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经济法体系是由不同类型的经济法规范构成的,某一类型的经济法规范,便可构成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它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订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因此要研究经济法的体系如何构成时,就要研究经济法由哪些部门法构成,以及它们是如何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
一般来说,部门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其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也是如此。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传统部门法都不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由于这两种关系都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于是就有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经济法体系由这两大部分构成,从而形成一个基本的“二元结构”。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细分,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也可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这就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如何构建经济法体系】但由于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全面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市场经济法律部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市场立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即:“三元结构”。也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应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即“四元结构”。不难发现,无论以上哪一种说法,都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有争议的是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归属。
虽然二元结构的经济法体系是已经是默认的共识,但还是存在着很多的缺陷。第一,传统的划分缺乏一个统一的以一贯之的划分标准。按照法学基础理论划分法律部的标准一般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但传统划分逻辑线索不明晰,早已偏离了这两个标准,在一个体系中往往使用两个甚至多个划分标准,各个分支部门法体系之间要么纵横交错、相互交叉,要么各自独立、不能互补、不能周延,从而导致整个体系混乱不清。例如,有的将经济法体系分为“总论 ”、 “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 “宏观调控 法”四部分,其中的“国家投资经营法”放置在体系中不免令人费解,这样的体系明显没有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划分。其次,传统划分不完整,不能涵盖经济法的全部内容,其学理上的局限性和不完全性比较明显。 虽然传统划分角度不同,内容各异,均有其可取之处,但总的来说,各种观点仍存在挂一漏万或以偏概全的缺陷。比如,对争议比较多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归属问题,多数划分均采用未置可否的态度,或干脆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内容不入编、避而不谈,或者用“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国家投资经营法”这种不伦不类的名称作为体系的一支,孤单而生硬地摆在经济法系统内,从而使得整个体系显得不相适应、不够融洽。
笔者为了研究如何更好地构建经济法体系,对经济法体系各部门重新归纳和整理,在二元结构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构建结果如下。首先,将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两个大的分支部门,分别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二元”相对应。其次,依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将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分别划分为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和宏观经济法一般法、宏观经济法特别法。最后,再根据微观经济法一般法调整阶段的不同,把微观经济一般法分为市场主体规制法和市场运行规制法; 根据微观经济学所调控的市场的不同,把微观经济特别法分为消费品市场规制法、生产资料市场规制法、服务市场规制法、要素市场规制法和对外贸易市场规制法等多个不同分支; 将“宏观调控基本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两个应然状态上的宏观调控法纳入宏观经济法一般法,济特别法又细分为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等。 笔者认为,这种结构安排较好地反映了经济法体系作为一个系统的协调性、严密性和统一性, 符合上述关于系统论的特点和优势,更加科学、合理。
这种新的二元经济法体系打破了传统体系结构模糊不清的混乱局面,使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更加系统、合理。这样的划分更能使整个经济法体系成为一个完整、全面的学科体系,以系统论的方法构建经济法体系的结构,不失为解决经济法体系难以建立的一种新方法。但是,各种法律分类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并非都是完美无缺的,只有不断经受住历史和实践的考验的法律体系才能发展得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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