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电商前期投入资金多少 电商适应于大量金额交易使用什么,跨境电商

一、电子商务常用的支付手段有哪些?有哪些优缺点?
1.传统支付方式(1)现金支付 。(2)邮局汇款 。(3)银行转账 。现金支付的优点:使用简单 , 方便直观 , 适合小额交易 。现金支付的缺点: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 携带大量现金不方便 , 保管成本高 。银行汇款或邮局汇款是一种传统的支付方式 , 也是目前为止电子商务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邮局汇款是客户通过邮政部门将订单金额汇给商户的结算支付方式 。银行或邮局汇款可以直接用人民币交易 , 避免了黑客攻击、账户泄露、密码被盗等问题 , 对客户更安全 。但是 , 这种支付方式需要很长的时间来接收和交付货物 。例如 , 绮优邮局汇款的付款期 。com是14天 , 银行电汇是10天 , 其他网上支付只需要1-2天 。此外 , 客户必须去银行或邮局进行支付 , 这很麻烦 。对于商家来说 , 这种交易方式无法体现电子商务的速度快、互动性强、简单、运营成本低等优势 。因此 , 这种支付方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长期快速发展 。传统支付方式的优势:符合消费者习惯 , 信誉度高 , 司法环境成熟 。传统支付方式的缺点:有现金风险 , 受时间地点限制 , 手续繁琐 , 效率低 。2.电子支付方式(1)电子货币支付方式 。电子货币是一种通过计算机网络以信息传输的形式实现支付功能的货币 。与传统货币相比 , 电子支付具有简单、安全、快捷、可靠和小额支付的特点 。电子现金是最具代表性的电子货币 。电子现金是由Digicash公司开发的 。通过他们提供的电子现金客户端软件“电脑钱包”(商家和消费者都可以通过开户获得) , 消费者可以从银行提取电子现金 , 然后存储在自己的电脑上 。当需要购物和用货币支付时 , 货币银行验证货币的有效性 , 用电子现金兑换真钱 , 商家收到消费者支付的电子现金 , 完成货币支付的过程 。消费者还可以将存储在自己电脑中的剩余电子现金放回银行的电子现金库 。因为电子现金不受传统货币面额的限制 , 非常适合小额支付 , 比如看一个网上新闻 , 下载一首MP3音乐等等 。现在微支付已经非常普及 , 被更多的人认可和接受 。(2)电子支票支付方式 。电子支票只是带有数字签名的数据信息 。它通过使用数字签名来确认付款人和收款人、付款银行和账户的身份 。电子支票的功能和传统支票几乎一样 。可用于实现支票支付业务和处理过程的电子化和自动化 。由于数字签名的高安全性 , 从某种意义上说 , 电子支票比传统支票更安全 。从电子支票的定义和功能可以看出 , 它具有以下特点:方便、高效、受众广、易流通、适用性强、安全性高、业务自动化、省时省钱等 。付款人填写的电子支票的结构和填写方法与传统支票相似 。除了收款人姓名、账号、金额和日期等必要信息外 , 电子支票还隐含着安全加密信息 。当支付过程开始时 , 付款人通过电子邮件将电子支票发送给收款人 , 收款人取出电子支票并用数字签名签署收到的确认信息 , 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将电子支票发送给银行;另一方面 , 付款人向银行发送电子支付通知 , 银行通过确认收款人的身份信息 , 将款项转入收款人的账户 。(3)银行卡支付方式 。银行卡支付方式是依靠银行卡来完成支付过程 。主要分为:结算卡、智能卡 。常见的结算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和借记卡 。
信用卡是一种正面印有发卡行名称、有效期和编号 , 背面印有磁条和签名条的具有消费信用的卡片 。现在常用的信用卡一般只指信用卡 , 即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主流工具 , 其工作流程和特点在此不再赘述 。借记卡是先存款后消费的银行卡 , 没有透支功能 。除了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购物消费等功能外 , 还具有基金、股票交易等理财功能 。借记卡提供了大量的增值服务 , 方便了人们的生活 。准确地说 , 借记卡不是银行卡 , 但它在电子商务中的支付结算功能类似于银行卡 。其消费额度和发卡标准高于信用卡 , 且无循环授信 。每月消费金额必须按时足额还款 。智能卡是一种特殊的卡支付方式 。它是嵌入微处理器芯片的塑料卡 , 用于存储和管理用户的个人信息 , 如私钥、账户信息、信用卡密码等 。代表性的智能卡是万事达卡国际公司的Mondex卡 。使用Mondex卡的商家必须安装专用读卡器 。其工作流程如下:持卡人将Mondex卡插入读卡器 。当商家和持卡人的身份被验证后 , 商家请求结算 , 验证商家在持卡人的Mondex卡上的数字签名 , 商家也验证持卡人的数字签名 。当双方签字确认后 , 从持卡人的Mondex卡中扣除商品金额 , 并将相同金额转入商户账户 。智能卡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 , 信息存储容量比一般磁卡大100倍左右 。它比信用卡更保密 。智能卡上的信息是加密的 , 只能由合法用户使用 。且携带方便 。然而 , 智能卡必须由特殊的信用卡设备支持 , 这阻碍了它的发展 。(4)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作为一种电子支付工具 , 实际上是一种电脑软件 。其功能类似于传统的钱包 , 可以存储电子现金、电子信用卡、用户身份证明等信息 , 可以管理电子安全证书 , 完成安全的电子交易 , 保存交易记录 。使用电子钱包购物必须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中进行 。用户一般在银行有账户 , 必须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钱包软件 , 一般免费提供 。软件中有一个电子钱包管理器 , 用来管理用户的密码等数据 。还有一个电子交易记录仪 , 用来存储和查询用户交易记录 。当需要交易时 , 可以通过选择所需的交易方式来成功完成支付过程 。目前有VISACash , Mondex , MasterCardcash , 
Clip和Proton等电子钱包服务系统 , 还有eWallet以及Microsoft Wallet等应用性强的电子钱包软件 。从电子钱包的功能和使用来看 , 电子钱包具有安全性高 , 适用性广 , 记忆力强 , 管理高效 , 省时和支持小额支付等优点 。但电子钱包仍属于一种具有特殊使用范围的支付工具 , 并没有通用标准 , 限制其广泛使用和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 , 随着手机业务的不断发展 , 手机已经相当于个人电子钱包被人们关注和使用 , 通过它可以进行一些小额付费业务如话费、网费和月杂费的付费 , 证券信息等 。可以说 , 随着无线网络的发展 , 将来会有更多方式的业务会通过手机支付来完成 。(5)一卡通和其他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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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商平台设计中 , 关于付款方式限额超出订单金额的问题?今天早上开车听收音机 , 讲到一个东西 , 越简单的越好用 。讲的就是IT方面的 , 你想的这个问题 , 典型的就是把简单的搞复杂化了 。所有问题归结为一点 , 难道你不知道限额最终在银行端吗 , 所以你的第一个问题 , 单笔订单多次支付 , 有用吗 , 银行限制了你每天1000 , 你靠多次有毛用啊这么多支付接口 , 已经把现在的支付做成这样了 , 你还要去复杂化 , 你是觉得你的想法是唯一吗 , 你之前做支付的没有人想到你想的这个问题吗 。消费者买东西不会看一下吗 , 消费者最简单 , 遇到这种情况 , 两种解决办法 , 1 , 老板你等一下 , 我到网上银行改一下限额 。2 , 老板你等一下 , 今天限额到了 , 我明天支付
三、请问电子商务的支付模式有哪些?电子商务的支付模式总体分成了三种模式:1、信用卡支付——银行支付;2、储蓄卡支付——自己支付;3、第三方支付 。具体如下:1、转账汇款;2、第三方支付 , 支付宝、安付通、百度、苏宁、京东自己的支付系统等;3、信用卡、银联刷卡;4、手机网银 , 移动运营商电子钱包;5、理财产品支付 , 例如余额宝等各种宝宝理财产品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 , 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 , 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 , 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 , 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 , 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 。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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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商务里面的 GMV (Gross Merchandise Volume) 的定义是什么?和销售额的区别是什么?区别在于:销售额是实际流水 , gmv包含了所有金额 , 包含未付款的部分 。实际付款金额要低 , 隔天到款 , 但是订单成交是在当天GMV:Gross Merchandise Volume , 是成交总额(一定时间段内)的意思 。在电商网站定义里面是网站成交金额 。实际指的是拍下订单金额 ,  包含付款和未付款的部分 。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 , 从购买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或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切价外费用 , 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扩展资料:GMV代表了电商平台的销售额 , 并不等同于电商平台的收入 , 但投资者和分析师对GMV密切关注 , 因为这个指标体现了一个电商公司的发展速度 , 以及竞争力 。企业的产品 , 要有好的销售额 , 首先一定要做好产品自身 , 产品的质量是最关键的一点、卖出去产品 , 并不是企业销售的结束 , 仅仅只是销售的开始 。一款好的产品 , 不仅体现在过硬的品质上 , 更体现在高质量的售后服务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gmv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销售额
