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天天出差,原来是和青梅竹马的发小同居,过起了日子这是重婚吗()

案例简介

赵冰(男)与李美丽从小青梅竹马,在读大学时就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 非彼不嫁。可惜偏偏阴差阳错,李美丽最终另嫁了他人。赵冰一气之下,也于2013 年1 月与宋萍登记结婚。2015 年6 月,赵冰出差邻县,恰遇李美丽,而此时李美丽的丈夫已因车祸去世,两人很快旧情复燃,如胶似漆。赵冰遂出面租了一套房子、购买一些家具,李美丽也挑了一些原有的东西搬入居住。此后,赵冰常借口出差、开会,或利用节假日、周末,前去与李美丽同居一日或数日。两人深居简出,有时也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

由于在外表现关系甚为亲密,尽管两人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除同学、密友外,周围的其他人都认为两人是夫妻,只是以为赵冰“在外地工作, 很少回家”。两人还共同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赵冰的部分工资、李美丽的全部工资共用。其间,赵冰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但宋萍不明真相。直至2018 年1 月,宋萍从好友处得知后,前往捉奸,始东窗事发,两人亦供认不讳。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冰与李美丽的重婚罪。

【丈夫天天出差,原来是和青梅竹马的发小同居,过起了日子这是重婚吗()】【争议焦点】

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 年1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4 年2 月1 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是观之,只有两种情形构成重婚: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本案中,赵冰与李美丽既未结婚,对外也从没有以夫妻相称或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故二人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赵冰、李美丽均已构成重婚罪。



【律师说法】

个人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1. 赵冰、李美丽均有重婚直接故意。赵冰是有配偶者,李美丽明知赵冰有配偶,彼此仍然建立了长期、持续、稳定的婚外两性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赵冰、李美丽虽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然而由于他们对外表现出来的亲密关系,已使周围的群众认为两人是夫妻,明显当属其列,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精神。

2. 赵冰、李美丽不属于姘居或非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规定:“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 ‘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 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本案中,一方面,赵冰与李美丽已同居多年,要不是宋萍捉奸,还不知持续到何时,并非“临时”,也非“随时可以自由拆散”;另一方面,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存在共同财产、工资共同支出,表明彼此并非以“姘头” 相对待,也不是“单纯的非法同居”。

3. 赵冰、李美丽重婚的情节严重。表现在:自2015 年至2018 年,时间长达3 年;其间,赵冰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赵冰与李美丽对宋萍造成了很大伤害,从宋萍愤然提起刑事自诉也说明了这一点;赵冰的部分工资长期交予李美丽共用,侵犯了宋萍的共有权。对赵冰与李美丽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符合重婚罪的立法精神。



延伸解读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 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3. 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 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

5.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