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身演员的生存之道|替身演员的生存之道 | 众乐乐娱乐法

本文由众乐乐娱乐法创始人张明君律师原创。

近日,《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成为2017年开年热剧。于此同时,剧中杨幂被曝出使用替身,此话题也一度上了微博热搜,也引发了网友狂扒诸多知名演员替身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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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演员,并不一定是面面俱到的,演员和制片公司的制片目的就是要为公众呈现一部完美的影视剧作品。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在影视剧的拍摄过程中,不同的角色对演员有着不同的要求。有些角色,有些戏份对演员来说难度太大,需要专业的演员来进行演绎。从这方面来讲,替身演员的存在也就无可厚非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知名演员都存在着替身演员,有些甚至都是专用替身演员。比如说无论是神态、外形还是眼神都和刘德华神似的杜奕衡从《见龙卸甲》就成为其替身;在《让子弹飞》中替身演员文祥担任周润发替身完成黄四郎的戏份;《花千骨》中赵丽颖的替身李可,《摆渡人》中梁朝伟的替身徐上威,《武则天》中范冰冰的替身王亚楠等等都是替身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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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拥有与别人相似的外表,这也是诸多替身的优势。但是在这种优势的背后,有多少辛酸我们可能不得而知。一个演员在屏幕上的演绎可能使其大红大紫,但是其背后的替身可能永远默默无闻。目前我国专业替身演员少,非专业替身演员却大有人在,而且很多替身还存在着文化素质不高,维权意识不强的问题。由于我国对替身演员的规制不够完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不到位,许多替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忍气吞声。
演员替身分为三种:一种是武替,主要代替演员出演难以胜任的高难度动作,例如《007》里大量的穿越火海、翻车、高空翻阅等镜头都是由替身演员维克·阿姆斯特朗完成的。第二种是文替,主要代替出演一些背影或者远景的镜头。《漂亮的妈妈》中桥上寻觅的“巩俐”就是替身。第三种就是“裸替”,主要出演剧中的激情戏或者暴露身体局部或者全部的镜头。由此可见,替身在影片中的出演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却正是因为是替身,很多权益可能就会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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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身演员是否具有署名权?
影视剧《夜晏》是由冯小刚导演的。在其宣传之时,一位不知名演员邵小珊向公众暴露其是影片中章子怡的裸替,并要求制片公司在该片上署名。制片公司反驳称在合同中已有约定由制片方安排署名,署名由制片方说了算。对于这种情形,有人可能会认为这属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双方有合同约定,应该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制片方的作法合法。但是这样真的合法么。
无论是《世界版权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还是我国现行法律都对替身演员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是并不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合法的,这类群体的相关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那么替身演员是否属于该条例中规定的表演者呢?之前1 我们提到替身演员在影片中扮演者很重要的角色,他们都参与了演出,都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基于公平的考虑,无论戏多戏少,法律都应该给予平等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替身演员也属于表演者,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署名权属于著作权法中重要的人身权利,表演者享有表明其身份的权利,不能随便转让和剥夺。因此笔者认为替身演员也应该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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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受伤怎么算?
正是由于戏份存在演绎的难度,才会出现替身演员。在拍摄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有时可能危及生命。电视剧《浴火凤凰》中群众演员陈允在拍摄过程中溺水身亡十天,最终一句“道歉”都未得到,留下的只有悲痛。对于这种在拍摄过程中,替身演员受伤该如何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事故的以及该条提到的其他情形均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替身演员在拍摄过程中受到伤害符合该条的规定,笔者认为这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尽管有些剧组或者制片公司会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加以否认,但是只要存在替身演员为制片公司进行演出的证据便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对方仍然否定,替身演员则可以走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加以确认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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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身演员的生存之道|替身演员的生存之道 | 众乐乐娱乐法】替身演员难以维权的原因何在?
首先,我国影视剧行业不断发展,替身演员的存在也成为了必然,但是由于这个存在具有幕后性和隐蔽性,难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当然也无法引起法律行业的思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滞后是该类群体维权出现困难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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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国替身演员群体中,专业替身演员少,非专业的占多数,文化素质低,维权意识薄弱,地位不高。相对于制片方或者剧组这么强大的合作方来说,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替身演员都收入卑微或者是为了出境成名,在维权发生时,不愿与制片方闹僵关系,一方面是怕失去出名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是资金不够,无力与强大的对手打官司。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退而求其次,忍气吞声。还有的是从根本上缺乏法律意识,不与制片方签订合同,不对演绎的场景周围的安全设备进行必要的了解,未要求对方上保险或者是尽管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内容完全由对方定,任人宰割。从这方面来讲,替身演员自身的法律意识是成为维权困难的内在原因。
再次,缺乏行业自律也是重要因素。替身伤亡事故层出不穷,有些剧组为了降低成本甚至在安全保护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让替身进行危险系数很高的拍摄。这种将替身生命视如草芥的行为显然说明制片方或者剧组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
笔者建议
首先,加强对专业替身演员公司的扶持,提高替身演员的专业素质,在进行专业技能训练的同时也加强文化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的宣传。于此同时号召整个行业提高对替身演员的关注度,减少对替身演员的歧视,公平看待知名演员和替身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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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替身演员应该与制片方进行洽谈,就演绎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做好事前防护措施。
再次,成立专门的协会对替身演员这一全体进行规制。针对我国提过还存在着大量的个体户替身演员,成立专门的协会既能够有效的规范行业的行为,有能够有效的维护替身的合法权益,壮大该群体的力量。
最后,加强立法肯定是该类群体合法权益最后的保障。
现实社会,弱肉强食,适者生存。有的人亮相屏幕,光鲜靓丽;有的人甘于幕后,默默无闻。唯有每一份职业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社会才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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