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对不配合检查的车辆怎么处理
在美国没有人敢不服从警察的命令 。那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不要问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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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在遇到阻碍执法时怎么办
大致流程如下:1 .口头警告并开除;2.警告无效,可以逮捕;3.如遇抓捕或主动攻击,可开枪击毙 。
关于美国的警察执法问题
这就是国与国之间的差距!如果中国法律的完善度是20,那么美国至少是100 。美国的司法是独立的,不受政府约束,而中国的司法比政府小,政府对其进行干涉,所以不公平!如果在美国被警察拦下来,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很容易被警察误会!警察可以当场杀了你!你要做的就是把旁边的窗户都摇下来 。最好不要遮住他们一半,这样警察会认为你有线索,很可能会被不必要的误解 。如果天很黑,请打开你车里的灯,这样你就可以清楚地向警察展示你在车里的一举一动,并向警察发出信号 。别担心,我不会乱来的 。之后把手放在方向盘上或者警察容易看到的地方(一般是方向盘上) 。说明你手里没有任何威胁性物品 。当警察问你问题时,你不能撒谎 。撒谎在美国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但是你有权问警察你犯了什么错误 。甚至可以通过对警察的问话和言行进行录音录像,记录下被拦截的过程 。一般来说,当你被警察拦下来的时候,你可以直接问他为什么拦你 。你甚至有权不告诉他你的名字 。如果你违反了法律,警察有权搜查你的衣服和你的物品,搜查你的汽车,并要求你进行一些测试,如现场清醒测试,当场问你一些问题 。注意,你可以拒绝回答这些问题,你有权保持沉默 。6.如果这些事情发生在你身上,请保持冷静,积极配合警方!如果警察没有逮捕你,而是告诉你这只是一次例行检查,并提出搜查汽车或没有法官签署的搜查令的汽车,你有权不接受警察的检查 。美国法律很严,中国法律很扯淡 。详细信息:网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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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应对美国警察
美国警察知识弗格森案引发的骚乱逐渐平息 。这件事一如既往地在美国掀起了讨论种族歧视、警察暴力、枪支泛滥等问题的新高潮,但恐怕很难改变什么 。在中国的网络上,有很多人推崇美国人持枪,但如果没去过美国,恐怕很难有切身体会 。长期以来,美国的警察暴力问题一直是一个社会痼疾,枪支泛滥是主要原因之一 。第一,慢一点,听话 。美国普遍拥有枪支,这使得社会成员能够对警察造成突然的致命伤害 。做警察,不是来送死的,自然会被反击 。来美国之前,有学长提醒我,如果被警察拦下,一定要动作慢一点,把手放在警察能看见的地方 。一旦警察有理由怀疑你有枪,并且可能马上使用,他们基本会毫不犹豫地开枪 。因为这是为了保命,所以美国政府对警察开枪持非常宽容的态度 。此外,警察被训练成绝不只打一次 。他们经常发射两三发,甚至五六发 。弗格森事件中,威尔逊连续开了两发子弹,共计约12发子弹 。再者,手枪的精度其实很差 。电视剧里那种指哪打哪的精湛枪法,现实中基本不存在 。即使在拍摄静止目标时,也很难拍摄手臂和腿 。因此,警察被训练直接向人体躯干开枪 。因为生与死之间,往往只有一两颗子弹 。如果没打中,死者可能是警察 。第二,美国警察不朝天鸣枪 。拔枪的目的是为了开枪 。美国警察连中国警察朝天鸣枪示警的做法都没有 。原理是一样的 。——如果对方有枪,警察朝天开枪时,对方可能会击毙警察 。第三,美国警察高度紧张,不要做危险动作 。所以美国警察在遇到可疑情况时,总觉得命悬一线,所以高度紧张,随时准备开枪,一旦开枪就就地追杀 。毕竟警察也是人,谁也不能要求警察冒着生命危险去确认嫌疑人只是要从口袋里掏出随身听还是枪 。这个特征导致了各种问题 。比如,几乎每个月我们都能听到美国某地的警察枪杀做出可疑举动的无辜群众,往往不止一次 。有人抑郁症患者试图自杀,可能是用枪,他们的亲属报了警,结果被警察开了16枪(JosephJennings案) 。有一次警察突袭一个可能是毒贩的住所,这位80岁的客人因为视力不好,以为有强盗要来,所以进行了抵抗 。结果他莫名其妙的被杀了(EugeneMallory案) 。一名警察看到两名受害者逃离案发现场,结果误以为后面跑的人是罪犯,直接开枪将其击毙(JohnWinkler案) 。一名警察在一栋公寓楼巡逻,那里以前发生过几起刑事案件 。因为光线不好,居民突然出现,警察下意识开枪打死了居民(AkaiGurley案) 。然而,以上并不是问题的全部 。只是因为这种事情在美国经常发生,美国警察的一些败类更倾向于随意开枪,然后编造谎言说这只是因为嫌疑人做了他认为很危险的事情 。如果当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滥用职权,往往根本不会受到惩罚 。此外,还有一些非常离奇的事件 。比如,这种事情在美国发生过很多次:警察逮捕了嫌疑人,搜查了他的财物,给他戴上了手铐 。结果嫌犯不知道从哪里拿了把枪,开枪自杀了 。这种故事,一旦讲出来,就够离奇的了 。结果最近三年每年都发生(2012年查维斯卡特案,2013年杰苏舒尔塔案,2
014年VictorWhite案) 。这不由得让人怀疑究竟是巧合还是可怖的罪行 。四、手里有枪未必能保护自己 。多年来,美国黑人的高犯罪率、种族歧视与警方对黑人的暴力可以说是相辅相成 。五、住在黑人社区中枪的几率更高 。种族歧视越厉害、黑人犯罪率越高,警察就对黑人越怀疑,就越倾向于过多使用暴力 。黑人犯罪率越高,种族歧视也就越“有依据” 。种族歧视越厉害,黑人就越难以获得好的工作,入住好的社区 。如此一来,黑人也就更倾向于犯罪 。而种族歧视和警察对黑人的暴力,又使得黑人不信任警察和司法体系,更倾向于犯罪 。这三者结合在一起,几乎形成了一个死结 。实际上仅仅在弗格森事件两天之后,盐湖城就发生了一起黑人警官射杀无辜白人的事件 。在该事件中,警官收到报告说某超市可能发生抢劫案 。而白人顾客迪里昂·泰勒(DillionTylor)由于戴着耳机,未能听见警官的警告,并将手伸到腰间,结果被警官当场射杀 。这一事件却完全没有在全美产生什么影响 。六、夜间最好不要出来溜达 。纽约11月20日夜也发生一起警察枪杀黑人青年案件 。