【二类电商前期投入资金多少 电商适应于大量金额交易使用什么,跨境电商】五、在开发一个电子商务网站,从用户体验的角度考虑,应该使用什么技术来实现?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造成了冲击:常设机构原则、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收入的定性分类方法 , 对收入来源国和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都造成了损害 。为应对电子商务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 , 我国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拓宽常设机构的定义 , 使之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应用功能等同的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收入性质进行分类 。进入21世纪后 , 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 。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 , 国际社会至今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的有效解决办法 , 至今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之下 , 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各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 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 。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 , 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 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常设机构”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 。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 。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企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得以实现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 , 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 。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 , “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 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 , 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另外 , 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 , 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 , 则此代理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 。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 , 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 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 。例如 , 在对由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 , 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 , 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 , 但只要代理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 , 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 , 也构成常设机构 。总的来说 , 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 , 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截至2003年年底 , 中国已经与包括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 。这些协议都是参照以上两个范本起草的 , 所以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也都满足上述特征 。按照该定义 , 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 , 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 , 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 。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 , 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 , 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发布交易信息 , 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 , 符合经合范本中“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例外性要求 , 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二 , 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 , 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 , 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 , 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 , 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 , 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 。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 , 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 , 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 , 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 , 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三 , 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 , 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 , 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 , 因此不满足代理人的定义 , 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中性原则 , 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 , 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 。这种变相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 , 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 。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 , 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 , 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 。因为 , 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 。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改变居民身份 , 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 , 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 。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 , 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 , 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 , 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 。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 , 还是处于避税的需要 , 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 。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 , 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 , 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 。