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对实体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未来电商会被整顿吗?
从电子商务开始出现的那一刻起,实体店的命运就开始出现重大转折 。也许当时很少有人会想到这一点,但是当变革真正到来的时候,这种翻天覆地的变化真的让实体经济措手不及 。不可否认,电商时代的到来,让很多无法适应这种变化的实体经济陷入了“寒冬”,甚至很多造成这种原因的人喊出了关掉电商的声音!那么关闭电商可行吗?今天就来深度盘点一下吧!一、电子商务带来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出现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人们足不出户就能满足吃喝购物的欲望 。每个人只需要一台电脑或者一部手机,就可以买到世界各地的商品 。这样,从制造完成到货物上市的中间环节的成本实际上就省下了 。所以电商提供的商品往往比实体店便宜很多 。在消费者看来,这当然是好事 。可供选择的商品更多,价格也更低 。但这种认知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省去了中间环节,省去了中间的就业机会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如果你不甘平凡,想要赚钱,想要成功,没有方向,请佳维8 4 9,1979,15带你利用互联网在家轻松赚钱 。各类中间商开始面临大规模失业的风险,电商较低的商品价格也导致实体店处于极为不利的竞争劣势,大量实体店开始倒闭.所以我们看到电商和实体实体的博弈从一开始就已经白热化了!然而,这两者注定是生死攸关的关系吗?第二,伴随状态开始出现 。2017年,小米手机在民族品牌手机出货量中排名垫底,Vivo、华为、OPPO都超过了小米 。在这里,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是,小米手机只局限于线上销售一个渠道,而无法和其他人的线上线下立体化运营相抗衡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看到,电商行业巨头亚马逊以137亿美元收购全食超市,从而在食品层面拓展市场……这一切意味着什么?小米的挫折说明纯电商是做不到线上和地下结合的 。亚马逊收购全食超市是其明显从线上走向线下的标志,这一切都说明线上线下已经出现了“共生”现象 。这种现象背后意味着什么?第三,线上线下逻辑电商的出现,改变了普通人的消费习惯,也打破了商品经济的传统运作模式,但并没有改变商业竞争的核心要素:——产品和服务 。在产品质量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于客户来说,服务体验会占主导地位 。在电商崛起的时代,电商之所以能打败实体,一方面在于价格优势,另一方面在于给客户精准高效的选择空间,客户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最低的成本 。但是,当剧情发展到极致,就会反转!当线上线下价格逐渐拉平,客户会逐渐转而反对线上不真实的图片,线下的实体体验变得极为重要 。随着时间的推移,客户对物理体验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 。当两者发展到这个阶段,就有了真正融合的机会!一种新的模式出现了:线上提供精准选择,线下提供最佳体验,这才是未来发展的王道!比如小米手机受挫后,立即开设了“小米之家”体验店,“三只松鼠”也开始了“一城一店”的布局,从而为顾客提供了实体体验等等 。四 。关闭电商是妄想,线上线下联动是趋势 。每天这个时候,抱着关闭电商,回归实体的想法是非常不现实的 。
因为电子商务的出现,一些从事实体经济的人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但这种价格肯定挡不住无数客户获取广阔购物渠道和精准选择空间利益的需求 。当一种新的技术、模式和方法出现时,人们拒绝回到旧的方式,这和我们现在不能生活在石器时代是一个道理 。未来会有线上需求和线下需求 。两者没有你死我活的关系,两者的利益也不会完全被对方取代 。所以游戏结束后利益会重新整合 。如上所述,提供线上销售渠道和精准选择,线下最佳体验,其实是一种新的模式 。对于企业和相关从业者来说,纠结于线上还是实体,其实意义不大,但他们要知道,现在的世界,商业竞争的模式每一秒都在变化,只有适应这种变化,才是唯一的出路!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那些基本概念冲击
电子商务在常设机构原则、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所得定性分类方法三个方面冲击了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对所得来源地国和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都造成了损害 。为应对电子商务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拓宽常设机构的定义,使其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适当调整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运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中收入的性质进行分类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国际社会尚未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有效解决方案 。到目前为止,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各种类型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影响(一)对传统常设机构概念的影响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跨国交易税收规则是:跨国企业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所得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但是,跨国交易发生地的国家行使收入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定义不再适用 。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也造成了常驻国与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常设机构”是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 。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一般规则 。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是通过对该国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来实现的 。现行国际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OECD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 。《经济合作示范法》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企业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具体包括经营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和有一定期限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门为企业开展“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而设置的固定经营场所 。此外,如果没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个缔约国代表另一方企业的活动,拥有以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该代理人也可能构成该企业在该国的常设机构 。《联合国示范公约》的规定与《经合组织示范公约》类似,但更多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 。例如,在对由代理人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上,《联合国示范公约》增加了一个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只要代理人“经常将货物或商品保存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并代表企业从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就构成常设机构 。总的来说,两个模型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点,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有固定的场所,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第二,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截至2003年底,中国已与包括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首先,跨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位于收入来源国服务器上的供应商网站进行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托管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仅用于发布交易信息,而不是在线签订合同 。符合《经合组织示范公约》中“预备性”和“辅助性”的例外要求,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二,即使网站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但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方便地修改和转移,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 。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但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租用收入来源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储其网站,并未与服务器形成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在收入来源国不形成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三,电信公司和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控制,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发货 。