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简单的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如何征管,股权转让流程

一、股权转让如何做避税处理?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国家政策调整的重大影响 , 导致股权低价转让 。2.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以及对转让方负有直接赡养或抚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 。3.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的本企业职工持有的不得对外转让的股份的内部转让 , 并有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的相关资料 。资料:股权转让流程1 。获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证大厅窗口)2 。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 , 加盖公章 , 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 , 股东会决议 , 股权转让协议 , 公司营业执照原件)3 。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 , 加盖公章 , 组织公司变更通知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企业身份证复印件 , 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 。) 4.变更税务登记证(持税务变更通知书到税务局) 。5.变更银行信息(持银行变更通知到基本开户银行)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 , 盖章)3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 , 加盖公章)4 。公司执照正本(原件)5份 。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6 。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谁将股权转让给谁 , 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股权转让详情1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 , 转让方是纳税人 , 也是股权的受让方 。负有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 ,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代扣)申报 , 并凭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所得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或无税证明 ,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但尚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 , 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 , 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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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转让所得 ,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1.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 , 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 , 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 , 以所得人为纳税人 ,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司法实践中 , 多数法院认定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刑字第1143号判决中 , 极端案例认为股权受让方无权代扣代缴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 。本案判决要点: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宏源公司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应扣除预提税 , 扣除预提税不是宏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其次 , 从扣缴税款主体来看 , 《税务事项通知书》中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为绥中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非宏远公司 , 宏远公司无权提出扣缴税款的扣除 。二 。扣缴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定义务 。1.扣缴义务人无权免除扣缴义务 , 应纳税款是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 。裁判要点:本案中 ,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 应缴纳的税费由甲方王能新承担 。由于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 王能新无权要求许和南部矿业公司放弃代扣代缴义务 , 直接向王能新支付该款项 。根据循化县地方税务局积石税务分局(2012)01号文件 , 一审法院认定徐及南部矿业公司代扣代缴2011年度(新股权转让)应纳税款8663990.20元 , 计入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 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2)清民重耳字第62号 。如果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了相应的收入而没有扣除 , 再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 当然不丧失向纳税人追偿的权利 。判决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税的纳税人是股权转让所得 , 扣缴义务人是支付该所得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时 , 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 ,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恒大公司不是股权转让案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 而是扣缴义务人 , 负有向税收征管机关代扣代缴涉案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不能根据上述规定认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了相应的收入而没有扣除后 , 就失去了向纳税人追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 , 无论是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扣缴程序 , 在支付纳税人的收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还是支付纳税人全部收入后再代其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不能产生改变该税负法定纳税义务人的法律后果 。刘红波所持恒大公司向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行为 , 即表明放弃了扣税权利进而丧失了向刘红波追偿权利的主张 , 缺乏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43号 。3、纳税义务人仅诉称对扣缴义务人代缴个税不知情或不同意的 , 不能免除其向扣缴义务人返还代缴个税的义务 。裁判要旨: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本案中 , 刘鸿财依法应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14624456.53元 。兰光标根据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 , 代其缴纳税款 , 属协助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 , 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 该代缴税款应由纳税义务人刘鸿财承担 。刘鸿财以对代缴的税款不知情 , 且认为如果是其自己去缴 , 缴纳二、三百万元就可以了 , 因而对该代缴的总金额不予认可 , 对该代缴税款不同意在其应受偿债权中全部抵扣 , 但并未提供税务部门对其应纳税款减免的证据 , 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执行案款的清偿顺序 , 税款的支付优先于担保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的规定 , 兰光标主张该代缴税款应在本案其应偿还刘鸿财的债款中抵扣 , 符合法律规定 , 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赣执复60号 。扣缴义务人的代缴个税行为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 当事人之间可以就是股权转让人还是股权受让人实际承担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费分配问题进行约定(该约定无法对抗税务机关) , 但是无权改变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股权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规定 。
三、股权转让怎么做税务筹划?一 、股权转让与避税股权转让 , 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 , 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 , 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 , 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 , 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 。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 , 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 , 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 , 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其特征有非违法性、低风险和高收益、策划性、反避税性 。二 、避税方式企业避税的方式多样 , 从目前情况归纳 , 大致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税负差异避税 。(2)转让定价避税关联企业高进低出 , 或者低进高出 , 转移利润 , 涉及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或增值税等;改变利息、总机构管理费的支付 , 影响利润;改变出资情况 , 抽逃资本金等 , 逃避税收 。(3)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利用税法中的选择性条文如增值税购进扣税的环节不同 , 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从租从价)不同;利用税法条文的不一致、不严密;还有利用一些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 。(4)资产租赁避税如关联企业中 , 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价租赁设备 , 调节应纳税所得 , 求得效益好的企业集团税收负担最小化;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相互租赁 , 以低税负逃避高税负 , 如以缴纳营业税逃避缴纳所得税 。(5)避税地避税 。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特区、开发区、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 在这些低税负地区虚设常设机构营业、虚设中转销售公司或者设置信托投资公司 , 转移利润从而减少纳税 。(6)运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 。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 。电子商务给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 。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 , 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 , 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 , 虚拟避税地营业 , 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 , 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 , 逃避关税 。以上就是税点点对股权转让如何避税问题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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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 ,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 ,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 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 , 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 , 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 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 , 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 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 , 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 , 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 , 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
