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的讲什么是电商二选一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是什么意思?
阿里巴巴的“二选一”活动 , 就是二选一 。意味着一个想开店的商家 , 只能在阿里系的电商平台或者竞品平台之间选择 。用更通俗的话来说 , 就是“如果一个用户想入驻天猫 , 那个用户不能同时存在于JD.COM或者其他平台 。” 。导致阿里巴巴涉嫌垄断被调查的“另类”大致就是这个意思 。对于阿里巴巴涉嫌垄断一案的消息 , 阿里巴巴并未给出具体回应 。信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另类”事件应该只是在业内发酵 。但由于阿里巴巴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的一条微博回应 , 称“另类”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 良币驱逐劣币 。随即 , 这一言论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最后形成了社会效应 , 最终导致了对阿里巴巴涉嫌垄断的调查 。就在阿里巴巴因涉嫌垄断被调查的消息被披露前 , 市场监管总局此前已于12月14日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文悦集团、深圳市蜂巢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是什么
阿里巴巴的“二选一”活动 , 就是二选一 。意味着一个想开店的商家 , 只能在阿里系的电商平台或者竞品平台之间选择 。用更通俗的话来说 , 如果一个用户想入驻天猫 , 这个用户不能同时存在于JD.COM或其他平台 。《反垄断法》
反垄断二选一是什么意思
是指要求交易对手在竞争性平台之间“二选一” , 限制交易对手与其进行排他性交易 , 交易对手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交易对手不能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电子商务平台的“替代”问题 , 既受传统反垄断法的规制 , 又具有新型电子商务行业的特征 。可以通过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提前规制 , 即通过电商平台的“闸门” , 遏制“另类”对实体经济的危害蔓延 。7月28日 , 《电子商务法》 , 三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 。这份三审稿于上月“6.18”电商购物节次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涉及多个方面 , 其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引起了媒体的热议 。延伸信息:首先 , “另类”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表面上看 , 虽然每一个电商平台都对消费者开放 , 但由于精力、习惯等因素 , 会有大量消费者“粘”在一个主要的购物平台上 。所以同一个商家会尝试进入更多的平台 , 消费者也希望在一个平台获得更多的选择 。相比实体商场 , 电商平台的非人性化也在技术上提供了这种无限可能 。平台可以要求商家“二选一” , 相当于剥夺了很多消费者的选择权 。在最近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中 , 甚至有消费者的订单因为商家被迫下架而自动取消 。其次 , 即使消费者愿意搜索多个平台 , “二选一”也侵犯了商家的竞争自由 。参考来源:中国经济网3354创新反垄断模式规范电商平台“一选一”

通俗的讲什么是电商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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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二选一”模式影响到各方利益了吗?
据了解 , 去年11月4日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比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 , 在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误导、欺骗或者强迫用户修改、关闭或者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实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不兼容的 。曹磊认为 , 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年中和年末商家之间的大比拼 , 也是零售电商巨头之间的主战场 。在商家严重依赖第三方电商平台引流的营销模式下 , 很多品牌商对这种强行“替代”的做法不满 , 但又无可奈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认为 , 对于商家来说 , 电商平台就是他们的销售渠道 , 销售渠道越多越好 。选择哪个渠道是他们的经营自主权 , “二选一”限制他们的销售渠道必然会影响他们的商业利益 。“其实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公开表示不愿意排队 , 陷入‘二选一’的艰难抉择” 。“‘二选一’需要立法规范 。希望未来在电子商务法中 , 这种做法不仅要被制止 , 还要受到惩罚 。也希望企业诚信经营 , 依法经营 , 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和市场份额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 排除市场竞争 , 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邱对说道 。
电商平台“二选一”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通俗的讲什么是电商二选一】业内人士认为 , 一些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一些超大型平台企业 , 监管要采取行动 , 防止“大店欺客” , 限制市场竞争 。曹磊表示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利用“二选一”的策略 , 将其商业优势转化为侵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这种现象需要特别关注 。去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 。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 不得利用技术手段 , 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 , 包括恶意不兼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 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去年11月 ,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NPC)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期间 , 全国人大常委会(NPC)委员会委员顾圣祖表示 , 为了争夺商家资源 , 电商平台采取各种措施 , 迫使平台商家“二选一” , 停止在其他平台推广甚至经营 , 急需立法来规范 。顾圣祖认为 , 国内一些电商平台已经发展成巨头 , 而平台上的商家很小 , 在博弈过程中的地位明显不同 。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行制度设计 , 特别是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 提高平台规则的透明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认为 , 在目前电子商务行业的立法过程中 , 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交易的不公平和排他性条款 。“当务之急 , 对于电子商务来说 , 应该及时采取措施 , 在前期遏制不良竞争趋势 。”刘俊海表示 , 有关部门要认真、及时查处“一拖二”电子商务平台的不规范行为 , 维护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 , 在经历了快速发展阶段后 , 电子商务行业应该进入更加成熟的规范发展阶段 。更加规范的监管不仅不会限制电商的发展 , 反而会成为行业的助推力 。“电商的很多新的经营策略行为 , 应该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新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 ,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 出现了“二选一”、流量推广、竞价排名等问题以前从未出现过 , 但现在它们很常见 。监管部门应及时关注这些新问题 , 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 , 更好地履行监管责任 , 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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