因此,它们不符合代理人的定义,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情况危害了税收中性原则,使本质相同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交易方式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收成本,从而对电子商务形成隐性税收优惠 。这种变相的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本应承担的对来源地国的纳税义务 。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居民认定标准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产生不利影响,还可能对居民所在国的税收管辖权产生不利影响 。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很难识别其居民 。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前更容易地改变其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天堂或滥用税收协定逃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控制地标准、控制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 。我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 。055-79000第五条规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但在中国设有机构的企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网上交易成为可能,集中在物理空间不再是公司管理的必要要求 。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为了避税,跨国公司的全球分布都趋于分散 。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趋于垂直,子公司的行为越来越像一个独立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 。即使他们位于不同的国家,每个公司的经理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实时交流 。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判断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如总公司所在地、经营控制地、主要营业地等,已经逐渐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电子商务的高效率、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在交易中很容易选择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地点和提供劳务的地点,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来源地国家 。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配,获得不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一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3)对传统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区分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
比如,在中国,销售利润的纳税地点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或签订销售合同的地点,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劳务报酬的纳税地点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还需缴纳5%的营业税和33%的所得税代扣代缴 。随着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各种有形商品如书籍、报纸、音像制品,无形商品如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数字化和传输 。根据交易对象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划分交易收入性质的传统税收规则很难适用于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产品和服务 。例如,过去通过购买外国报纸获得信息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在线订购报纸的电子版获得同样的信息 。跨国传媒公司在这种网络交易中获得的收入可以视为商品的销售,以及阅读电子版报纸的版税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收入也可以看作是编辑采访人员对报纸编排的劳动报酬 。由于电子商务产生的收入难以分类,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下,对这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征税方法,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很难确定收入支付人是否应当履行在源头扣缴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但是,在税收协定的执行过程中,有关收入定性认定的差异也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对协定条款适用的争议 。二 。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原则 。世界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性,希望找到一种能够满足以下原则要求的解决方案,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同时又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1)税收中性原则 。对于类似条件下的类似跨国商业活动,无论是通过传统贸易还是电子商务进行,都应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 。企业的决策应该基于商业考虑,而不是税收考虑 。即使政府想通过税收优惠来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应该通过税率的调整和差别化来实现 。(2)平衡原则 。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之间取得平衡 。既要保护电子商务出口国对本国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又要保护电子商务进口国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只有符合这一要求的解决方案才能同时被各方接受,成为国际规范 。(3)弹性原则 。新的税收机制既要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又要有适当的抽象性和灵活性,以应对未来商业手段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税收制度可能产生的新冲击 。(4)简单性原则 。解决方案应能使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尽可能低,使税收带来的社会运行成本最小化 。第三,中国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仍不发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仍将是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 。因此,常设机构的不确定性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中国的影响最大 。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跨国电子商务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是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法和参与相关国际税收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1)拓宽“常设机构”的概念,使其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脸
有学者建议,直接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彻底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问题 。这些新税包括对电子信息流动征收的“比特税”,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的“交易税”,以及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的“电信税” 。这种激进的解决方案适应了电子商务的特点,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 。但是,这个方案引发了更多的问题 。只要采用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论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还是转让许可证使用权,不同的经营活动适用相同的税率 。对于同样性质的经营活动,例如电子商务船舶租赁服务和实际船舶租赁实务,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就要承担与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 。实际上,这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会给网络交流增加不应有的负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在积极主张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税收管辖权 。