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网站可以查到实时股东人数?
这个数据查不到,只有两个交易所有,但是不公开 。上市公司可以定期向交易所索取,但只能每月一次或在召开股东大会时索取 。
注册一家公司的整个流程怎样的?
注册流程:第一步: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验;第二步:去印章刻制厂刻制一套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 。同时在银行开立验资账户,存入投资款 。第三步:整理资料,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第四步: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第五步:整理资料,到国税局办公室办理国税证;第六步:整理资料,到地税所办理地税;第七步:在银行或其他已开立验资账户的银行开立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第八步:整理公司会计资料,中国税务局办理公司备案和纳税申报 。报名类型:1 。根据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同,公司可分为五类:(1)无限公司,即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不论出资多少;(二)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合资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组成的公司 。这种划分方式是公司最基本的划分方式 。2.根据国籍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国内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3.公司根据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的不同位置,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和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的经营 。子公司是指根据协议,一定数量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控制或被另一家公司实际控制和支配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全部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独立开展业务,承担责任 。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公司在辖区与辖区关系中的地位,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我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所有机构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体系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的分公司 。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分公司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并不独立,但其设立程序简单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5.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数额为基础的公司称为联合公司,如无限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称为合资公司 。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合资公司 。建立和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照片 。3.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公司,要有注册资金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将股东注册资本划入公司验资账户,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4.公司名称注册公司时,必须先核准公司名称,并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名称核对 。上海注册公司查名字的规则是,同一行业,公司名字不能重名,不能同音 。如果有多个名字,有必要打开它们进行名字检查 。5.经营范围注册公司的时候,经营范围一定要明确,以后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你可以把你现在想做或者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写进经营范围 。业务范围限100字,含标点符号 。6.公司的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业办公地址,并提供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 。7.公司成立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及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等 。8.董事会公司成立后,可以有董事会(至少有三名董事会成员),也可以没有董事会 。如果没有董事会,则需要一名执行董事 。股东可以担任执行董事 。董事需要出具身份证明原件 。9.财务人员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交财务人员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执照复印件、照片 。10.监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时可以设监事会(需设多名监事)或不设监事会,但需设一名监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能担任监事;两个以上股东,其中一人可以担任监事 。注册资本:根据2006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公司必须有注册资本,股东有出资义务 。注册资本必须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验证,并报工商局备案 。那么,注册一家公司需要多少资金呢?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而且注册资本需要一次性出资,不能分期出资 。一个自然人在中国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企业法人可以注册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 。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出资(3万期以上的企业) 。首期投资可为20%,其余注册资本在2年内到位 。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分期到位 。三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四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集团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5000万人民币 。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特殊行业注册资本要求明确规定特殊行业注册资本 。例如,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二级建筑工程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不及物动词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商投资公司的登记实行审批制 。这
开业流程:税种核定和发票领购申请 。法定代表人和财务向税收管理员申报,根据企业实际经营范围进行税种核定,即确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从事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 。服务业统一发票申领,批发零售业务统一发票申领,特殊行业专用发票申领,比如广告业申领广告业专用发票 。从事运输业的公司,如申领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必须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的次月1日至15日进行纳税申报,在领取对账单后正常申报纳税 。七 。注意事项:股权分配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分配的核心是让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感受到合理和公平,让他们事后甚至可以忘记这个分配,专心做公司 。以下是我们整理出来的要点:1 。团队要有明确的老板,不要回避股权平均分配的问题 。当几个创始人意见不一致时,很容易出现决策人缺位,决策陷入僵局,不利于团队的稳定 。股权分配要避免均分,要有老大的作用 。2.不要有太多的股东 。太多的股东会让决策更难推进 。比如做工商变更,需要所有股东签字 。这时候如果有股东出差或者出国旅游,不能让全体人员一起签字,就会耽误变更时间 。另外,不稳定的小股东最容易发生股权纠纷,阻碍企业发展 。信息:注册流程的第一步是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即可到工商局现场或网上提交名称验证申请 。结果:验证名通过,失败需要重新验证 。第二步提交材料时间:5-15个工作日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网上提交预申请 。网上初审通过后,按照预约时间到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证时间:预约当天操作:携带《批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结果:拿到营业执照 。第四步:刻章等事项时间:1-2个工作日操作:持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家公司注册完毕 。这个过程是由fast法律专业组织的 。后续1 。完成基本银行账户公司注册后,需要为基本银行账户开户 。基本账户是公司资金往来的主要账户,通过基本账户可以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和工资、奖金、现金的支取 。每个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 。2.记账报税完成公司注册后,需要先办理税务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供一个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公司成立一个月后,会计要每月记账,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准备好资料并报专项治理办公室后,税务局会对企业的类型、税率、纳税申报时间、税收管理员等进行核实 。以后企业按照ta核定的税种申报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法律责任 。因此,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股东50人及以下;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 。没有股东的出资,公司就无法成立 。股东的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前款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需要一百万元人民币) 。公司章程由全体投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投资者同意,股东在章程上签字盖章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明确的住所、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组织结构一般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和经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东达到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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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广州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准备租赁合同、场地证明、出租方证书复印件《社保登记证》、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人、股东、监事身份证原件、联系电话、股东出资比例、经营范围 。
