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的质量监管 传统电商受什么法律管控,跨境电商仓库主管要管控哪些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的影响有哪些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冲击表现在: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价格体系的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商家会感受到网络销售强大的价格优势带来的威胁 。这是因为:首先,电子商务不仅可以利用信息网络尽可能地聚集各方的购物需求,还可以通过大量订购获得最大的优惠购买价格 。而且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联系厂家,借助生产供应渠道和库存网络,打造自己的超级连锁销售群 。这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使其能够以低价挑战传统零售商 。第二,传统商业的创建一般需要实体基础设施的支撑,如仓库、商铺、写字楼、商品展厅等 。网络的虚拟性可以减少企业对这些物理基础设施的依赖,网店可以向全世界销售任意数量的商品,而不考虑货架的大小和位置 。这种成本的降低意味着价格可以非常低 。第三,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透明的特点,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在网上商店中比较商品价格,甚至一些网站和软件会自动帮助消费者进行比较,因此商家不能再利用消费者对市场情况的无知来获取高额利润 。电子商务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商业营销观念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实现的双向交流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只有掌握了消费者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互联网的发展加速了市场从规模营销向细节营销转变的进程 。规模不再是企业的唯一优势 。一些较小的公司可以和大公司共享受众和网络资源,具有个性化和快速营销优势 。在当前的信息时代,传统商业企业要想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就要进一步把握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提供充分考虑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销售服务,树立全新的营销理念,充分利用互联网接触老客户,开发更多的潜在新客户 。通过对网络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类、分析,使营销活动更加个性化,营销效率进一步提高 。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成本,扩大了销售渠道 。在当前电子商务时代的营销中,产品从研发到销售的过程和环节;d、设计、生产到消费者都简化了,为商家节省了大量成本,从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供了成本空间 。此外,商家利用互联网发布、筛选、获取各类信息的成本很低,消费者可以快速了解产品信息 。电子商务使客户的购买行为更加个性化,生产者对市场机会的反应更加灵敏,生产者与客户直接交易的可能性增加,中间商的作用被削弱 。同时,客户在交易中的主导地位会更加突出,生产者的营销策略会更加强调如何更方便、更及时地满足客户的特定购买欲望 。其最大的特点是避开了传统销售渠道中的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让厂家与消费者直接接触 。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建立无中介的销售渠道,使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双向沟通变得容易 。客户可以随时联系厂家,下单,然后让厂家送货上门,这样厂家就可以不经过零售商,最终完成商品流通过程,既降低了流通成本和交易成本,又加快了信息流 。电子商务改变了企业的组织结构,加快了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 。电子商务将导致传统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 。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使得企业的中层管理变得多余 。企业的中层管理将从等级制(金字塔)结构转向以信息为基础的横向组织,这为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传统商业模式下,人员配备层次多,对市场变化反应慢 。当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第一现场的人员必须立即逐层上报 。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误报或漏报信息等问题 。但是,相关决策者并不了解这些情况 。决策者对信息进行讨论并做出决策后,会层层向下传达 。因此,信息传递过于缓慢和不完全,使企业对市场的变化反应迟钝甚至产生误导,这对传统商业的发展是有害的 。而在电商模式下,人员配置趋于扁平化,经理、助理、边缘人员相对较少 。由于信息传递的层次少,信息遗漏少,可以保证信息传递的真实、可靠、全面、有效,同时使其及时应对市场的变化 。此外,电子网络手段将取代传统的采购、信息收集、传递、搜索、购买、还价、咨询、谈判等,使从事这部分职能的组织结构不复存在 。相反,电子货币和网上结算的逐步实现以及快速准确的物流运输将使业务流程更容易、更快地完成,并能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法律法规的挑战目前在中国,电子商务覆盖面广,很多传统商家也在创建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 。像银泰百货、钟繇百货、新世界百货等商家不仅在自己的官网介绍企业信息、发布相关产品和优惠消息,还大力发展网络购物,为企业开辟新的营销模式 。然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大多是针对传统业务而制定的,是为适应传统业务模式而建立的,针对的是所采购产品的实质性和可见性 。但是,电子商务主要依赖于互联网,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东西,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完美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实际问题 。电子商务立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子领域逐步完善 。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实际问题,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是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任务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信息真实性、功能等同和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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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形式的主要区别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资金支付,电子商务中交易的资金支付一般采取网上支付的形式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数
务的区别:传统商务中 制造商是商务中心..
