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活动也在全球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 。它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知识产权是关系到企业声誉、经营和能力的重要因素 。电子商务的主要支撑是基于电子信息技术 。因此,在电子商务中,信息技术的保护程度与标的物或IT技术、网络、协议、授权等的知识产权有关 。涉及会直接对电商产生很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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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什么影响?
首先,你要知道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一般是指通过电子邮件和互联网进行的商务活动,而不是指企业 。互联网等电商媒体最初的原则和精神是资源共享 。相对的知识产权是保护中国人的专利和版权不受侵犯,但与互联网等媒体的精神和原则相悖,真的很难兼顾 。其实想要专业律师的建议,拿起科技的武器比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知识产权更好 。因为法律的完善和发展远远慢于科技的发展 。我学的是电子商务,也学过法律(重点是知识产权) 。教法律的老师是专业律师 。唯一的问题是在国外,所以答案就这么多 。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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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
【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商有什么影响,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现阶段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存在哪些问题?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的智慧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被汇集和融合,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丰富了电子商务等大量活动,满足了人们的社交、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需求 。电子商务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就是将一些商品在网络环境中“隐形” 。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订合同、订购商品以及最终获得商品的商务活动,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包括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 。在网络传播的电子商务中,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被卷入,产生了新的版权保护问题 。特别是出现了与传统保护有本质区别的新问题,如网络商标及其商业标志的保护、商誉的保护、商业形象的保护等 。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对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巨大影响 。与传统商务活动一样,电子商务也存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然而,中国现有的关于电子信息和商业贸易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涵盖电子商务中的所有知识产权保护 。不完整的立法给商业贸易造成了障碍 。人们既不能准确把握以非传统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也不能完全相信电子商务的安全性 。3.1.1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确保版权所有者有权控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在传统传播技术条件下,复制权、发行权和播放权基本保证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的控制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面临着作品“失控”的严重威胁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在: (1)直接侵权 。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播放、表演、展览、拍摄等 。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许可的任何方式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 。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其服务提供者侵权、其计算机系统被自动复制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 。(2)间接侵权主要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所有者对用户侵权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网络间接侵权责任问题上,服务商应承担的责任程度也在研究中 。3.1.2因特网上的专利保护问题网络技术也在专利领域提出了许多问题 。比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对象;互联网的普遍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提出了挑战 。此外,电子申请专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等 。都是网络环境下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1)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采取了一些灵活的方法对计算机程序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吸收了专利保护的一些内容 。然而,不同的国家对是否可以直接申请计算机程序专利有不同的态度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附录,对要申请专利的东西是这样描述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程序,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就可以在任何技术领域申请专利 。”可见,专利制度成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手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有很多人认为,应该把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结合起来,实现对软件的真正保护 。(2)互联网对专利法的影响一般来说,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必备条件之一 。
传统专利法没有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发明创造应当采用什么原则 。因此,在广泛开放的互联网上发表的发明是否仍然新颖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3)专利的电子申请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细则(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中,已经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 。日本专利局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电子专利申请 。韩国已经开始通过互联网申请专利 。
的实验 。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3.1.3 因特网上的域名域名是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然而,因其易记便用,已经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志符号了 。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为此,商家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 。域名虽然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但是它与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 。因此,最紧迫的议题当是建立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 。但是,更根本的解决方法还在于给域名“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应当考虑给予它知识产权的地位和法律保护 。这样不仅解决了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而且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容 。3.2 这些问题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 。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贸易额迄今不足美国的万分之一,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是相当快的 。在这虚拟的世界之中,和现实的世界一样,也存在着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这些行为同时也成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影响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 。3.2.1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互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然而,因其易记方便,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示符号 。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手段的巨大潜力,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 。商业组织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广告宣传中,作为该商业组织已经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标志 。因此,单个厂商参与全球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 。域名系统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注册为域名,在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其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坏主意 。而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并不存在抢注之故意,而是出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一域名,偶然与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册商标或使用商标相同或相似,即域名与同刑事犯罪者一样,对网络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有害 。这种行为已经在美国、英国等国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册了几十、上百个他人的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抢注者都被迫将抢注的域名还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而后者纯属域名引发的权利冲突,对其纠纷的解决,首先必须给予域名应有的知识产权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护,然后就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制定法律规则 。这样,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就不难解决 。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国内或国际的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域名 。这种“无法”状态会妨碍全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3.2.2 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这种状况,使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而信息网络作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类带来苦难 。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 。第二, 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 。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 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 使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 。第三, 用户合法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 。在网络环境下, 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 极可能使用户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所以, 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利人的利益, 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 不断增加调整力度 。3.2.3 电子商务中技术成果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技术成果是创新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 。电子商务 中的技术成果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的商品本身, 还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创新性贸易技巧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电子商务 中的商品品种增多, 贸易技巧层出不穷, 仅靠版权法难以有效地保护这些技术成果的所有方面 。因此, 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寻找新的保护途径 。(1)专利权保护 。创新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公布其技术成果, 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这是创新者享有专利垄断权, 提高技术信息价值的有效途径 。因为创新者一旦取得了技术成果专有权, 使用它的时间越长, 范围越广, 其价值就越高(在出现新的替代性技术之前, 其价值能无限期积累) , 而且权利人除了自己使用, 还可以通过权利转让和使用许可赚得极为丰厚的利润 。(2) 商业秘密保护 。在我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时才成为商业秘密” 。在电子商务中,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如计算机软件、客户订单、成本核算表、会计方法、市场研究报告、营销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 。商业秘密具有很高价值, 这表现在它现在或将来的使用会为权利人赢得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 。因此, 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 而一些企业为节省开支或了解对手的情况, 可能会不择手段地窃取对方的商业秘密 。为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许多国家规定了商业秘密权, 来救济技术成果创新者的权利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我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出现利益受损现象 。5.1 开展政府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提高国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看, 电子商务虽涉及的领域众多,形式多样, 但行业和区域差异较大,企业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也不统一 。因此,我国政府应适当开展必要的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抓试点、重宣传、贵引导, 在试点的基础上取得经验, 逐步推广,在宣传的基础上普及电子商务基本常识, 提高国民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吸引更多的企业或消费者加入到电子商务的行列中来,引导他们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的积累和保护 。5.2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信息服务系统是以因特网技术为网络连接平台的 。这种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使得电子商务的安全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而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保护必然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因此, 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我国必须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开发出类似于IBM 公司的“密钥容器”这类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软件技术产品来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与国际知识产权界密切合作, 探寻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域名制度我们只有立足国情,修订和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才能对域名权加以有效的保护 。目前各国均没有颁布有关域名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对策可以借鉴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经验以及国际上的某些通行作法,对与域名权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从而为域名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5.4 修订中国版权法,充分兼顾电子商务下版权国际保护的新要求现行的中国版权法普遍存在内容陈旧的现象,即使是有关网络信息版权保护的阐述也很模糊, 易造成侵权纠纷和审理结果的随意性, 更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中版权保护的需要 。现有的中国版权法中关于“复制”、“合理使用”、“版权保护期限”等规定亟需依据中国实际情况充分兼顾电子商务 中版权国际保护的新要求加以修订或增加新内容 。我也是写这个题目的,目前是这些,先看看你能不能用上,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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