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二节规范运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成长与创新第五节募集资金使用第六节上市条件第三章发行程序第四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第五章创业板发审委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监管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章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证件复印件、租赁合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第三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发行程序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了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和收益变化而引起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七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行人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但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原账面净资产值折算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自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持续经营时间 。第九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采矿权等 。)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已发行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基础计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比上一个会计年度增长不低于30%;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采矿权等 。)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已发行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条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起人或股东作为出资的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不确定性
最近一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二节规范运作第十四条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发生严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发行人应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节公司治理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够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仍处于禁入期;(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第四节成长与创新第二十四条发行人成长性高,核心竞争力强,招股说明书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 。(三)发行人的商业模式、营销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四)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工艺;(五)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主要资产 。(六)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和人力资源管理情况;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在技术、经营、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二)发行人用于自主创新的费用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三)发行人科技R&D人才或创新人才的储备情况;(4)发行人的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发行人不得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发生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严重依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关联方或客户;(4)公司资产全部或主要为现金、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五)发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确保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如果上一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发行人应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表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现金流量能够满足正常经营的报告 。第五节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原则上用于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或新业务、补充流动资金等 。除金融企业外,用于募集资金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借给他人、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认真分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放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在董事会决定的专门账户 。第六节上市条件第三十三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经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发行程序第三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3)价格范围或定价方法;(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发行前累计利润的分配方案;(六)决议的有效期;(七)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报中国证监会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将作出
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 。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需经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条发行申请获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暂停或者暂缓发行,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发行条件受到影响,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申请股票发行 。第四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第四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创业板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创业公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管理创业板发审委的日常事务,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不少于35人,由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组成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五条创业板委员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创业公司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并提出审核意见 。七名成员参加每次独立选举委员会会议 。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五票,即为通过;如果同意票数未达到五票,将被否决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第四十七条创业板应当设立咨询委员会,受证券交易所或者创业板发展与审核委员会的委托,就发行人的行业发展、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商业模式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八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证券交易所聘任,证券交易所负责创业板咨询委员会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委员可以从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聘请 。第五十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无表决权,其专业意见对审计工作不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所有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应根据创业企业的实际特点,按照重要性原则,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特有的生产经营、成长性、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重大风险因素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五十四条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发行申请获得中国核准前最后一次签署募集说明书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可在其公司网站上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但披露内容应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包含价格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著位置声明 。第五十八条发行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可以在其他报刊和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九条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参考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供公众查阅 。第七章监管与处罚第六十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诈手段取得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者其董事签名、盖章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伪造、变造行为的,中国证监会除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对其予以解聘 。第六十一条保荐机构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保荐机构或者其相关签字人的签名、印章被伪造、变造,或者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按照《公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签署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擅自变更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回答中国证监会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四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除不可抗力外,实现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的,其法定代表人和签署盈利预测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致歉 。中国证监会可以向其发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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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程序与时间安排
