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对入驻企业管理约束 电商受到什么法律约束,受法律约束什么意思

一、中国法律应该从哪些方面约束电子商务的行为
正好有时间给大家解答一下我对电商行为中不规范、混乱情况的思考 。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的细分,对于电子商务这一块,我们目前没有非常详细的法律条文和解释,国家也不够重视,这就给了很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我觉得还是先从细节入手,把开店、上货、发货的步骤更加详细的解释和规范 。立法规范了,人民才有依靠 。加强电子商务专项执法,固有的执法主体由于其一定的专业性,很难完成这一任务 。面对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利益链,只有加快建立专业的电子商务执法机构,才能保证庞大复杂的执法需求主动监督社会,充分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权利 。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网络投诉渠道 。确保投诉渠道的畅通,在公众投诉过程中也起到了积极的普法作用 。到目前为止,我想到了这三点 。从发展来说,其实还有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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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正式出台《电商法》,将对你我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三、《电商法》的颁布对传奇今生等社交电商来说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
《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不仅将代购机构、微信商家、博主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立法管理,而且为了给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对新兴的社交电商平台进行了限制,对电商平台删除差评、刷好评、卖假货、快递延误等诸多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1.不允许擅自删除差评:不允许删除消费者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评论;2.不得好评:不得进行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3.不卖假货:平台应对平台经营者尽到审核、监管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4.承担电子支付赔偿责任: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快递不得无限期延期:除消费者选择另一物流外,商家应当按照承诺或者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将商品或者服务交付给消费者,并承担商品运输过程中造成的风险和责任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于商家来说有利有弊,尤其是对于一些依托淘宝天猫等平台的商家来说,还是有一些不利的 。1.虽然现在禁止刷单,但是之前刷的口碑和销量还是会存在的 。新店如果没有好的口碑基础和固定的客户群,就很难做下去 。所以基于共享经济的社交电商是传统电商中小店主转型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意味着在传统电商平台,新店主将很难有机会超越老店!2.长期以来,淘宝商家良莠不齐,水货、假货大量存在,打击了很多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并将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影响正品卖家的销售 。奥美拉商城大部分产品由奥美拉自主研发,全程溯源监控,省去中间环节,无个人参与供货,从厂家直接到个人,从源头上远离假货,保证质量安全,正品低价!3.对于天猫淘宝这样的大平台,用户选择多,店铺很难有粘性用户和自己的用户大数据,所以没有办法通过分析数据来实施精准营销 。以消费者为基础的社交关系为推广渠道,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和判断潜在客户的深层需求,具有基于信任的社交基础,更容易形成粘性客户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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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会对淘宝店家等电子商务商家有什么直接的影响呢?
【电商平台对入驻企业管理约束 电商受到什么法律约束,受法律约束什么意思】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随着内地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也在不断上升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大众带来了丰富的消费体验 。淘宝、微信商家甚至主播的商品推荐都给我们带来了消费上的便利 。但是,无论是微信商家,淘宝店铺等 。它涉及商品的交易和资金的流通 。根据税法精神,只要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和资金的流通,就应依法纳税 。然而,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这些年里,mainlandChina没有专门的法律来约束电子商务行为,导致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多种多样,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然而,电商无法规范的日子即将结束,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涉及电子商务的各种行为都将受到约束 。1.我们来了解一下哪些电商活动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首先,有必要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以便更好地理解电子商务法的范围 。《电子商务法》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也意味着微信商家和淘宝店主大概都需要进行工商注册,才能开展销售活动 。但《电子商务法》也规定,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艺品和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便民服务和零星小额交易依法不需要许可,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的,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 。2.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商家责任 。商人将对他们的赞扬负责 。2.默认搭售商品将违法 。3.“双十一”快递不再耽误 。4.网上消费的押金将不再难退 。5.平台将对网约车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
6.电子支付出问题,服务提供者将担责 。7.建立电子商务商家信用评价制度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出现以来产生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力求使电子商务沿健康的轨道发展,而并不是仅仅要对网店店主、微商等收税而已,更多的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商家行为的约束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
五、电商法10大亮点是哪些?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电子商务法(草案)》的通过将为普通百姓日常生活带来哪些改变?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现场第一时间帮您总结10大亮点 。【亮点1】微商、直播销售等也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民的购物方式早已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销售不仅仅存在、、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销售层出不穷 。《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微商等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约束 。草案: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亮点2】淘宝个体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卖自家土鸡蛋等情况除外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 。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亮点3】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刷好评”被严禁“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哦!”网购中,部分卖家在评论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这样的举动将被禁止 。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亮点4】“杀熟”被禁止,网络搭售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大数据是个“双刃剑”,提供方便的时候可以很方便,想要给你诱导消费也很容易 。此外,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订酒店搭个SPA放松,看似贴心的服务,有些却是暗戳戳地搭售,让消费者不知情的时候就购买了 。这些平台行为将被禁止 。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5】“双十一”快递无限延期?不行!每到“双十一”,大量快递拥堵在路上,迟迟无法收到快递的用户也是心焦到无心上班 。其实,各种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应约定交付时间,并承诺运输中的风险与责任 。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亮点6】押金难退?草案说,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网上订酒店、骑共享单车等,往往需要消费者先交纳部分押金,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押金退还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尤其以某品牌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的问题,受到了全国各地多家的关注 。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7】“京东自营”“自营”等应标明,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天猫、京东等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示 。不过,你了解标注“自营”背后的意义吗?草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亮点8】乘坐遇害,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某宝上买了假货,仅仅是卖家责任,平台就没有监管义务吗?不久前,郑州空姐、温州女孩乘坐网约车遇害,引发全民大讨论,发生恶性事件,提供网约车的平台有责任吗?草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亮点9】擅自删差评,最高将处以50万罚款光想让说好话,但有些产品的确不好,消费者记录下真实的感受,却被卖家或者平台删掉 。电商平台经营者擅自删差评,最高将被处以50万罚款 。草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10】关于电子支付的那些事,做了这些规定电子支付,已经渗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一旦电子支付出现错误,该咋办?