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电商纠纷属于什么案件,哪些属于刑事案件

一、网络购物合同与网络服务合同都属于合同纠纷,那基于服务才产生的购物行为,发生纠纷时应该以什么案由?
要看争议点在哪里 。如果是因为商品与卖家销售描述不符,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是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合同纠纷 。如果电商平台向消费者收取鉴定费,当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与鉴定内容不一致时,消费者与电商平台之间就会发生服务合同纠纷 。如果电商平台是向卖家收取鉴定费,消费者从卖家处购买商品,当商品与销售描述不符时,消费者与卖家之间仍存在合同纠纷,平台不参与商品买卖业务 。但平台和卖家对商品的虚假描述和虚假宣传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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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中常见的交易纠纷都有哪些?
消费合同纠纷、产销合同纠纷、网银支付合同纠纷、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旅游休闲合同纠纷 。在电子商务纠纷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很难保全 。通过律师见证、公证处公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证、先进电子设备制作的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全证据,也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如果有争议,可以打官司或者仲裁解决 。因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其约定地管辖 。电子商务涉及涉外事务,导致涉外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选择内地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也可以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扩展:电子商务中争议解决的注意事项:1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示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2.电子商务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交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3.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纠纷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4.在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上述信息,导致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网上争议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解决当事人争议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电子商务纠纷案例与实务参考来源:百度百科-电子商务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三、跨境电商平台纠纷有几种类型,解决策略有哪些?
目前比较热的交易模式是B2B和B2C,分别是B2B跨境电商,B2C跨境电商 。基于数字传播活动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特征也必须是无形的 。传统交易主要是实物交易,但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可以取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 。传统纸质图书的排版、印刷、销售和采购都被视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在线数据权利,就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 。但是,如何界定交易性质、如何监管、如何征税等一系列问题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信息: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逃税现象的恶化,互联网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得电子商务避税越来越容易 。电子商务的匿名性使得纳税人利用避税天堂的网络金融机构逃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 。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 。以及网上一些避税天堂网上银行提供的“完全税务保护”,纳税人可以直接将自己在世界各地的投资收益汇往避税天堂网上银行,从而规避应缴纳的所得税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跨境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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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商务纠纷的主要特点
有四类问题(电子商务纠纷):一是采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引起的问题,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二是网络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包括网络版权、网络域名、网络数据库保护等与网络相关的问题;三是电子商务产生的问题,如电子合同的订立、网络广告、网络购物、网络拍卖、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等;第四,网络中的人格权侵害,如网络中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2]这种归纳还是比较全面的 。笔者希望补充的是基于网络空间虚拟性的一系列资格认证问题,如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的效力、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电子错误等 。一般来说,纠纷是建立在一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的,最佳的救济方式应该有以下几点:保护权益的完整性;(2)对纠纷中有过错的一方进行一定的处罚;不违背善良风俗和公共利益;投入尽可能低的救助成本 。对一个男人来说
具体的纠纷选择什么样的救济方式,则要基于纠纷的产生方式,存在基础(侵犯的权利性质),社会条件及现有的社会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纠纷的存在基础――电子商务贸易双方的权利,从本质上应为一种相对权,一种固有的私权,并且在主体资格适当时具有相当的可处分性 。(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贸易中的权利大多都有宪法、行政规章的管辖,具有公权的性质,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私权的存在 。)基于此,我们对电子商务纠纷既可以采用诉讼救济,也可以采用非诉救济 。但是,在现今的国内外社会条件及立法环境、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商务纠纷实行诉讼救济将是十公困难的,即使可能也将付出巨大的救济成本 。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都知道,诉讼程序启动的两个最基本的问题便是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和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而这正是电子商务纠纷中最难确立下来的 。