创业板是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之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 。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一个融资渠道,帮助他们发展和扩大业务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成长性高,但往往成立时间短,规模小,业绩好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原账面净资产值折算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净利润不低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为基础计算 。(三)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无未弥补亏损 。(四)已发行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目前,我国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标准主要有:(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人的上市申请 。中国证监会核准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不意味着对创业企业发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同一管理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申请发行时申请人是否已开业24个月以上;申请人是否符合稳健经营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在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申请发行前24个月内是否从事某项主业且未中断,主业是否取得实质性进展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控股股东是指行使表决权时能够推荐半数以上董事或主要负责人的股东;能够行使或控制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最大股东名义上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股东;或者以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公司股东 。(4)在判断原企业(包括非法人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经营记录是否可以连续计算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经营性资产是否已经剥离;发起人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对业务记录可比性的影响;(3)是否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是否根据高速后的资产价值进行股份折算 。(5)在判断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经营记录是否可以连续计算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已经剥离资产;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转股依据 。(6)当判断是否
?(7)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总股本是否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是否有200名面值10万元以上的股东;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八)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申请股票发行时,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8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净收入总额是否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净收入是否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披露规定;是否聘请了主承销商进行辅导;是否聘请了保荐人 。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再减去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净值 。主营业务净收入是指主营业务净收入减去折扣和折让 。(9)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将关注以下因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资产是否全部或大部分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资产和股份是否有增加;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平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组织机构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设立了独立董事以强化公司治理结构;出席的发起人人数;股票期权或股票期权的设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 。(十)在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条件时,应当关注以下因素:董事会中是否有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独立性 。上市条件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经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和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发行条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充分提示投资者投资风险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制定业务规则,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不表明其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和收益变化而引起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十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原账面净资产值折算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净利润不低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为基础计算 。(三)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无未弥补亏损 。(四)已发行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起人或股东作为出资的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主要从事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和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严重依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关联方或客户;(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发行人依法纳税,发行人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并不严重依赖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债务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如何查阅 前一个月 股东人数情况 如何查阅 前一个月 股东人数,如何查阅 前一个月 股东人数信息】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验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抵债、预付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核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担保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晓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仍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得出明确结论的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相关违法行为虽发生在三年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其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放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在董事会决定的专门账户 。第三章发行程序第二十九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3)价格范围或定价方法;(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发行前累计利润的分配方案;(六)决议的有效期;(七)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报证监会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需经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发行申请获得核准至股票发行结束期间发生重大事件的,发行人应当暂停或者暂缓发行,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申请股票发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所有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的显著位置作出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较大 。创业板市场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和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发表确认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四十二条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近一期截止日期后六个月内有效 。特殊情况下,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财务报表应在每年、半年或季度末结算 。第四十三条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募集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止 。第四十四条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提前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得含有股票发行价格的信息 。发行人应在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著位置声明:“公司发行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披露 。投资者应以官方公布的招股书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在发行股票前,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同时在
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申请文件受理后,在发行人的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简报等方式宣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和退市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市场特点的市场风险预警和投资者持续教育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制度和预防、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以欺骗手段不符合发行条件取得发行核准,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发行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和印章被伪造、变造的,发行人及参与本次发行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对其采取终止审查、36个月内不受理发型师发行股票申请的监管措施,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保荐人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保荐人或者其相关签字人的签名、印章被伪造、变造,或者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按照《证券法》及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拒绝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专项文件、36个月内拒绝接受相关签署人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擅自变更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回答中国证监会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除不可抗力外,实现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的,其法定代表人和签署盈利预测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报纸上公开说明并致歉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发出警告 。实现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除不可抗力外,36个月内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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