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医托被骗怎么办 能报警吗 微信医托如何行骗,医托是怎么行骗的

医托是怎么行骗的
医疗诈骗就是在各大医院附近或门口找患者或家属,说去某家医院找专家看病特别有效,也方便,不用排队 。这样会把病人忽悠到其他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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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网络医托”
不要相信这个 。如果你生病了,自己去看医生 。
男子疑遇微信医托事情始末真相是什么?
7月26日,在昆明工作的向澎湃质量报投诉平反映,今年5月,一名自称在昆明339医院工作的女子“刘婷”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主动添加其好友,然后以“交往”为名,要求到昆明339医院体检,确保其健康后再“交往” 。吴红告诉我们,从6月14日到7月6日,他在刘婷的陪同下,在昆339医院做了一次身体检查和治疗,做了一次包皮环切手术,十多次排毒治疗,花费了23000多元 。“6月28日,我发现不对劲 。我以为她是医护人员,骗我去医院 。”吴红说,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他曾多次约“刘婷”吃饭,均被拒绝,他也从未正式约会过“刘婷”;此后,“刘婷”从昆明杜军339医院消失,吴红再也无法与“刘婷”取得联系 。7月30日,我多次致电昆明杜军339医院负责人,接电话的人拒绝了采访:“我们现在去医调委,具体走司法程序” 。昆明市盘龙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采访人员,目前,昆明杜军339医院已派人办理调解申请受理手续,但医调委尚未与医患双方接触,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专注于医疗领域案件的律师刘烨认为,此事已经涉嫌诈骗,构成犯罪,不排除是刘婷和医院合谋犯罪 。知名律师周泽也表示,不排除涉嫌诈骗的可能,但能否证明医院和“刘婷”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是判断是否发生诈骗的关键 。陌生人主动交朋友 。在“约会”之前,她必须去医院检查身体 。吴红起初认为这可能是他的婚姻 。今年5月,一名自称“刘婷”的女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贾为好友 。两人在网上聊了一个月后,“刘婷”表示愿意与吴红“交往”,但强调另一半必须身体健康,以此要求吴红去其工作的昆339医院做身体检查 。43岁的吴红未婚,在昆明工作多年 。起初,他对这场意想不到的网上“婚姻”心存疑虑,但在刘婷的要求下,他去了昆明杜军339医院做了体检 。吴红说,“刘婷”告诉他,他今年24岁,在昆明杜军339医院的实验室工作 。但他第一次见到刘婷时,对方穿着医院的“白大褂”制服,没有佩戴相应的工作牌 。令吴红惊讶的是,体检只是开始 。吴红说,6月12日,他去了昆明杜军339医院,在那里他第一次见到了和他在微信上聊了一个月的“刘婷” 。在“刘婷”的陪同下,吴红华支付了108元的血检、尿检、分泌物检验费用 。6月14日,体检报告出来后,在这家医院一位名叫黄凯锋的医生的建议下,吴红花了580元(手术费)做了包皮切除手术 。随后,昆明杜军339医院以前列腺排毒为由,对吴红进行了十多次治疗 。根据吴红提供的账单,治疗从6月16日持续到7月6日,平均每两天一次,每次花费约1700元,共计约23000元 。昆明杜军339医院开出的多份诊断病例显示,吴红包皮过长,体检发现前列腺白细胞增多,其内板呈白色并有血渣分泌物,尿道口红色,前列腺压痛,前列腺液混浊等 。并对他进行了包皮环切和消炎理疗治疗 。29日,沪上一家医院的医生看了诊疗案例后,告知其昆明杜军339医院可能存在过度治疗收费 。吴红说,经过治疗后,他发现自己的身体饱受背痛和睡眠不佳之苦 。但他没去过其他医院检查 。“刘婷”突然离职失踪,疑为“医托”
