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勃律师提示(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刑事风险防范篇》)
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法人”,法人不是人,法人是组织机构。二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才是人,是公司、企业的“老板”。
其次,我们要从总体上认识一下法定代表人即公司、企业的“老板”面临刑事风险的原因。法定代表人要肩负着公司、企业对内、对外的职责;一方面要保证个人的行为合规,并且不损害公司、企业的利益;同时,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其所代表的公司、企业的行为合规,不触碰法律的“红线”;综上,这是法定代表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大的原因。
【《张勃律师提示(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刑事风险防范篇》)】最后,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办案实务中实际发生的情形,参照公司、企业对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要求,与法定代表人相关的罪名较多,仅就法定代表人经常涉及到罪名做如下统计: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集资诈骗罪;3.职务侵占罪;4.挪用资金罪;5.贷款诈骗罪;6.合同诈骗罪;7.洗钱罪;8.票据诈骗罪;9.信用证诈骗罪;10.金融凭证诈骗罪;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2.虚开发票罪;1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5.逃税罪;16.骗取出口退税罪;1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8.非法经营罪;19.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0.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1.单位行贿罪;22.行贿罪;2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6.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27.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28.高利转贷罪;29.内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3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3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32.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3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3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3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37.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38.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39.逃汇罪;40.骗购外汇罪;41.妨害清算罪;42.虚假破产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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