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号报告 。该报告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表示,“当传统的收入来源概念难以有效适用时,纳税人的居民地位最有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收入的经济活动发生地国和该国有权首先对收入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意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了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权可以跟进并取代其地位 。在2000年12月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中,进一步确认了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但忽略了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权(廖一欣,2008) 。根据描述,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由供应商直接独家控制的用于存储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时,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 。但是,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很小 。按照这种说法,来源地国基本不可能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 。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案可以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跨境交易的税收问题,但却是以牺牲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 。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倡导居民身份税收管辖权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 。但中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常设机构规则源于经济忠诚原则 。也就是说,任何从一个经济体中受益的人都应该向该经济体纳税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新定义也应体现这一原则 。电子商务对现有常设机构定义的冲击,其实源于网络空间对物理空间税收规则的根本性挑战 。传统的税收规则以物理空间为基础,要求并关注一定数量的物理存在,要求这些物理存在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连续性,以形成税收连接点 。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模糊了物理空间的时空特征,无法形成税收连接点 。所以,试图从传统物理存在的角度去寻找电商存在的印记,无疑是徒劳的 。我们应该突破传统的“实体存在”的定义方法,从电子商务的特点出发,寻找新的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定义方法 。基于上述分析,我国在签署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国际协定时,应摒弃传统常设机构概念中“固定营业地”的定义,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我国形成实质性、持续、非预备性、辅助性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对在我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所得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 。
可以采用“功能等同”原则来判断电子商务供应商在中国设立的网站与传统意义上物理存在的“常设机构”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功能 。具体而言,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供应商经常利用这一功能实现交易,而不是简单地向公众宣传产品和传递市场信息,则可以认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实质性存在 。如果这种实质性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和期限要求,可以认为这种存在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常设机构”虽然在物理空间上并不存在,但仍然可以作为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对待,可以对其收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 。(二)适当调整企业居民纳税人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的企业居民纳税人认定采用注册地和组织地标准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断功能减弱,可能会影响我国居民的税收管辖权 。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组织逃避居民纳税地位的问题,我国应适当调整税法中居民纳税人法人地位的认定标准 。在原有的两个标准之外,增加一个能够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居民身份的新标准 。例如,可以考虑将主要营业地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企业 。无论跨国公司的名义总部设在中国,还是其机构设在中国,只要其大部分经营活动发生在中国,就可以认为该公司是中国居民 。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采用控股权的标准,只要持有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是中国居民,就可以认定公司是中国居民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收入进行分类 。根据“功能等同”原则,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只要对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果,那么这种交易本质上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获得的收入也是相同性质的 。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子报刊为例 。如果消费者获得了通过网站下载电子报纸文档的权利,下载后就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无限次反复阅读,以后还可以随时查阅 。那么这种购买行为和购买真正的纸质报纸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供应商取得的收入应归类为销售商品的收入 。如果消费者只获得在线阅读的权利,而没有下载电子文档的权利,那么供应商的收入就应该归入版税 。当然,具体实施中的问题要比这复杂得多 。如何将功能对等原则细化为可操作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的尝试和探索 。
为什么零售行业会受到电商的冲击
其实我们自己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能否跟上时代,才是实体店生存的源泉 。虽然很多人认为在电商行业冲击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实体店已经做不下去了,但是很多与时俱进的实体店商家用事实告诉我们,即使在今天,实体店依然可以是一种很好的商业模式 。我们的生活现在处于生产力高速发展的时代,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诞生一个新的行业 。况且,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主流思想也是随着生活水平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实体店作为服务于人们生活的商业体系,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 。不得不说,电商行业从诞生发展至今,已经越来越普及 。再加上楼市价格上涨,实体店经营受到重创,但这并不是实体店倒闭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虽然网络名人的经济确实带起了大量的实体店,但网络名人中的很多店铺都饱受争议 。有人排队两三个小时就是为了买一杯茶,有人黄牛“买”一杯茶 。其实这本质上是消费品质的提升 。一方面是指消费品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是指消费体验的提升,包括服务、环境、满意度等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个时代的消费者不再追求简单的品质和低廉的价格,而是更加注重消费的体验 。当然,这种消费心理的变化也是实体店的机会之一 。现在,消费者不再是单纯的购买产品,而是对他们来说,购买的是一种生活方式 。相比电商模式,实体店更能带给消费者心理和物质上的双重感受,而这种双重感受是电商给不了的享受!当然现在很多实体店也把重点放在这些地方,比如无印良品的家居体验区 。比如Zara经理会当面问你对衣服的意见,然后反馈给设计师 。这些经历让他们依然在实体店的浪潮中脱颖而出 。事实上,很多人认为高昂的租金压垮了现在的实体店 。其实不仅仅是这样 。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思考:从地域上来说,实体店离消费者最近,你可以更直观地知道你想买什么;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实体店也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感受!而且从功能上来说,实体店可以为顾客提供面对面的优质服务,所以既然有这么多优势,实体店就要好好带着我,顺应时代潮流,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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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旅游平台对实体店的冲击,优势与劣势分别是什么?