五、跨境电商侵权类型有哪些跨境电商涉及到的侵权类型主要包括四种:一是版权,通常指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二是商标权,未得到产品品牌官方的正规授权,擅自使用对方的商标或LOGO;三是发明专利权,如果出售的产品是别人发明的,而且别人申请了专利保护,卖家未经允许擅自生产销售,也就是指销售仿品;四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专利有60%以上相似就视为侵权假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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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论述题:确定电子商务纠纷和管辖权有哪些困难?【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电商纠纷属于什么案件,哪些属于刑事案件】电子商务这一名词随着因特网的发展而活跃于人们眼前,电子商务给全球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的时空压缩、双向互动和虚拟空间三大特点使得企业交易费用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提高 。正是由于电子商务拥有如此显著的特点,电子商务开展得越来越频繁,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国际纠纷和磨擦 。本文著重地讨论处理电子商务纠纷时管辖权的归属判定问题 。
从国际法的角度讲,管辖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它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
一、传统管辖权判定基础
传统的管辖权理论,不论是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还是国内民事纠纷的管辖权,它都有一个管辖权基础 。根据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和实践这些基础或根据有三:
一是以地域为基础或根据 。具体表现如下:(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由被告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3)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⑷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⑸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等 。
二是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 。这一规定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属于大陆法传统 。法国、卢森堡、意大利、葡萄牙等国既采原告国籍又采被告国籍作为管辖基础,比利时采被告国籍,荷兰采原告国籍 。英美普通法国家以有效控制原则行使管辖权时,国籍或公民籍也是确定对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
三是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 。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国法院或者某地的法院审理,该国法院或者该地法院便可行使管辖权 。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基础的动摇
管辖总是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联系作为基础,如住所、居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它们和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关联 。而在电子商务案件中,被告与法院地的地域联系可能降到最低,被告可能既不是法院地国的国民或居民,亦无财产可供扣押,甚至可能从未在法院地出现过,当然也很难同意接受法院地的司法管辖 。在网络环境中,又很难认定侵权行为地、合同签订地等地理因素,而仅仅通过网络的虚拟存在显然不构成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 。
三、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的判定基础讨论
①电子合同管辖的基本原则:约定优先于法定 。在私法领域,奉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不仅有权决定与谁订立合同,而且还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协议选择发生纠纷后由何地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②以被告住所地为判定基础 。在网络中,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已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也很难确定 。对于此问题,我们认为网址能成为管辖权的基础 。一方面,网址在网络空间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 。另一方面,由于网址是由ISP授予的,关联性较明确 。所以,网址成为管辖权的基础也有一定道理的 。
③以合同履行地为判定基础 。目前国际上倾向于采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如《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就坚持这种管辖权,但对履行地的确定却有很大困难,如果存在多个履行地时对履行地的确定更易产生争议,而其确定在互联网中更为困难 。一种观点是将互联网当做传递信息的工具,将网络交易割裂为若干部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①有学者认为可以将软件传送的目的地视为履行地,但是将软件发送地看做合同履行地也未尝不可 。因为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就存在内陆交货、装运港交货、目的地交货等不同方式,合同履行地也随之发生变化 。在电子商务中,如果将网络交易的整个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的话,信息商品的发送过程也应划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 。这些部分分别是卖方将商品发送到当地的ISP的过程、商品在若干ISP传递的过程、商品传递到买方所在地ISP过程、从买方所在地ISP传送到买方电脑上的过程,可以将不同过程中的不同ISP视为合同履行地 。在众多履行地中,究竟以何履行地为管辖权的基础?如果参照“特征履行债务说”来确定,即在双方当事人无约定时,履行地为支付金钱、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较有代表性的合同义务具体指明了可视为履行地的地点 。至于履行地为特征债务方的处所、居所抑或营业地、管理中心,则视其与诉讼的关联度,即最低限度接触原则来确定 。但这种方法有时也未必有效,因为很难把握“履行债务”的特征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即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了管辖权,准据法的确定也同样十分困难,导致上述难题的症结在于对网络交易的人为分割 。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网络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作为一个虚拟空间来处理可能比生硬地割裂它要好一些 。②至少可以避免各个国家法律冲突所造成的不便,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国际公约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公约中将网络视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并相应地规定一些特殊规则以确定有关纠纷的管辖权和准据法,但是,网络新国界的划分和国际公约的出现恐怕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这之前,我们仍有必要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实际情况来分析如何解决现实问题,如何对电子合同进行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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