吴红说,“刘婷”让他去医院体检时,他并没有怀疑“刘婷”是“医护”;直到6月28日,治疗费用增加,“刘婷”多次拒绝他吃饭和约会的邀请,让他开始怀疑自己可能被骗了 。吴红说,每次在昆杜军339医院见到“刘婷”,“她说忙,说想见她,就来医院看她”;“6月25日左右,我有些怀疑 。我直接给‘刘婷’打电话,质疑她是不是医护人员 。‘刘婷’说,‘你这么说,我就没法干了’”;那就说说吧 。6月28日,吴红前往昆明杜军339医院接受治疗,并在医院最后一次见到了“刘婷” 。7月2日,当吴红再次前往杜军339医院接受理疗时,他再也没有见到刘婷 。7月9日,医院官员通知吴红,“刘婷”已经辞职 。与此同时,吴红仍然可以通过微信联系“刘婷”,但对方似乎不愿意与吴红过多交谈 。吴红说,7月12日,“刘婷”给他发来“湖南省人民医院”的位置,说他已经回湖南长沙老家了,之后就不再回复信息了 。尝试拨打“刘婷”的电话,但对方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根据吴红提供的两个“刘婷”微信账号,其中一个显示“账号异常”;另一个账号状态正常,但添加好友后未被批准 。7月29日,吴红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刘婷”,试图获取“刘婷”目前使用的联系电话,但被“刘婷”以隐私为由拒绝;吴红试图劝说“刘婷”到公安部门投案,“你涉嫌网络医疗诈骗”,但“刘婷”始终没有回复,还发微信“勒索”吴红 。吴红粗略算了一下,他和刘婷只见过三四次面,都是在昆明杜军339医院 。吴红说,7月初,有两个自称在昆339医院工作的女子,和刘婷一样,主动加他为好友 。其中一人自称“韩”,是339医院的护士 。几句话后,他也要求见面,并说要去他工作的医院 。
个体检 。武洪提及“刘婷”时,“韩梦露”称与之认识 。27日,当时为武洪诊断治疗的昆明军都339医院吴蒋向表示,“刘婷”确实曾在其医院工作,但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现在已经离开 。作为武洪后期的主治医生,吴蒋称,对武洪的所有治疗措施都是必要的,并不存在过度治疗的问题;至于每日1700元费用的计算,可以查询清单明细得知 。吴蒋还称,由于武洪多次给他打电话,要求帮忙调解与“刘婷”的感情问题,他觉得这些问题超出了作为医生的义务和解决范围,因此将事情报告给了上级领导 。公开资料显示,昆明军都339医院是一家民营的二级综合医院,成立于2012年10月1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内科等,法定代表人为吴必益,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吴金金(出资25万)和企业法人昆明光达实业有限公司(出资475万),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第4页 /(共4页)今年5月7日,昆明军都339医院曾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被昆明市卫计委处罚 。据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6月8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公示显示,此次处罚内容为警告、罚款 。据武洪讲,7月19日,昆明军都339医院一名唐姓院长和一名吴姓院长曾出面与他进行谈判,表示可以退还部分医药费 。但武洪要求对方要给予赔偿,并对“假治疗”给出一个说法 。之后,武洪曾就其遭遇向辖区派出所报警,但未获立案;武洪遂又向昆明市盘龙区医调委进行投诉 。7月27日,拨打昆明市盘龙区医调委电话,一名工作人员称,昆明军都339医院已派人办理了调解申请受理手续,但医调委尚未接触医患双方,所以不便透露详情 。29日,先后就此事致电前述昆明军都339医院负责人,接电话人员表示,这就是医疗纠纷,“我们现在在走医调委,具体的我们会走司法程序” 。对提出“网络医托”、“刘婷和韩梦露是否为医院职工”等质疑时,该人员表示,不接受电话采访 。法学专家、律师一致认为,武洪的遭遇已不是一起简单的医疗纠纷 。7月29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过去的医托,多是把患者从一家医院介绍到另一家医院,而不是无中生有地让人看病 。如果是把像武洪一样的、没有求医必要的人,找来看病、治病,其中便存在编造的环节 。“如果是编造的话,我认为应该可以算是诈骗 。”阮齐林表示 。专注于医疗领域案件的律师刘晔也认为,这件事已经涉嫌诈骗犯罪,并且不排除是“刘婷”与医院合谋的犯罪 。刘晔告诉,武洪在认识“刘婷”之前,并没有男性专科方面的就诊需求;“刘婷”作为一个陌生人,主动通过微信认识到武洪,打着交往的名义使武洪相信自己,最终导致武洪财产上的损失,且数额较大 。“可见其目的很可能从一开始就不单纯,这样看来,该事件已不仅是医疗纠纷或民事欺诈,而是刑事诈骗” 。刘晔补充说,现在武洪也可以再到其他医院去检查,对比军都339医院的检验报告和新的检验报告,请医学专家评判所接受的治疗是真的有效,是否从一开始就把没病当成有病治 。与此同时,阮齐林认为,如何证明当事人体检结果的真实性,以及是否需要治疗是值得商榷的地方 。著名律师周泽也向表示,不排除此事有涉嫌诈骗的可能性,但能否证明院方与“刘婷”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是判断诈骗与否的关键所在 。