【电商平台的质量监管 传统电商受什么法律管控,跨境电商仓库主管要管控哪些】三、与传统商务相比较,电子商务对安全,法律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的商务更对的是整合了网上的资源实现了网上的交易所以的在安全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要缺确实的保证用户的资金账户安全保证交易的正常的进行所以计算机安全技术更多的得到了升华和应用在法律方面 由于网上诈骗网上窃取信息等现象的存在网上纠纷等更多的针对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法律不断的出现以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和网上的一系列行为采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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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商务法与传统商法的区别?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比较传统商务的商贸实务运作过程是企业在具体进行一个商贸交易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步骤和处理的过程,这一过程如果按照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1 事务流:是指商贸交易过程中的所有单据和实务操作过程 。2 物流:是指商品的流动过程 。3 资金流:是交易过程中资金在双方单位(包括银行)中的流动过程 。传统商贸交易过程中的实务操作由交易前的准备、贸易磋商、合同与执行、支付与清算等环节组成:1 交易前的准备:对于商贸交易过程来说,交易前的准备就是供需双方如何能宣传或者获取有效的商品信息的过程 。商品的供应方的营销策略是通过报纸、电视、户外媒体等各种广告形式宣传自己的商品信息 。对于商品的需求者企业和消费者来说,要仅可能得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信息,来充实自己的进货渠道 。因此,交易前的准备实际上就是一个商品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匹配过程 。2 贸易磋商过程:在商品的供需双方都了解了有关商品的供需信息后,就开始进入具体的贸易磋商过程,贸易磋商实际上是贸易双方进行口头磋商或纸面贸易单证的传递过程 。纸面贸易单证包括询价单、价格磋商、定购合同、发货单、运输单、发票、收货单等等,各种纸面贸易单证反映了商品交易双方的价格意向、营销策略管理要求及详细的商品供需信息 。在传统商贸活动的贸易磋商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有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因为传真件不足以作为法庭仲裁依据,故各种正式贸易单证的传递主要通过邮寄方式传递 。3 合同与执行:在传统商务活动中,贸易磋商过程经常通过口头协议来完成的,但在磋商过程完成后,交易双方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签定具有法律效应的商贸合同,来确定磋商的结果和监督监督执行,并在产生纠纷时通过合同由相应机构进行仲裁 。4 支付过程:传统商贸业务中的支付一般有支票和现金两种方式,支票方式多用于企业的商贸过程,用支票方式支付涉及到双方单位及其开户银行;现金方式常用于企业对个体消费者的商品零售过程 。
五、电子商务对法律提出了哪些挑战信息发展速度过快,模式更新导致法律跟进速度过缓,其次就是圈子文化越来越严重,导致很多东西私下搞定,法律获取证据难度加大,欺骗越来越多,金额偏小,追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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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立法产生的挑战?个人认为电子商务对我传统法律的的挑战有主要有三个方面:一、行为规范问题 。这些新型民商事主体准入方面不规范 。一是电子服务商的设立不规范,其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经营的范围缺乏相应规范;二是从事电子网络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缺乏规范 。传统的民商事主体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物理主体一旦进入虚拟空间,物理上的特征全都消失 。电子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以虚拟的形式出现,这个主体是否是一个合格的行为主体人们无法确认 。再由于网络市场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性,使得电子商务经营商从事的经活动多样化,可以不受行业、部门、区域的限制,如果适用传统民商事主体严格规定的经营范围,便不足以体网络市场的特点,不利于电子商务便捷性、高效性的发挥 。二、取证问题 。由于网上虚拟如何界定证据的概念,一直是我国法律上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证据的概念作出明文规定,学术界一般参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来解释民事证据 。该条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于是,我国许多学者据此得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样的证据定义 。暂且不论这样的证据定义是否科学,单就其用于电子证据而言,就显得更难以让人信服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人们经常面对并且普遍接受的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E-mail)、电子公告(BBS)、电子聊天(E-chat)、电子数据交换(EDI)与电子签名(E-signature)等,那么,试问它们中哪一个属于事实(Fact)呢?再者,由于电子数据只能处于一种虚拟的环境中,它们很容易遭受篡改、且不易被发觉,司法人员又如何确保他们所用的电子数据必然是真实的呢?如果上述回答是否定的话,则显然那种认为“(电子)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形式的)事实”的观点不能成立 。三、认证问题 。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它主要包括采纳与采信两个方面,即可采性认定与证明力认定两个方面 。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只作了形式上规定,而未作实质性规定 。依照我国学理的主流意见,某一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确实性与充分性 。上述标准似乎理应当然适用于电子证据 。一般来说,关联性和充分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事实问题,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与充分性同传统证据相比并无特别之处 。但是,合法性标准与真实性标准肯定会构成我国判断电子证据可采性的难题,确实性标准也肯定会构成判断电子证据证明力的难题 。任何国家面对新生事物所做的法律应对都不可能脱离本国的法律环境,因此各国的做法虽有相通之处,但差别也很明显 。从世界范围来看,为消除电子商务纠纷中的证据障碍,一些国家、组织和个体通过立法、司法、判例和理论研究等方式做出了积极的回应,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积累一些有益的经验 。通观解决电子证据障碍的现行做法,基本上可以概括为立法途径、司法途径与合同途径三种 。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引发证据障碍的措施无非也是以上三种途径 。其中,合同途径主要取决于电子商务当事人,其效果好坏与当事人不无关系,而且该措施有着自身不可逾越的局限性,比如它不能克服由法律产生的强制条款、不能用以对抗第三人、至少对第三人没有强制拘束力等等 。至于司法途径,由于我国没有判例法的传统,法官造法的权力有限,故它在我国亦有局限性 。考虑到我国目前正面临制定民事证据法与电子商务的契机,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正处于变革时期,这为一揽子解决电子证据障碍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为彻底弄清电子商务可能会到的证据问题设置了限制 。因此,相比而言,立法途径才是我国较为理想的选择,它能够全面解决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遇到的各种电子证据障碍问题 。这是我国最现实最有效的法律应对 。只有尽快行动起来,并在以后适时调整,我们才能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证据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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