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2021 跨境电商新政是什么时候,跨境电商有哪些平台

一、4月8日起开始实施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是什么政策
海淘新税收政策规定了交易限额 。单笔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限额内,关税税率暂定为0%;取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笔限额的,累计后超过个人年度限额的单笔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额的单笔不可分割商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不在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以及不与海关联网的网站,仍按现有政策执行,即征收行邮税,保留50元免征额 。但根据最新的行邮税政策,原来的四档税率改为三档,税率大幅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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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对跨境电商有什么利好政策?
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前一阶段跨境电商发展给予积极评价 。会议指出,以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为突破口,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务创新,对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要求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并将跨境电子商务监管过渡性政策延长一年 。三年跨过了3万亿的门槛 。从狭义上讲,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跨境零售 。分属不同海关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货物交易,通过快件包裹跨境物流将货物送达消费者手中,即B2C模式 。广义而言,跨境电商相当于外贸电商 。属于不同关区的市场主体,以电子商务的方式,对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进行电子化展示、洽谈和交易,并通过跨境物流交付货物,完成交易 。这个过程可能是B2B,也可能是B2C 。无论是B2B,B2C,还是更早的C2C模式,国人海淘的经验都探索了很久 。在跨境电商平台出现之前,空姐、留学生海外代购比较流行 。但由于宣传推广渠道、购买合法性等原因的限制,海淘规模始终不大 。2010年至2013年,跨境电商平台开始发展 。以C2C采购模式为主的洋码头、跨境电商购物经验分享社区小红书等相继成立 。在2014年至2015年初的政策红利期,大量电商平台建立,天猫、亚马逊、网易等大型互联网公司相继进入跨境电商行业 。在大量跨境电商平台不断涌现和国内消费市场日益火爆的双重影响下,跨境电商发展迎来井喷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2015年、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总交易规模分别为3.9万亿元、5.1万亿元、6.3万亿元,增速分别为34.5%、30.8%、23.5%,远超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 。近年来,在我国外贸增速持续放缓的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发展模式,正逐渐成为新常态下稳定外贸增长、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随着市场主体的热情高涨,相关部门敏锐地意识到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消费市场的重要性,并主动采取措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201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5年6月底前,对国内消费者需求较大的部分国外日用消费品试点降低进口关税,并逐步扩大减免税商品范围 。此外,为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2015年3月7日,国务院同意在建设国家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试点城市的基础上,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宁波、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青岛、深圳、苏州等12个城市设立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新模式为外贸发展提供新支撑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国务院批准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两年多来,相关地区在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等方面先行一步,形成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和做法 。综合实验区进出口规模快速增长 。在东北
三是着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努力建设互联互通、智能化的新型外贸基础设施,鼓励建设覆盖重要国家和关键市场的海外仓,加强物流网络等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如果说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受到不断扩大的消费市场的影响,那么跨境电商的监管也是随着这一领域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俗称“48”新政,发布于2016年4月7日晚8点 。同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11部门联合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该清单包括1142种8位税号商品 。生鲜、液态奶、成人奶粉被排除在外,保健品、化妆品被严格限制 。据统计,由于通关限制,绝大多数食品、化妆品、保健品、母婴产品短期内不会进口,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总额95%以上的商品将受此影响 。考虑到“48条”新政对跨境电商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1日起,我国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要求给予一年过渡期 。2016年11月15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为稳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转型,过渡期延长至2017年底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
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并加快完善相关制度 。会议要求,要按照包容审慎有效的要求加大监管创新,促进各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推动建立针对跨境电商的交易风险防范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大力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据有关统计预测,2017年的中国跨境电商规模将达到7.5万亿元人民币,2018年将达到8.8万亿元 。在政策鼓励与引导、消费升级与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等利好因素的影响下,跨境电商大概率保持较快增长 。
三、我国有关跨境电商发展政策有哪些一、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 。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贸易各环节便利化水平 。鼓励企业间贸易尽快实现全程在线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逐步实现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物流生产集约化和监管科学化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 。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 。培育一批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为更多国内外企业沟通、洽谈提供优质服务;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面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度较高的自建平台,鼓励企业利用自建平台加快品牌培育,拓展营销渠道 。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三、优化配套的海关监管措施 。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 。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简化归类的可行性,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四、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 。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 。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管,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 。进境商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违反生物安全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 。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或免税政策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六、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 。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支付需要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支持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拓展境外业务 。加强对电子商务大额在线交易的监测,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跨境支付国内与国际监管合作,推动建立合作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七、提供积极财政金融支持 。鼓励传统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 。利用现有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 。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八、建设综合服务体系 。支持各地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引导本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等全方位服务 。支持企业建立全球物流供应链和境外物流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各驻外经商机构作用,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服务和必要的协助 。九、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体系 。推动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 。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执法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决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通过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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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2021法律分析:国家支持跨境电商办理退税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 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在全国适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完善配套政策;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稳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 。
五、跨境电商国家扶持政策法律分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政策:国家采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政策新的监管模式 。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将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第一条(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 。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 。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 。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 。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 。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 。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 。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 。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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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跨境电商新政策对消费者什么影响肯定有影响了,税收发生了变化,具体如下:目前,我国对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 。行邮税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 。云邮跨境清关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虽然通过邮递渠道进境,但不同于传统非贸易性的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贸易属性,全环节仅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为此,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4日发布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传言已久的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改革昨天尘埃落地,财政部昨天晚间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而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进口,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货物进口,仍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的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据云邮跨境清关服务平台了解,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还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另据了解,考虑到现行监管条件,暂时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有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将按现行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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