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逃企业不立案 关于走逃企业国税局如何处理,走逃企业普通发票处理

一、企业欠税后走逃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企业欠税后,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税务机关有合理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发现纳税人在限期内有明显转移或者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3360(一)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等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逾期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赡养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3360(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依法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等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强制执行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滞纳金 。个人及其赡养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 。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上一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明显迹象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或者少缴到期应当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可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走逃企业不立案 关于走逃企业国税局如何处理,走逃企业普通发票处理

文章插图
【走逃企业不立案 关于走逃企业国税局如何处理,走逃企业普通发票处理】二、我公司为什么会被税务局列为“走逃户”,应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纳税义务,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核实等征管手段仍查到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下落的,或者能够联系到企业的记账、报税代理人,但不知情且无法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逃(漏)税企业 。(一)逃跑(丢失)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业企业购销商品名称严重偏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者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者采购的商品未经委托加工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商品 。2.不纳税申报直接逃避消失,或者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税务机关的审核和比对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退税;已申报抵扣的,先转出进项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异常凭证涉及的退税金额,暂停该企业已审批的其他退税的出口退税 。如果没有其他退税或者退税金额少于所涉及的退税金额,出口企业可以提供差额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取消担保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3)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给收款方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则另行规定 。扩展信息:1 。通过对异常户的清理和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有意逃离企业 。这类企业主要是“逃跑户” 。企业通过故意逃避来逃避法律责任和税务机关的监管,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完善来逃避纳税义务 。2.被动异常户 。包括外国法人企业在该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这种企业不正常是因为不了解税法,尤其是国税业务的划分 。3.信息传递和采集措施不到位导致的异常户 。包括正常注销、变更或停业的纳税人,由于管理环节增加,税务机关不能如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非正常户的存在对税收征管秩序的危害越来越大 。主要表现在:1 。降低纳税申报率直接影响纳税申报的质量 。纳税申报率是税收征管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 。大量非正常户的存在,直接影响这个指标的完成 。2.非正常户在零税负、低税负经营一段时间后,不办理注销手续,逃避纳税义务,造成正常企业与非正常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被破坏 。来源:百度百科-异常户
三、税务局怎么处理走逃户法律分析:国税总局2016第76号公告: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
走逃企业不立案 关于走逃企业国税局如何处理,走逃企业普通发票处理

文章插图
四、失联走逃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请参见国税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五、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六、收到增值税发票,对方成了走逃企业,要是税务局认定我们是买发票怎么办?只要交易真实,资金流、货物流在账上全部清晰体现,同时有发票入账,就不要管是否走逃,税务局也不会胡乱认定你买发票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