表面上看,电商旅游平台对实体店的冲击,实际上是旅游电商的发展对传统旅游业的冲击 。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具有独特的优势:1 .相比其他行业,旅游业更需要电子商务,也更容易推广电子商务 。旅游产品具有不可见性和不可储存性的特点 。生产销售的过程是在服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在电子商务的实现中不需要配送 。旅游产品销售的过程就是将各种产品信息组合起来,传达给有旅游需求的人 。因此,发展旅游电子商务的条件得天独厚 。2.旅游业关联度高 。它是由多个完全不同的行业组成的看似松散的综合性行业 。旅游业的发展涉及广泛的社会和经济结构 。旅游电子商务可以快速整合各种资源,促进各行业间的交叉组合和优势互补,将原来分散的盈利点集中起来,走向系统经济的新境界 。形成旅游中介机构、旅游产品生产者、游客三方共赢的局面 。3.旅游电子商务非常适合开发个人和小团体旅游市场,为客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由于传统的跟团游缺乏特色和良好的服务质量,已经逐渐被游客所抛弃,更多的游客倾向于选择个人游和小团体自助游(例如,如今只有5%的国内游客选择跟随旅行社组织的跟团游) 。然而,旅游景点、服务设施和游客在空间上是分散的 。要从这些分散的资源中形成一个服务体系,必须有一个便捷、低成本的方式 。过去,旅行社一直在承担这项任务 。然而,由于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游客不仅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不能因为旅行社有限的经营线路而在旅行社任意选择 。电子商务最大限度地集中了旅游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为最大限度地满足游客个性化的旅游方式提供了便利 。4.旅游电子商务技术提供的产品具有有竞争力的价格优势 。旅游电子商务技术在内部管理、网络预订、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应用,大大降低了旅游企业的内部成本,克服了传统旅游服务的不足,用很少的人力为游客提供了科学、全面的信息服务 。更重要的是,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拓展了旅游企业的经营规模(客源数量和地域范围),大规模采购势必进一步降低旅游产品的成本,从而为旅行社进一步占领市场、获取利润奠定良好的基础 。比如今天国内旅行社的平均利润率只有1%左右,而上海的Ctrip(现已更名为携程翠明国际旅行社)2004年实现净营业收入3.33亿元,净利润1.33亿元,净利率40% 。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劣势:1 。旅游电子商务的综合运用,首先会减少员工与客户的面对面交流 。旅游作为一种精神活动,非常需要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 。这不仅存在于旅游活动中导游与客人的沟通中,也存在于网上预订、咨询服务和售后服务中 。2.中国人的消费习惯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大规模发展 。支付是交易过程的最后阶段,也是衡量交易是否实现的重要标志 。中国人有根深蒂固的使用现金交易的习惯 。如果不能大规模使用银行卡在网上发货,又怎么谈得上网络的便捷呢?3.目前,我国旅行社的信息技术普及程度还不高,与酒店、交通等相关部门的通信系统还不发达,与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计算机系统联网才刚刚开始 。这与旅行社行业的发展要求和速度不符 。一方面旅行社自身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完善,另一方面政府要给grea
国外大型旅游企业的资金优势、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水平,必将在不久的将来给国内旅游企业带来巨大的压力,竞争的残酷可想而知 。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是大势所趋 。但是,我们的旅游企业必须认识到,旅游电子商务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旅游业一方面需要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需要加强核心竞争力 。这种核心竞争力更多体现在品牌、产品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和员工业务能力上 。如果只是为了实现电商的形式而去做,无疑是放弃成本,追到底,最终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中国商业的哪些冲击影响?