五、自然人转让股权要如何处理税务自然人股权转让税务方面如果是平价转让转让双方只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 如果是溢价转让 , 转让方不仅交纳印花税 , 还需把溢价部分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阅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的规定 ,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 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按次征收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 , 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但实践中 , 自然人转让股权由于是私下交易 , 交易双方往往通过签订虚假转让合同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对此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7号)的规定 , 对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 , 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方法如下: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下情况的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属于有正当理由 , 可以按照股权交割价格确认: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你可以对照上述情况 , 确定平价转让股权是否属于正当理由 。自然人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个人所得税核定 。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 , 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 , 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 , 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 , 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 , 对自然人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 同样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2010年张某出资600万、王某出资400万两人合伙共同组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2年 , 经双方协商 , 各自所占比例调整为50%.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 , 张某转让1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00万 。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印花税等税费忽略不计 , 由此计算张某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300-1000×10%)×20%=40万元 。但如果采取增资方式同样可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 , 并且可以达到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目的 。首先 , 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行为不同:一是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虽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东及出资人 , 但从协议价金受领的情况看 , 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中出资人资金的受让方是截然不同的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受领 , 资金的性质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协议中的资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 , 而非该公司的股东 , 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 。二是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支付价金一方的当事人对于标的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 。股权转让协议中 , 支付价金的一方在支付价金取得了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 , 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 , 也应当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时到终止之日的所有义务 , 其承担义务是无条件的;而增资协议中支付价金一方的投资人是否与标的公司的原始股东一样 , 对于其投资之前标的公司的义务是否承担 , 可以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 , 支付价金的一方对其加入该公司前的义务的承担是可以选择的 。三是从公司注册资本的前后变化来看 ,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 , 股权转让前后公司总的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 仍然为原数额 。而增资协议签订后 , 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发生了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 ,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 , 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 , 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 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 ,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 , 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 , 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 , 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以上政策是针对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对增资引起股权结构变化 , 原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减少 , 但出资比例的减少并不是由于转让股权造成的 , 自然人股东并未进行股权转让 , 也无转让所得 , 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述为例 , 如果王某出资300万 , 相应王某拥有的股权也同样为50% , 对于200万元部分确认公司资本公积 , 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六、如何开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和公司法的实施和不断修改 , 现代公司制度在我国逐步得以确立 。自然人股东个人股权投资、转让、回收等经济行为也异常活跃 , 股权转让成为社会经济中最为常见的商事行为之一 。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一直属于征管中的薄弱环节 。笔者通过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 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1、股权受让方到代扣代缴不到位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支付所得的股权受让方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 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但由于一方面股权转让行为中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像工资薪金所得那样是企业(受让方为法人股东的)的一项经常发生的行为 , 或者受让方为个人的 , 由于个人素质等原因 , 都可能导致受让方(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对税法赋予自己的法律代扣义务认识不够 , 而未尽到代扣税款的义务 。2、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核实 。目前大部分股权转让协议价格都是平价转让 , 不容易确定是否为虚假的转让协议 , 协议上都是按照转让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数额及出资比例进行转让 , 且转让形式多样 , 既有货币也有非货币的 , 税务部门很难确定转让行为的真实计税依据 。3、税务机关对个人股权转让难以监控 。对于自然人股权转让 , 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偶发性 , 税务机关难以事前监控 。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双方已经完成股权转让后 , 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数据交换、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 , 税收征管滞后 。同时 , 股权转让的数据缺乏动态的监控 , 当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时 , 难以获取取得股权支付价格的历史数据 , 最终导致了税款的多次流失 。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建议1、加大税法宣传和辅导力度 , 使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 。通过纳税提醒、电子公告栏等媒介向纳税人提供何时、如何申报缴纳税收的信息 , 以及相关计税依据 , 强化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 增强税法遵从度 。目前 , 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 , 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还比较常见 。税务机关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这方面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 , 敦促转让股权的纳税人特别是转让股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 , 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接 , 争取在工商登记环节进行税务介入 。《公司法》规定 , 股东转让股权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 其他股东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 公司须自股权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30天内申请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 公司须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由此可见 , 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管理相对滞后 , 缺乏事前监控 。地税机关应该与工商部门建立登记信息实时交接工作机制 , 争取在工商变更环节进行税务介入 , 实施有效控管 。3、完善税务登记特别是变更登记的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有关股东股权的资料没有明确规定 , 只要求纳税人在设立登记时须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 , 变更登记须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建议地税机关明确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供反映股东出资情况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书》;在办理(涉及股权变更的)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供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部门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有利于对公司的股本结构和股权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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