即便分处各国 , 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 。在这种背景下 , 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 。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 , 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 。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 , 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 , 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 。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 , 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如在中国 , 对销售利润的征税地是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 , 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地是劳务的实际提供地 , 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同样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 , 并适用预提33%所得税的规定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 , 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 , 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 , 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 , 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 , 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 。例如 , 原先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 , 现在可以通过上网订购报纸的电子版获得相同的信息 。跨国媒体公司在这项在线交易中获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视作商品销售所得 , 也可以被视作阅览报纸电子版的特许权使用费 , 在某种意义上 , 这项收入还可以被视作对编辑和采访人员编排报纸所付出劳动的报酬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 , 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 , 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 。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 , 也变得难以确定 。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 , 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二、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原则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 , 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以下原则要求的解决方案 , 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 , 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 。(1)税收中性原则 。对于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的相似的跨国商业活动 , 无论是通过传统的贸易方式进行 , 还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 , 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同 。企业的决策应当是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 , 而不是税收方面的考虑做出的 。即使政府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 , 也应当通过税率的调整和差异化来实现 。(2)平衡原则 。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取得平衡 。既要保护电子商务出口国对本国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 又要保护电子商务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只有满足这个要求的解决方案 , 才能同时被各方接受 , 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 。(3)弹性原则 。新的课税机制应当不仅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 , 还应当具有适当的抽象性和弹性 , 以应对未来商业手段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税收体制可能造成的新冲击 。(4)简易原则 。解决方案应当能够使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依从成本都尽可能低 , 尽量减少因为征税而造成的社会运行成本 。三、我国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 ,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 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 。因此 , 由于常设机构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 , 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 , 努力维护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应当成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及参与有关国际税收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 , 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概念造成的冲击 , 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 。大致归纳起来 , 可以分为激进和保守两类 。部分学者建议对电子商务直接开征新税种 , 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 。这些新税种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 , 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 , 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电讯税”等 。这种激进式的解决方案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 , 确实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 。但是这种方案却造成了更大的问题 。只要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 , 不论是销售商品 , 还是提供服务 , 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权 , 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相同的税率 。而对于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 , 例如 , 电子商务船舶租用服务和实际的船舶租用实务 , 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 , 就要承受与采用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 。这实际上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 , 会给网络通讯增添不应有的负担 , 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 , 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 。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 , 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 , 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 , 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 , 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 , 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 , 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 , 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 。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 , 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 , 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廖益新 , 2008) 。