比较特别的是,涉案警察是华裔 。他入职不久,在1栋大厦梯间巡逻时,据报道因慌张过度,将1名手无寸铁的黑人男子击毙 。事后,纽约警方强调事件是不幸的意外,街头虽有少数人抗议,并没有引发什么大的反响 。当然,美国也在反思这些问题,但目前仍只能在细节上微调 。犹他州警方开始给警官配备头戴摄像机,在执法时同步摄影,从而约束警察的行为,也使以后类似于弗格森事件再发生时,可以拿出最有力的证据 。七、不要企图打警察 。弗格森案中,布朗手上的伤以及威尔逊警车里的血迹,均说明威尔逊关于布朗探身进入车内与他搏斗的证词是真实的 。布朗在短暂的搏斗后逃走,威尔逊持枪追击 。马路上的血迹证明,布朗在死前确实转身向威尔逊的方向移动了六米 。而且从证据上看,之前那种“布朗是被从背后射杀”的说法无疑破产了——布朗中弹六发,全部在正面 。证据也好,程序也罢,美国警察真真假假的“误击”,以及引发的纠葛、抗议甚至骚乱,今后肯定还会反复上演 。对于普通人而言,最好还是仔细了解美国警察的处理方式,从各种“奇葩”事件中,学好保命的方法 。八、学好英语,不要听不懂警察让你做什么 。当美国警察示意你站住,或检察时,要积极配合,不要企图抵抗,这里不是中国,要记牢 。美国警察可以选择各种手段执法,所以不要有非分之想 。
在美国生活 如何应对警察规规矩矩,让你干什么就干什么 绝对按照他们的指令办事 要把手放在胸部以上的位置,让他们看得清楚 你手里没有武器 千万不要插在口袋里 这是当警察拦下你,检查你的时候 你保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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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经常说的那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什么的,有什么来历一、“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的由来熟悉美国警匪片的读者,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 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 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 。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 。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 。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 。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 。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 。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 。“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 。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 。他被判了20年监禁 。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 。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 。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说到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 。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 。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 。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 。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 。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 。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二、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三、“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 。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 。读过法学院的人,多被问过这么一道哈佛“公正课”式的问题:一颗核弹即将在市中心引爆,一名嫌犯知道核弹的藏匿地点,但抵死不招,政府能否以刑讯手段,逼迫他招认?正方反方,都能搬出许多道理 。有人说,刑讯是小恶,恐怖事件是大恶,政府可以用小恶制止大恶 。也有人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今天你以反恐为由施暴,明天就可以公共安全为借口,任意滥用刑讯,所以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捍卫程序正义 。后一种说法,始终有点儿一厢情愿的味道 。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一国政府,在面对极端恐怖事件时,能够坚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 。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新近出版的自传《抉择时刻》中就承认,“9·11”事件后,为防止更多的恐怖袭击,他亲自批准过对多名“基地”组织成员动用水刑 。而类似的法律、道德困境,后来也成为诸多影视剧的主题,如著名剧集《24小时》、电影《战略特勤组》 。有意思的是,编剧自己也清楚,倡导紧急状况下的刑讯,是一种“政治不正确”,所以尽管观众看得开心、解气,编剧事后总会给主人公安排一些法律上的“麻烦” 。说到美剧,没有什么比“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段台词更加深入人心了 。