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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 , 以及颁布时间
电子商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延伸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义务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 通过互联网从事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 , 应当在其网站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互联网从事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 , 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 , 并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注册条件的 , 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上交易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 , 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交付方式、付款方式、退货方式等主要信息 , 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交易安全可靠 , 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以电子格式提供合同条款的 ,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以合理、明显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 , 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 。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电子格式合同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不得减轻、免除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 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 , 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 , 不得不合理地拆分销售商品和服务 , 不得另行确定最低消费标准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买凭证或者服务凭证 ,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经消费者同意 , 可以电子化发行 。电子购买凭证或者服务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买凭证或者服务凭证的 , 经营者应当出具 。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密、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的义务;不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 , 正确使用 , 不披露、出租或出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 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虚假表示 。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参考来源:百度百科-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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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更好的运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监管电商企业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 , 自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 。《办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 增加了电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主要内容如下: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是规范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 , 不包括电视购物和电话购物 。其次 , 《办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规则 , 即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只有实名制登记的自然人或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 , 不得无证经营;对于平台电商来说 , 只能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三是强化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责任 。比如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以显著方式将平台自营部分与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注 。第四 , 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比如新设了第十六条 , 即“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
三、跨境电商监管方式9610到底是个啥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 简称“电商” , 俗称“集采模式”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采取“验放清单、汇总上报”方式进行通关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商家会将一批售出的商品统一打包 , 通过国际物流运输到国内保税仓(暂存区) 。电商公司会将大包裹拆包 , 按照小包裹(单单包裹)逐一申报 , 为每件商品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验放后 , 通过国内快递送达消费者手中 。每份订单都附有海关文件 。信息:关于新增海关监管代码的公告: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 , 方便企业通关 , 规范海关管理 , 实施海关统计 , 决定新增海关监管代码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增加海关监管代码“1210” ,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 简称“保税电子商务”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批准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跨境交易 , 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的进出境货物电子商务零售
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 , 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电子口岸-海关监管方式961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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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跨境电商行业短期和长期影响呢?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1月2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明确了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安排 。
五、《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分析该政策对电商行业短期和长期影响?这个政策主要是加强国家对跨境电商产业的监管 , 从运输、仓储、清关、物流、支付等多个方面 , 表示了国家对这块业务重视 , 现在跨境电商各个口岸的政策和扶植力度都差不多 , 选择跨境电商服务商主要看口岸当地的关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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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目前我国针对网购平台的监管措施有哪些?《电商法》的颁布后 , 新法对与电商平台的监管和规范:1、办理主体登记某宝个人店也要像实体店的个体户一样 , 办理营业执照 。且必须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 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 , 否则最高处50万罚款 。也就是说 , 某宝平台也会监督店家是否已办理营业执照 , 如果店铺没有办理很有可能会被处理 。2、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以工商登记为前提 , 既然已经要求进行工商登记 , 那下一步当然是依法纳税了!某宝个人店首当其冲 , 这就要求各位老板们要按照规定记账报税了 , 否则一查平台的交易信息 , 逃都逃不掉 。3、证照与条款首页公示《电商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 , 不管淘宝店铺营业还是结业 , 都需要在店铺首页的显著位置 , 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在品牌电商建设过程中 , 必须在首页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ICP备案、用户隐私政策等」相关证照与法律文本如果有和经营业务相关的许可证 , 也需要一起公示 。这一要求 , 和对实体店的个体户老板的要求是一样 ,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如果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 今后可能就寸步难行了!4、刷单涉嫌违法某宝随便创业的时期过去 , “刷单违法、删评论罚款”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 , 淘宝店、微商、以至网络直播渠道都要持证运营 , 依法征税了 。而且电商更不可能逃税偷税 , 因为网络渠道将您的生意数据记载的一览无余 。像“亲 , 给个五星好评吧 , 返5元红包哦!”引导好评或者购置“水军”刷好评 , 这样的行动将被制止 。第四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 ,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 , 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 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用户隐私+信息安全企业有义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如若违反 , 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 最高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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