刘晔提到,由于此事不仅是医疗纠纷,因此已经超过医调委的处理范围 。武洪应该选择报警维权,看公安部门能否立案 。周泽建议,即使不构成诈骗犯罪,武洪也可以以民事欺诈提起诉讼,要求院方退还医药费 。据刘晔律师介绍,如果构成诈骗,那么指使“刘婷”的人,以及“刘婷”本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的主治医生也要视其知情程度量刑 。29日,武洪向透露,7月28日下午,前述唐院长和吴院长等一行人来到他工作地点,继续提出可以到医院内私了,并退还其所有医药费 。武洪称,他拒绝了院方提议,坚持要走医调委安排的调解流程 。调解工作将于7月31日在盘龙区医调委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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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击医托行骗者?有效的打击手段:监管部门不妨和医院联合起来,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医托” 。可以学一学一些媒体向群众征集有奖新闻线索的做法,建立群众举报的有奖制度,激励广大群众举报“医托”,投身到打击“医托”的监管队伍中来 。1.行骗手段:医托经常趁病人在医院候诊时或在来医院途中,在路口拦截病人及家属,也有些医托在医院内装作曾经看病的患者,以其找更权威的专家为诱饵 。欺骗病人及家属随他们去江湖小门诊就诊 。医托猎取的主要对象是拎着行李的外地患者 。在您问路的过程中,主动搭讪,套近乎,拉老乡(所谓的老乡)热情的询问您的病情 。不管您得了什么病,他也得过,或家里人得过,然后很在行的说如何难治,终于找到什么专家治好了 。患者一听喜出望外,医托便热情的说明地址,或免费带路,病人在随其前往的途中,发现苗头不对,有上当受骗的感觉时,如若不去,就会对其进行报复 。还有的医托给病人下迷药,其目的是为了诈骗钱财 。希望广大患者不要上医托的当,不要随意和陌生人搭话,交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配合公安部门与医托斗争到底 。2.医托特点:第一招:与人套近乎 。为取得病人的信任,“医托”一般以患者或患者家属的身份,与病人套近呼;第二招:诉说假经历 。取得病人的信任后,“医托”接着以“亲身经历”谎称大医院不但贵而且治不好,某某医院某某教授是治这种病的专家,便宜有疗效,将病人骗至目的地;第三招:用高价药骗钱 。在诊室,与“医托”联手的“医师”开出一些十分普通便宜的中草药,以高价卖给病人 。
网络医托是怎么运营的?网络医托又出现了进阶版的“网络医托” 。后者的实质就是集团化、“一条龙”式医疗骗局 。揭开了“网络医托”的隐秘江湖 。“咨询医生”不是医生,通过微信、QQ、商务通等软件,为集团旗下至少20家医院“招揽患者” 。这种“网络医托”已覆盖了北京、上海、昆明、成都等一二线城市,正不断向三线城市扩张 。“网络医托”在患者到诊后可从相应医院拿到100-300元/人的提成,而医院平均从每名患者身上“开发”诊疗费用达6000元 。“社交网络”、“新媒体”、“创新”这些新鲜词汇,有些掩盖的却是古老的行骗行当 。像所有时代和所有领域的骗子一样,“网络医托”精通人的心理弱点 。他们个个都是美女医生或美女护士头像;对方提出约会,便直接问性功能如何;从对话到朋友圈全方位假装医生;交谈中夸大危害、捏造概念 。“网络医托”是个新鲜事物,因为社交软件的流行也就是这几年的事,但是“网络医托”是在传统“医托”的基础上发扬光大的,而且已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势 。采访人员卧底的两家公司就有600余“网络医托”,最重要的还是它在行业内的“示范效应” 。据称,全国各地不少民营医院都在学习这个模式,线下医托被比成了“小儿科” 。这显然是一个值得警醒的现象 。“医托”是我国医疗行业的一个痼疾 。不断有查处“医托”案的通报,又不断有患者上当受骗 。传统“医托”还未治理好,又出现了进阶版的“网络医托” 。无论如何,“互联网+医托”不应该是“互联网+”的一部分 。“网络医托”的“核心技术”和传统“医托”并没有两样,他们都是利用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业内人士提出,建立规范的转诊制度,才能消除“医托”生存的土壤 。转诊制度确实是对付“医托”的釜底抽薪之举,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转诊制度并从头培养患者的就医习惯,非一日之功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对医托的泛滥视若无睹 。