按照该说明 , 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 , 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 。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 , 按照这个说法 , 收入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 。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问题 , 但这是以牺牲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 , 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 。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 , 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常设机构规则的产生源于经济忠诚(Economic Allegiance)原则 。即任何从一个经济体受益的人均应向该经济体纳税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 对常设机构的新定义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 。电子商务对现有常设机构定义的冲击实际上源于网络空间对物理空间征税规则的根本性挑战 。传统的征税规则是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基础之上的 , 它要求并注重一定数量的物理存在 , 并要求这些物理存在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持续性 , 以构成征税连结点 。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间中的时空特征 , 使得征税连结点无法构成 。因此 , 试图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角度来寻找电子商务存在的标记无疑是徒劳的 , 应当突破传统的“物理存在”的定义方法 , 从电子商务自身特征来寻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的定义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 , 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 , 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 , 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 , 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 , 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具体而言 , 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 , 并且该供应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 , 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 , 则可认为该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 。如果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 , 即可认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 。虽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 , 但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 , 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机构所在地标准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 ,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 , 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问题 , 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 。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 , 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 。例如 , 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 , 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或是否有机构在中国境内 , 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 , 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 。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使用控股权标准 , 只要掌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均为中国居民 , 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 , 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 , 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 , 起到了同样的效果 , 那么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 , 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 。仍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子报刊为例 , 如果消费者得到的是通过网站下载电子报刊文档的权利 , 下载后可以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不限时间地反复阅读 , 并且可以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其进行查阅 。那么这种购买的行为和购买一张真正的纸质报纸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 。供应商因此获得收入应该归为销售商品所得 。如果消费者得到的只是在线阅览的权利 , 而无权下载电子文档 , 那么供应商的收入应该被归入特许使用费的行列 。当然 , 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比这复杂得多 , 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 , 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规则 , 还需要不断的尝试与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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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商常说的gmv是什么意思gmv即Gross Merchandise Volume , 主要是指网站的成交金额 , 而这里的成交金额包括:付款金额和未付款 。gmv=销售额+取消订单金额+拒收订单金额+退货订单金额gmv虽然不是实际的交易数据 , 但同样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 因为只顾客点击了购买 , 无论有没有实际购买 , 都是统计在gmv里面的 。可以用gmv来研究顾客的购买意向 , 顾客买了之后发生退单的比率 , gmv与实际成交额的比率等等 。扩展资料电商常见术语:BEP:盈亏平衡点又称零利润点、保本点、盈亏临界点、损益分歧点、收益转折点 。通常是指全部销售收入等于全部成本时(销售收入线与总成本线的交点)的产量 。以盈亏平衡点的界限 , 当销售收入高于盈亏平衡点时企业盈利 , 反之 , 企业就亏损 。B2B:就是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 , 除了在线交易和产品展示 , B2B的业务更重要的意义在于 , 将企业内部网通过B2B网站与客户紧密结合起来 , 通过网络的快速反应 , 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 从而促进企业的业务发展 。B2C:商家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 , 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 。C2C:是用户对用户的商业模式 , 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 , 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 , 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 。B2M:(Business to Manager)企业对中间经理人 , 针对的客户群是该企业或者该产品的销售者或者为其工作者 , 而不是最终消费者 。也就是说 , B2M相当于通过网络寻找中间代理人、分销渠道 。M2C:(Manager to Consumer)中间经理人对消费者 , M2C是针对于B2M的电子商务模式而出现的延伸概念 。职业经理人通过网络获取该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信息 , 并且为该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或者提供企业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G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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