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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国税问题
其实说给残疾人减税不是你想的那样并不准确 。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让广大残疾人朋友充分了解和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本文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做了详细介绍 。一、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第五条第一款明确,残疾人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残疾人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免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新建房屋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的民政福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4年1月1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批,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名存实亡、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比例不计算为“四残”人员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 。即企业基本信息表、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表、利税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单 。(4)已通过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将发放至《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一)“四残”人员占其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除本通知第三条所列项目外,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给予其返还全部已缴纳增值税的照顾 。返还方式为: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个纳税期的10日内如实申报纳税,并填写税收收据缴纳税款,由县税务机关填写“收入退还函”将已缴纳的税款全部返还给纳税企业 。(二)对“四残”职工占生产人员35%以上、50%以下的民间福利性工业企业,除本通知第三条所列项目外,发生亏损的,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照顾性缴纳的增值税,具体比例以不亏损为准掌握 。退税办法是:企业先照章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税 。(三)有“四残”人员的民政福利企业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货物,仅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办法不适用于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和其他单位加工的货物 。(四)民间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不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的民间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4.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收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街道办事处等未中途转产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其中“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但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范围包括盲、聋、哑、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三)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者经营;(4)每个残疾工人都有一个适当的劳动岗位;(五)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适合残疾人生理条件的劳动保护措施;(6)有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信息表、残疾职工岗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和使用报表、残疾职工花名册) 。财政部(87)316号文件规定,对民政部门开办的福利工厂,确有残疾人就业的,可按工厂残疾人比例给予减免耕地占用税的照顾 。三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第060号)第二条规定: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柱侧凸器) 。
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1997〕第61号)规定: 1.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2)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3)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4)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进口前款所列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2.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上述有关单位是指: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财政部《关于对<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1号)规定,对聋盲哑学校和中国盲文出版社进口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用品,在进口前可以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四、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3 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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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疾人国税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7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 。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
三、国税报税 残疾人免税怎么填附表3一般填写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数据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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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的附表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计算表中加计扣除额那栏应由企业填还是国税啊?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的附表,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计算表中,加计扣除额栏,应该由企业填写 。例如:2008年,A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全年支付工资共计30 000元,应该如何填列申报表?可以这么理解,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即楼主所述得情况: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0元,可以按2000元扣除 。1,申报表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残疾人工资的50%,加计扣除 。即扣除60000元 。3,此时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加计扣除额合计”中的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审核部分由国税填写 。
五、怎么申请注册一个公司(1)企业名称核准,备选三个逐一核准 。(2)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注册金额几万元即可 。(3)选定股东,确定出资比例,有限公司股东没有数量限制 。(4)确定公司经营范围 。(5)制作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确定法定代表人、董事及监事 。(6)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确定企业住所地 。(7)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等,除银行开户外,其他事项一个窗口即可办理,五证合一 。
六、中国残疾人国税地税的缴费不知道你想要问什么 。是残疾人创业是否可免国税地税? 残疾人减免,必须经残疾人本人申请,才能减免税,不申请减免视同放弃 。残疾人减免应当提供的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本人身份证;5、申请减免税报告6、申请办理减免税 。我下面列举的,增值税由国税征收,其减免税应当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其他各税由地税征收,其减免税应当向主管地税局申请 。1、如果你从事商品销售,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畴,目前,国家对于增值税没有过多减免税政策 。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只对“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规定了免税政策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第三条规定了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如果你从事服务性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08修订版)第八条的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五条的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减征的幅度和期限你可以到当地的地方税务局去咨询。符合以上3点,凭减免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对残疾人而言,应当有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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