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免税政策202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面增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1 。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但当期扣除销售不动产后不足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 。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别化后的销售额为依据,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免税销售额”的相关栏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之间,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 。定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 。一旦选定,就不能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更改 。四 。第九条提到的其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限内平均分享 。合租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按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在预缴场所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不需要当期预缴增值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时,应根据纳税期限、本公告第五条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 。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开具发票 。八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关于公告的具体解读:}{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标准提高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关键点:一是结合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销售额)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但为了消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本次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合计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但扣除当期不动产销售额后,其取得的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别化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确定其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不同,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也可能不同 。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定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旦选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更改 。
3.关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收取的多月一次性租金,在适用政策时,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提到的其他 。以一次性收租(含预付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相应租赁期限内平均分享 。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并延续此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在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后,其他个人以一次性收租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也可在相应租赁期限内均分 。合租后月租金不超过15万元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不需要预缴税款 。目前,增值税对预缴税款实行了多项征管措施,如跨地区提供建筑劳务、销售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等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后,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 。本公告明确,按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实现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当期不需要预缴税款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免税政策具体解读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不同主体的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何适用该政策与销售额和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 。比如,纳税人销售不动产40万元,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每月15万元免税标准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纳税,且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每季度45万元免税标准的,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当纳税 。
税期、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6.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以后,开票系统及开票要求的变化: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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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你好!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具体指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税固定资产是相对免税固定资产而言的,免税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资料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于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税收管理员应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保管,以备检查 。(三)、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脂、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脂、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脂、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素、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草、杀早双、顺式氯氰菊酯、涕来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四)、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配件) 。三、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四、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供电部门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
三、哪些常见的类别免征增值税政策答:基础有8类,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具体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具体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7、 和残疾人有关的征免增值税项目 。8、 关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征免增值税项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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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纳增值税的情况有哪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
五、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一般纳税人减免税政策 免征增值税都有哪些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个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 。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 。条例全文以及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九条中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修改为“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删去第二款第三项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九、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之前增加“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六、2021增值税减免政策2021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百分之一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具体如下:1、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增值税取消;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部门确定;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百分之三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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