若想要打击“网络医托”,在技术上没有什么难度 。聊天工具会留下记录,网络实名制也不该偏偏在这个时候失效 。“网络医托”并非散兵游勇,而是光明正大组成公司 。“网络医托公司”和对口医院又同属一家集团,配合密切,共享互通 。重重证据都指向清晰的责任人 。其实许多“医托”泛滥的医院在江湖上早已名声远扬,“能在网上查到的排名靠前的医院都别信”是许多正直医生的共识 。问题在于,为什么这些医院问题频发却一直没有得到整治?“网络医托”的实质就是集团化、“一条龙”式医疗骗局,不应该容许其肆意蔓延,制造出更多的受害人 。在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中,“医托”是一颗毒瘤 。拔除这颗毒瘤的关键,不是要求患者提高警惕,因为正常人也被他们“开发”成了招财送宝的“患者” 。当务之急,有必要开展一场以“医托”泛滥的医院为中心的整治行动 。
遇上医托被骗怎么办 能报警吗 微信医托如何行骗,医托是怎么行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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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络医托”需要监管部门更加严格吗?当前,“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问题已成为我国医疗行业的旧病痼疾,一些“网络医托”甚至“升级”为集团化运作,他们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制造就医骗局,让患者防不胜防 。目前“网络医托”主要行骗方式有两种,①一种是医疗咨询机构的员工假扮“美女医生”,通过QQ、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勾搭”患者,他们精通人性心里弱点,从对话到朋友圈全方位假装医生 。②另一种是部分医院向百度等搜索引擎支付一定费用购买关键词,在搜索引擎获取排位曝光 。“网络医托”,经常打着互联网的幌子骗人,秉持“进了医院就不怕没病”的盈利原则 。有的“网络医托”不仅帮患者找医疗机构,而且还能帮着挂号,形成了“一条龙”服务,热情帮忙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勾连 。“网络医托”是特定主体与关联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一种利益输送模式,特定主体以互联网作为依托,使用具有欺骗性的方式引诱患者及家属前往关联医疗机构就诊 。关联医疗机构在诊断过程中通过“过度医疗”“虚假医疗”等手段牟取高额医疗费用,关联医疗机构会在事先或事后给予特定主体以报酬,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 。“网络医托”具有信息传播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其危害较传统“医托”更为严重 。因此,将“网络医托”行为定性为侵权,有利于对受害患者的权益提供全方位救济 。与此同时,建立多维监管体系成为根治“网络医托”的关键 。“网络医托”对患者造成危害损失,如何依法维权?在受到‘网络医托’欺骗后,若患者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行为人给予抚慰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三倍赔偿,并且医疗机构与“网络医托”中介之间属于明知诊疗服务活动存在缺陷,如果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不仅可以要求给予相关实际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正当利用,为医疗行业和患者带来了福音,但同时需要注意把握其底线 。“网络医托”现象尽管可以通过现行的相关法律予以惩治,但无法产生有针对性的效果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规制“网络医托”现象的法规 。同时,“网络医托”涉及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机关,消除这种社会现象需要各部门强化全面监管,加大技术监管的力度,协同作业,共同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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