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图 非居民企业税收如何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一、非居民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无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规定:“1 。汇算清缴的对象(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其盈利或亏损,均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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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机构场所的非居民如何自行申报增值税?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或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 。发生的项目适用增值税税率,详见《增值税暂行条例》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但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法指定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同时依法扣缴增值税 。
三、哪些非居民企业需自行申报所得税
1.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规定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自行申报制度 。二 。未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 。对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无力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之日起7日内,向收入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向境外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 。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股权转让所在地境内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 。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符合指定扣缴三种情形之一外,《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年度计算,按季缴纳,年终汇算清缴,在工程项目完成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纳税清算 。出租不动产的非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出租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 。在中国境内委派人员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房地产日常管理的,视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者场所,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作为特殊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果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六条规定,应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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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17〕101号)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现本公告为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其他第三方支付相关款项的,或者第三方保证人或者保证人因保证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等原因支付相关款项的,委托人、指定人或者保证人、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权投资资产(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方因转让股权而收到的对价,包括各种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净权益是指谁获得了权益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方投资股权时实际支付给中国居民企业的出资成本,或者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给股权原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能够确认损益的,应当相应调整股权净值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可按股权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者收购的同一股权部分转让的,应当从中取得全部股份 。
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 。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六、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八、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已经报送的,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 。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十、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时,可以选择一地办理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缴税事宜 。受理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同一项所得其他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告知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相关方提供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 。十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需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由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一致的,负责追缴税款的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确定应纳税款未依法扣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本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追缴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该非居民企业限期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二)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该其他项目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该非居民企业其他收入项目款项中依照法定程序追缴欠缴税款及应缴的滞纳金 。其他项目支付人所在地与未扣税所得发生地不一致的,其他项目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十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源泉扣缴税款的款项已经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应扣税款,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税款已扣但未解缴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一)扣缴义务人已明确告知收款人已代扣税款的;(二)已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单独列示应扣税款的;(三)已在其纳税申报中单独扣除或开始单独摊销扣除应扣税款的;(四)其他证据证明已代扣税款的 。除上款规定情形外,按本公告规定应该源泉扣缴的税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入库的,均作为应扣未扣税款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五、本公告与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 。(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十七、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可以适用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发生但未处理的所得 。下列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第二条第(三)项中的以下表述:“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中以下表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第九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十六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和第六条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二条第三款中以下表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八条第二款 。
五、一般非居民企业怎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2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 。2、核定征收: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应税销售额、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额,核定所得率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行业不同事前设置的(一般幅度处5%-30%之间,不过具体到贵公司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率计算,适用税率25%的核定征收不适用20%的税率 。) 。此回答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信贷平台,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 。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 。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方式和流程是如何规定的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分为以下四个步骤循序进行:1、纳税人填报年度申报主表及其系列附表;2、系统审核各张报表的表内关系;3、系统审核各张报表的表间关系;4、审核通过的,生成申报表,提交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二.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5.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6.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7.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8.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1.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3.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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