(1)商业模式缺乏创新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对传统商业模式和国外商业模式的复制和模仿水平,结合我国国情的创新模式较少 。理论上,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有很多优势 。但由于种种原因,网站的爆发式增长与网站的‘烧钱’亏损形成了巨大反差 。据有关人士分析,电子商务理论上可以节省76.59%的交易成本,但实际在中国只节省了11.61%的交易成本 。近年来,国内出现了很多电子商务网站,但大多数电子商务网站走的都是‘炒作、吸引大众、争取广告、上市赚钱’的路子 。由于网上交易额小,他们的收入不足以维持日常运营,大部分网站不得不依靠国外资金的持续投入 。所以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在美国纳斯达克指数快速下跌的影响下,中国出现了很多互联网公司 。面对深刻的教训,网络公司应该重新考虑自己的定位,回到‘以盈利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2)企业信息化水平很低 。企业信息化离不开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基础 。企业信息化的落后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作为企业电子商务的主体,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是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前提 。目前,中国只有不到1%的企业接入了互联网 。在约1.5万家大中型国有企业中,约10%的企业基本实现了企业信息化,约70%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化手段或正在努力实现企业信息化,约20%的企业只有几台电脑 。目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约1000万家中小企业中,只有约百分之几的企业拥有一定的现代化信息手段 。(3)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中尚未形成,良好的信用在一个企业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它能给企业带来稳定的供应商和客户群,以及各种附加利益 。但是,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条件下,企业不讲信用往往比讲信用获利更多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社会化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心理不健康 。交易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格的社会监督 。网络交易中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如何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可靠性?如何保证交易达成后的不可抵赖性和不可修改性?如何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性?网上交易发生纠纷怎么办?如何获得满意的售后服务?等等 。这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极大地影响了中国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和热情 。(4)缺乏电子商务高级人才 。发展电子商务的人力资源仍然不足 。电子商务是信息化与传统商务的有机结合,需要大量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务理论与实践的复合型人才 。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培养出大量这样的复合型人才,成为该国或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最关键的因素 。虽然清华、浙大等高校开始培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但目前电子商务理论、策划、管理等方面具有创新思维的人才匮乏,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涉及计算机、经济、管理、法律等多个方面 。电子商务人才其实是一种复合型人才 。目前社会上的电商培训班,在教学过程中,‘重电商轻电商’或者‘重商轻电商’ 。即使能兼顾,也多是简单机械的拼凑,没有根据课程本身的内在规律和实际需要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 。
以这样的电子商务教学水平,要培养一批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懂金融、商业、物流等知识的跨学科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难度很大 。此外,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教育培训还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范 。(5)电子商务政策法规不完善 。宏观上,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标准的不统一、商业行为的盲目性,说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实施策略 。电子商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它不仅涉及交易各方,还涉及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税务、银行等部门 。这需要一个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及一个强有力的跨区域和跨部门的综合协调机构 。现行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集中表现在条块分割、设置不合理、协调不够、效率低下和对新经济的适应性差 。虽然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总体上还很不完善 。目前,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仍然空缺,特别是在跨国家、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方面 。例如,国家计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政府部门都发布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报告 。但由于各有侧重,缺乏相互协调,实施起来比较困难 。(6)电子商务的支撑体系不完善 。一是适合电子商务的信息基础设施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展顺利,成效显著,特别是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的省市 。但从整体水平和电子商务的要求来看,在网络技术、网络管理、资费水平、网速、网络安全等各方面都有较大差距 。现有网络建设统筹规划、统一指导不够,存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弊端 。其次,适应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体系不完善 。实施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完善高效的物流体系,在中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即使在电子商务高度发达的条件下,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也不能简单地依靠网络来完成 。这是因为相当数量的实物商品必须通过其他运输方式交付给企业或消费者,才能满足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 。发达国家的物流配送系统社会化程度很高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把配送任务交给专门做快递的企业,安全、快捷、便宜 。在中国,目前的物流配送体系并不完善,快递业务也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都要自己跑快递业务,不仅无法覆盖更广的区域,成本也很高,而且送货时间长,影响了企业的效益和消费者的网购欲望 。三是适应电子商务的金融支付体系不完善 。电子商务支付结算需要电子金融系统的密切配合 。目前,我国金融服务电子化程度极高,跨地区、跨行的电子支付系统尚未建立 。网上支付和结算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前大部分电商只能做‘线上浏览,线下交易’,不能做‘线上支付’,这对电商的发展非常不利 。改变传统支付方式,实现真正的网上支付,不仅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也是企业的迫切需要 。第四,适应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体系不完善 。由于电子数据是无形的,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许多安全问题,如金融安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等 。它要求电子商务比传统的纸质贸易更加安全可靠 。目前,网络安全技术及其认证机制还不完善,w