而它的出处,正是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判决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防止政府屈打成招、制造冤狱,专门设定了“不自证己罪特权”,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 。但是,在1966年之前,这项特权并没有得到程序保障 。警察经常在讯问嫌疑人前,不告诉他们其实有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 。为此,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判决中明确宣布,警察讯问嫌犯前,必须进行权利告知,否则的话,靠讯问获得的证言或证物,统统无效 。“米兰达案”判决在保障刑事被告人权方面,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却受到保守派民众的批判和攻击,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束缚警察手脚,不利于维护“法律和秩序” 。1984年,最高法院不得不在“纽约州诉夸尔斯案”中,创设了“公共安全”例外 。在这起案件中,警察逮捕一名强奸嫌犯时,发现他身携枪套,便问道:“枪呢?”根据嫌犯指认,警察找到一把手枪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警察如果为保护公共安全,可以未经“米兰达告知”,直接讯问嫌犯 。2000年,保守派大法官已在最高法院占据多数席位,他们打算借“迪克森诉美国案”,推翻“米兰达案” 。此案庭审期间,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语重心长地说:“全世界估计有20亿人听过这些话 。在他被讯问之前,他会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在律师赶到之前,他可以什么也不说,如果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为他指定一个 。在已经过去的30年中,这些话成为美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难道不是这样吗?”或许是这番话提醒了部分保守派大法官,他们几经斟酌后,还是决定对“米兰达案”手下留情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执笔的判决意见坦陈:“‘米兰达案’判决已经融入了警方的日常工作,并成为在这个国家的文化的一部分 。”自此案之后,“米兰达案”判决才正式进入安全领域 。“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 。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 。例如,全美最负盛名的刑辩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负提出,对于某些恐怖分子,可以在经过严格举证和审批之后,对其实施刑讯,刑讯强度应以不威胁其生命为限 。2003年,最高法院作出的“查韦斯诉马丁内斯案”判决,则从侧面说明,部分大法官其实支持这一做法 。“查韦斯案”与恐怖活动完全无关 。本案中,加州公民马丁内斯骑车上班路上,被正在缉查违禁药品的警察截停 。一名警察试图用手铐铐上他,马丁内斯奋起反抗 。警察随即开枪 。马丁内斯身中五弹,被送往医院急救 。在医院抢救期间,警官查韦斯讯问了马丁内斯 。后者承认自己当时抢了警察的枪,并用枪指着一名警察,所以才中枪 。整个讯问过程,都被警方录音 。由于枪伤使马丁内斯终身瘫痪,双目失明,政府未追诉他责任 。但马丁内斯还是以滥用暴力为由,将警方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警方出示了当时的讯问录音,试图证明开枪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马丁内斯的律师则提出:警察在讯问自己的当事人之前,并未告知他的“米兰达权利”,而且用中断治疗对他进行威胁,所以相关录音不得作为呈堂证供 。地区法院支持了马丁内斯的诉求,宣布将录音排除在证据之外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警方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本案的法律争议是:如果一个人并不会在刑事案件中受到追诉,对他的强制讯问,是否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不得自证己罪条款”?2003年5月27日,九位大法官以6票对3票判定:警方对马丁内斯的讯问录音属于有效证据,不得被排除 。保守派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主笔的判决意见指出:宪法第六修正案的确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 。而马丁内斯的证词,也的确对他不利 。但是,本案并非刑事案件,马丁内斯虽然拒捕,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追诉,所以,警察讯问他之前,无须进行“米兰达告知” 。不要小看这个判决的意义,德肖维茨教授为了分析此案,专门写了本书,名叫《我们真有沉默权吗?强制讯问和“9·11”之后的第五修正案》 。他认为,按照大法官们在这起案件中的推理,一个人只要不会受到刑事追诉,或者被豁免刑事责任,就失去了保持沉默的权利 。换言之,警察为探知炸弹的下落、疑犯的踪迹,只要相关证言不会使“证人”本身受到刑事追诉,就可以有恃无恐地对“证人”动用强制措施 。而“证人”们唯一的法律依靠,将只剩下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如何处理这个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困境,是时间老人甩给未来法律人的一道难题 。
【怎么逃避警察的询问 美国警察如何面对拒绝检查的,警察如何面对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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