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损失怎样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含应收票据、各种垫款、企业间交易)、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货币性资产 。这给了资产一个清晰的定义 。所谓的资产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给出的范围,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什么情况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怎么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确认和扣除损失的年份
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只能确认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 。实际发生了什么?如果是实物资产,它是有形的,发生损失时容易确认;很难确认货币资产和投资损失 。为此25号公告第三章规定了确认资产损失的证据,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备专业判断能力 。在准备确认损失之前,要熟悉本章的规定,“对号入座” 。只有满足条件,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因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时发生的合理损失,称为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或转移上述资产,但符合条件的损失称为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从实际发生和会计损失处理的年度报告中扣除;合法资产损失应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资产已符合确认合法资产损失条件,且该损失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当年申报扣除 。这说明确认损失的基本条件是损失的实际发生和会计处理 。那些潜在的、无法确认的损失,没有必要确认,也不应该确认 。企业发生实际资产损失,当年未确认抵扣的,也可以在次年以“专项申报”方式补足到年度亏损抵扣,追回的确认期为五年 。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收回确认期可以适当延长 。仔细阅读25号公告,你会发现“属于合法资产损失,应在报告年度扣除 。”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符合25号公告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追溯扣除 。特别是未申报的亏损,不得税前扣除 。
2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报送税务机关 。这一规定较之前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有较大变化 。既取消了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又在报告期内给予了充分的准备时间 。在此,特别要提醒纳税人的是,申报前要区分资产损失的类型,即根据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
申报时可按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并保留相关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备查 。申报只有以下五项:(1)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出售、转让或公允价值出售的非货币性资产损失;(二)企业存货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以及正常报废和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而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发生的损失 。此外,资产损失应以特别申报的形式申报和扣除 。
对于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税务资料 。在这一点上,笔者也强调,根据25号公告第三章的要求,“对号入座”是必不可少的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 。企业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
三 。预防措施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经修改了三次,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然后是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一年实施25号公告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是第一次尝试,难免会出现一些具体问题 。以下是一些需要更新的想法 。
1.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已经取消,金额不再划分 。只需要纳税人自己判断,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采用“清单申报”;合法资产损失被“特别”宣布,并在最终结算期间一起宣布 。
2.改变了“永久损失”和“数额较大”需要聘请业内专家参与鉴定论证的要求 。纳税人只需在申报时提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涉及上市申报时,应保留相关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备查 。
3.25号公告对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有特殊要求 。如果涉及纳税人,申报损失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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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证明企业偷税漏税,如果想举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 。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 。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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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需要备案吗 资产损失备查资料都有哪些,资产损失备查资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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