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不整治电商 为什么国家禁止电商二选一,强迫商家二选一什么意思

一、网购平台限制商家二选一为何引发争议?
据介绍,随着电商平台从早期的“百花齐放”进入“寡头对抗”,平台越来越强大,依附于平台的商家生存空间被进一步挤压 。标志性事件是愈演愈烈的“二选一”之争 。报道称,2012年,JD.COM指控天猫以“双11”促销资格胁迫商家,使其忍痛退出JD.COM商城“沙漠风暴”促销,波司登、佐丹奴卷入其中;2015年,双方矛盾激化,JD.COM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阿里巴巴扰乱电商市场秩序,胁迫商家在“双11”促销活动中“二选一” 。但是“二选一”的故事并没有结束 。2017年7月,JD.COM和唯品会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将共同抵制另类行为,并声称某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坑害商家,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业内人士表示,大多数情况下,平台并不直接要求商家“排队”,而是采取软性手段 。例如,一种商品在各种平台上卖100元,但因为在JD.COM参加优惠活动,价格降到了90元 。这时候竞争对手天猫会要求降到80元,JD.COM会要求再降 。最终,打不起“价格战”的商家只能做出选择,放弃其中一个 。希望网络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能尽快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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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遏制电商平台的二选一?
【国家为什么不整治电商 为什么国家禁止电商二选一,强迫商家二选一什么意思】报告显示,近年来,每当“双11”、“618”促销节到来时,一些大型电商平台都会推出“替代”措施,要求商家只能选择一个电商平台进行促销活动,并强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能在本平台销售,关闭其他平台店铺 。报道称,业内人士表示,“替代一”措施多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提出,旨在限制或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进行促销,以削弱其他电商平台的业务,挤压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 。其他电商平台是“替代一”措施的主要对象和直接受害者 。但商家客观上也是“另类”措施的受害者,因为对于商家来说,同时在多个电商平台上推广,无论如何都比只在一个平台上推广要有利得多 。但由于商家不想失去在优势电商平台推广的机会,往往被迫接受不平等条款 。但工商总局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的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平台内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分析人士表示,种种迹象表明,遏制电商平台“二选一”已有广泛共识,完善立法、加强执法的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电商平台形成规范良性的竞争秩序已经不太远了 。
三、电商平台“二选一”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业内人士认为,一些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一些超大型平台企业,监管要采取行动,防止“大店欺客”,限制市场竞争 。曹磊表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利用“二选一”的策略,将其商业优势转化为侵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现象需要特别关注 。去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 。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包括恶意不兼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顾胜展表示,电商平台为了争夺商家资源,采取各种方式迫使平台商家“二选一”,停止在其他平台的推广甚至经营活动,急需立法予以规范 。顾生-抗认为,国内一些电商平台已经发展成巨头,而平台上的商家都很小,在博弈过程中,他们之间的地位差异很明显 。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行制度设计,特别是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平台规则的透明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认为,在目前的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交易的不公平和排他性条款 。“当务之急,对于电子商务来说,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在前期遏制不良竞争趋势 。”刘俊海表示,有关部门要认真、及时查处“一拖二”电子商务平台的不规范行为,维护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在经历了快速发展阶段后,电子商务行业应该进入更加成熟的规范发展阶段 。更加规范的监管不仅不会限制电商的发展,反而会成为行业的助推力 。“电商的很多新的经营策略行为,应该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新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了“二选一”、流量推广、竞价排名等问题以前从未出现过,但现在它们很常见 。监管部门应及时关注这些新问题,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好地履行监管责任,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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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商“二选一”模式影响到各方利益了吗?
据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去年11月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例如,如果没有其他操作员
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曹磊认为,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商家年中和年终大促的角逐,也是零售电商巨头之间对决的主战场,在商家极度依赖第三方电商大平台引流的营销模式下,对于这种被迫“二选一”的做法,众多品牌商虽心存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认为,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 。“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二选一’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 。希望未来在电子商务法当中,对于这种做法,不仅要制止,而且要进行处罚 。也希望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和市场份额限制消费者选择权,排除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邱宝昌说 。
五、电商平台二选一是什么意思?电商平台二选一意思指的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以种种明示或暗示手段,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自己这一家电商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 。商家如果不配合,就不能获得平台许多优惠政策和优势资源的支持,甚至会被逐出平台 。依据人民网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可知,电商平台实行“二选一”政策,实际上是要求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通过该平台销售 。该二选一是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是一种违法行为 。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表现特点:1、一是从集中促销期间发展到非促销期间 。2、二是从小规模发展到大规模 。3、三是从公开到隐蔽 。4、限定交易的手段也日益复杂化,如平台会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等技术干扰来限定交易,甚至会提高商家在竞争平台上的售价等变相限定交易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平台“二选一”问题该有权威认定了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互联网平台竞争白热化 如何破解“二选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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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十一"电商平台"二选一"争论再起情形如何?北京11月3日消息,“双11”集中促销活动即将到来,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再引争论 。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推出“二选一”要求作为商家合作条件,即商家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销售平台 。专家表示,立法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平台内中小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将为打击“平台大了欺店”提供法律依据 。据统计,去年“双11”展开促销竞争的众多平台中,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总交易额超1207亿,无线交易额占比81.87%,覆盖235个国家和地区 。空前繁荣的电商经济背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推出“二选一”要求作为商家合作条件,即商家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销售平台 。电商平台这种“二选一”竞争模式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成为业界关注点 。11月2日,在一场以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为主题的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二选一”这一超级大平台垄断企业的做法限制了自由竞争 。“讲公平竞争之前还要讲讲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不可能有公平竞争,这一做法侵害了同行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相关价值链企业当中的有关利益相关人的公平竞争权益 。”参加了本平台的促销活动,就不能参加其他平台的促销?入驻电商平台要不停地交各种费用?近日,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不仅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体现了对平台内电商经营者权益的保护 。其中,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有的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不参与竞争对手平台的促销活动,甚至要求商家关闭在竞争对手平台上的店铺 。这种要求商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做出‘二选一’的做法不利于推动市场竞争的行为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晓晔认为这种排他性行为是否严重到违反反垄断法的程度,则取决于行为人的市场地位 。王晓晔表示,互联网是供货商或销售商接触消费者的一种非常便捷的方式,原则上任何销售商都有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如果一个电商平台仅仅因为供货商在其他电商平台销售了产品就拒绝其在自己平台上销售产品,这不仅严重影响这些供货商的产品销售,而且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在多个电商平台进行选择的权利 。“不能把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简单视为正常的商业策略 。”王晓晔说,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即便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它们没有随意限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也认为,从保护平台内中小电商的层面看,这种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要求可能是滥用了自己市场优势地位,把自己商业上的优势转化成为其欺诈或者欺压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的行为 。尊重经营者自主权和对其限制之间的平衡,应该是由不同的法律之间形成一个整体、系统,形成法律和法律之间对于这种行为规制的互动 。专家表示,电子商务法草案通过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平台内中小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将为打击“平台大了欺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果电子商务法能够及时出台,将对法律关系调整带来积极变化 。“针对电商的新经营策略行为,不仅仅是‘二选一’问题,还有流量推广、竞价排名、搭售等问题,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必须要来使用平台指定的物流商、广告商,必须参加我推广的促销活动等等,这些都是需要监管部门关注的新问题 。”薛军说 。当天的研讨会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方圆杂志社联合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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