尽管计算机专家在网上银行的安全方面做了很大努力,采取了各种措施,但网络黑客的攻击仍然让专家们感到苦恼 。安全仍然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关键 。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 。由于各种风险的存在,各方对在网上从事电子交易不免心存疑虑 。同时,网上交流带来的巨大机会和巨大利润也无时无刻不在吸引着那些爱冒险的网络入侵者 。买方、卖方和银行都必须承担外部风险 。从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来看,网络结构复杂,不同行业、不同网络无法互联互通,各种资源难以充分共享 。网络应用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企业难以适应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因此,有必要走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之路,重点是‘面向应用,面向市场;网络共建和资源共享;在‘创新、竞争、开放’的方针指引下,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框架,规划中国电子商务的总体战略和实施措施;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信息交换技术标准和规范,自主研发电子商务相关技术和产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产业环境,全面、积极、快速地推进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化发展 。(1)联合政府和企业的力量 。电子商务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 。要联合政府和企业的力量,从整体上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政府宏观规划、引导和市场监管,积极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规划和引导作用,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确保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宽松的营商环境,同时避免因过多的行政干预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由于企业是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我们必须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多元化、多层次、多模式的电子商务发展战略,改造传统业务流程,提升企业竞争力,同时实现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目前,中国仍处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早期阶段 。推广电子商务有很多困难 。齐头并进不现实,具体实施要循序渐进 。首先,应该在一些管理和运营特点更适合电子商务发挥优势的领域推广电子商务,如银行、民航、证券、外贸、零售、软件、图书等 。在这些领域取得成功和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将推动其他领域 。对于那些经济比较发达、信息化程度比较高、对电子商务有需求、有效益的地区,特别是沿海一些有条件的省市和内地少数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要不失时机地通过各种方式发展电子商务,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以便在其他地区推广 。在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结合中,逐步扩大电子商务的比重,电子商务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传统商务先解决,这样电子商务的起步和发展会更容易 。(3)建立以国家CA认证中心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尽快建立安全、可靠、先进的计算机信用网络平台,积极开展网上企业信用查询,强化网上企业信誉;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体系,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因地制宜
【电商的坏处 电商冲击什么概念,电商冲击实体店】(4)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进程 。企业信息化程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影响很大 。政府要做好企业信息化的组织工作,做好发展规划 。目前,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展迅速,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严重 。进一步探索信息化发展规律,是一个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超乎我们的想象 。这就是新经济,新经济的核心是电子商务 。建立电子商务,首先要打破传统模式 。谁抓住了机会,谁就是真正的赢家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下,随着外资和先进技术的不断涌入,中国企业应该扎扎实实地做好自己的工作,找到自己的盈利模式,将传统的企业模式与当前新的网络经济相结合,提高企业电子商务的应用水平 。未来一两年,中国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肯定会有很大的提高和增加 。(5)努力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以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本地和本系统电子商务的发展 。同时,尽快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要大力支持社会化、专业化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体系 。发达的第三方服务体系不仅能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的实际应用提供稳定有力的支持,还能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6)发展公共电子商务平台目前,企业通过信息化提升竞争力面临诸多困难:企业间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对新经济环境下信息化转型的理解不同,实施能力也大相径庭 。一些企业花了很大力气进行信息化改造,但由于受所属企业信息化程度的制约,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其他企业也对信息化进程感到担忧 。有些企业虽然有能力搭建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但却无力推动整个行业,更不用说其他行业的发展了 。现有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无法根据当地的特点加强对当地产品的推广 。本地区对电子商务需求最大的企业看不到实际效益,无法有效全面推进本地区企业的电子商务进程 。建立由地方政府推动和支持的地方公共电子商务平台,是及时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直接途径,也是新经济时代政府职能更加有效和积极的展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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