因其歇病假,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 。这样,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3500- 1000)×2个月=5000元在这一案例中,如果李某的单位因为李某没有来上班而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发,则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 = 3500 × 2个月=7000元(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例如,王某系北京市市民,2000年研究生毕业后,先后去了几个单位上班,但感到自己所学专业不适应这些单位的工作要求,都没有干多长时间,后来就在家耽着,没有再找工作,靠写文章、帮助朋友做事取得一些收入,但收入不固定,好的时候1个月能有6000多元收入,不好的时候甚至2-3个月都没有1分钱的收入 。从2001年6月起到2004年5月止,王某通过写稿、帮助朋友办事,所得稿酬、报酬等总计为9.36万元 。2004年6月初,王某骑自行车去商场买东西,在回来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出租车撞伤,造成小腿骨折,住院治疗1个半月,回家后又应医生要求在床上静卧休养1个半月 。这样,王某因事故造成3个月的时间没法工作,在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需要进行如下的计算步骤:第一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 = 9.36万元/3年=3.12万元第二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9.36万元/3 */12月=2600元第三步,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2600元×3个月=7800元上述情况属于受害人虽然没有固定收入,但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例如,钟某系我国中部某省某市一个体户,靠修自行车为生,每年的收入有多少,他自己也不太清楚 。2003年8月份,钟某在去县城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伤,在医院治疗45天 。这样,钟某因事故造成45天的时间没法修自行车 。在计算钟某45天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因钟某自己也说不清到底有多少收入,所以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修自行车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假如该地自行车行业上二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7560元,则钟某45天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第一步,计算钟某的月收入,即:钟某的月收入=7560元/12个月=630元、第二步,计算钟某45天的收入,即:钟某45天的收入=630元(月)×1.5个月=945元因此,钟某可以要求的45天误工费赔偿金额为945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 。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 。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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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根据汽车保险免责条例,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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