草案: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 。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 。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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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子支付中有哪些法律制度?一、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法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是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 。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相关部门就已经开始着手制订涉及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到今天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以至到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因而面对迅速发展的这种商品交易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的新的交易形式难以出台较为完善的安全保障规范性法律条文 。所以,如何充分利用已经公布的有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就成为当前非常迫切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联合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1)《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制定电子商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指传统的法律体制如何接纳、调整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从而使其合法化 。从世界发展现状来看,电子商务无论从体系上、组织上、模式上、法律上、管理上、技术上均还未完全成熟,各国也都处于摸索阶段 。电了商务是无确定界限的商务活动,它在提供新的商机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不确定因素 。尽管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活动,但调整它的法律却属于国家范围内的,公司和企业面临的是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制约,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间并不完全兼容,甚至有的是相互矛盾的 。而各国法律均具有规制电子商务的可能性,这将会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 。因此,联合国以及各国政府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并逐步取得各国的认同,使其成为全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为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作为EDI国际立法的中心论坛,自80年代初期即开始探讨EDI的法律问题,但各国法律均有对单证必须签字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为此,贸法会建议各国政府:① 重新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举证的法律规则,以便消除对其使用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碍,确保这些规则符合技术的发展,并为法院提供适当的办法来评价这些记录具有法律上的可采纳性;② 重新审查关于某些交易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要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以期酌情允许把该项交易或文件的计算机识读形式记录下来或予以发送;③ 重新审查关于以亲笔签字或其他书面办法认证与贸易有关的文件的规定,以期酌情允许使用电子认证办法;④ 重新审查关于提交给政府的文件须用书面形式并亲笔签字的法律规定,以期酌情允许以计算机识读形式向购置了必要设备并建立了必要程序的那些行政部门提交此类文件 。自1990年起,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就做出了题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的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该报告指出,在今后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中将用“电子数据交换”替代以往的“自动数据处理”,由此电子商务的概念正式出现在联合国贸法会论坛上 。贸法会在向各国政府作出上述建议后,为了给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范本,1996年5月,贸发会召开了第29届会议,认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通过以来的两年间,国际贸易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强劲,迫切需要统一的法律参考 。1996年6月,联合国贸法会提出了制订《电子商务示范法》设想,同年12月,将其多次修订的《电子数据交换和有关数据通信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修订条文》交由联合国大会讨论,并且以大会51/162号决议的形式通过,正式命名为《电子贸易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 。《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 。该示范法出台的目的是促进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消除因贸易法不充分和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碍,为各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提供一个值得参考的示范法规 。它不仅能够帮助那些在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善或者已经过时的国家去完善和健全其法律法规和惯例,也有助于所有国家增强他们使用的通讯和信息办法的立法,并有利于那些目前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信息高速公路和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 。然而,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 。《示范法》的目的即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 。此外,《示范法》中表述的原则还可供电子商务的用户个人用来拟定为克服进一步使用电子商务所遇到的法律障碍可能所必需的某些合同解决方法 。《示范法》在规定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时,其基本原则是“对数据电文不加歧视”不能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但是《示范法》也没有承认任何数据电文都不加区分的一律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采用了“功能等同方法” 。即当数据电文能够满足一些最低要求并能达到书面形式的基本功能时,就能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作为示范法,该法的内容对各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只有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将这些内容明确规定于法律法规中时方对各国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但它对于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具有很大的建议和指导作用,在电子商务法律领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2)《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示范法》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电子商业总则(从第一条至第十五条),它是该法的核心 。总则将纸面文件的基本功能提炼出来,对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可视为或等同于书面文件签字效力等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第二部分是电子商务在特定领域中的运用,主要是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 。明确指出只要交易双方确保电子提单的唯一性,就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转让货物的控制权和所有权 。《示范法》主要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① 数据电文适用法律要求《示范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② 书面形式《示范法》第6条规定,“如法律要求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第6条的是的不足确立这样一项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数据电文都应起到书面形式的全部功能 。第6条并不注重于“书面形式”的某些特定功能,而是注重于信息可以复制和阅读这一基本概念 。③ 签字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按照纸面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价值 。《示范法》第7条规定:“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示范法》第7条采用了一种综合办法,它确定了在何种一般情况下数据电文即可视为经过了具有足够可信度的核证,而且可以生效执行,视之达到了签字要求,此种签字要求目前构成了电子商业的障碍 。第7条侧重于签字的两种基本功能:一是确定一份文件的作者,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了该文件的内容 。其确立的原则是,在电子环境中,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并证实该发件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 。在决定根据第一款所采用的方法是否适宜时,可予考虑的各种法律、技术及商业因素包括:·每一当事方所使用设备的先进程度;·他们所从事的贸易活动的性质;·当事方之间进行商业交易的频度;·交易的种类和数额;·在特定的法规环境下签字要求的功能;·通信系统的能力;·是否遵行由中间人提出的核证程序;·可由中间人提供的各种核证程序;·是否遵行贸易惯例和做法;·有无防范未经授权而发出电文的保险机制;·数据电文所含信息的重要性和价值;·利用其他鉴别方法的可能性和实施费用;·有关行业或领域在商定该鉴别方法时以及在数据电文被传递时,对于该鉴别方法的接受或不接受程度;·任何其他有关因素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5届会议通过的《电子商务统一规则草案》第2条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提出:“‘电子签名’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④ 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示范法》第9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 。·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 。”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子应有的证据力 。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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