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务粮食免税包括哪些,免税农产品范围

一、粮食企业那些是属于免税项目
属于粮食企业免税项目3360 1 。军粮:指凭军粮券和军粮供应证按军粮供应价格供应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食品: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粮票(证)按规定销售价格供应给需要救济的灾民的食品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水库移民粮票(证)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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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税农产品包括哪些?
免税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13% 。包含的运费可以扣除 。可抵扣进项税额=采购金额*13%,扣除运费的进项税额=(货运建设基金)*7% 。免税农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六类:1 .自产初级农产品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 。自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 。种子生产企业在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和销售种子 。从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种子生产企业以下列生产经营方式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的农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种子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雇佣农户或员工进行种子繁育,然后将种子经过烘干、脱粒、风选等深加工后出售 。2.种子生产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经过烘干、脱粒、风选等深加工后出售 。四 。自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按照《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以作为副食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以作为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过挑选、清洗、切割、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属于蔬菜的范围 。五、部分鲜肉蛋制品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只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其分离出的蛋液、蛋黄、蛋壳 。不及物动词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疫苗(所有权归公司),农户将畜禽苗饲养至成品交付公司回收,即为公司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扩展信息:1 。农产品流通是指农产品的商品部分通过买卖从农业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的一种经济活动 。2.农产品流通包括农产品的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等一系列环节 。广义的农产品,包括农(植)、林、牧、渔、副产品;狭义的农产品仅包括种植业的产品,如粮、棉、油、麻、丝、茶、糖、蔬菜、香烟、水果、药物、杂项产品等 。农产品流通的意义:1 。实现农产品的价值,为农业再生产和出口提供条件
第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价销售粮食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经营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凭政府用油权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 。未承担政府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 。根据《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照有利价格的原则销售粮食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税务机关在审批享受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应按规定注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使用的增值税发票予以注销;如果从事其他应税货物,必须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第二条其他粮食企业,除下列项目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的食物 。指凭军粮券和军粮供应证按军粮供应价格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食品 。指县(包括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扩展资料:《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原: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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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个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 。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 。条例全文以及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九条中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修改为“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删去第二款第三项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九、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之前增加“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五、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农林牧渔业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免收增值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六、农副产品销售免税政策
有那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除了增值税优惠,是否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拓展资料所谓的农副产品是由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副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产品,分为粮食、经济作物、竹木材、工业用油及漆胶、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品、水产品等若干大类,每个大类又分若干小类 。传统的农副产品一般是自产自销,没有品牌 。但是近年来,一些农副产品生产者已经意识到品牌对产品的重要性,因此,这些生产者开始致力于为自己的农副产品树立品牌,务求以优良的品质和实惠的价格打入市场 。使得自己在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中可以激流勇进 。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农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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