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多少为好 注册公司注意什么

注册资本越多越好 。股东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兼顾自己和公司的未来发展,避免盲目以“天价”注册公司 。
今天助手被大家普及 。为什么大部分公司都叫“XX有限公司”或者“XX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责任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
我国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 。
第一,注册资本不是越多越好 。
理论上,除仍有法定注册资本的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建筑、典当、外商投资、劳务派遣等14个行业)外,可以随意设定注册资本 。但是,作为一个企业家,你要有严格的法律意识 。建议考虑以下因素:
注册公司门槛降低,不需要注册验资报告 。
01
公司注册资本应参照行业资质要求 。
比如互联网公司申请ICP经营许可证,ICP经营许可证要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天猫和JD.COM也对入驻平台的商家提出了一个标准: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需要其他资质/资格,如投标等 。,只是参考行业的通行做法 。
02
注册资本越大,风险/责任越大 。
比如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持有70%的股份,所以需要出资70万元 。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了1000万外债 。那么A最多只需要以他的70万出资额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与他无关 。但如果这家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A仍然持有70%的股份,那么A就要承担700万的责任!
03
一个小问题:印花税
企业每年年底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比如某科技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 。企业完成实缴,企业印花税500元 。
举个极端的例子,2016年,一家名为安徽御龙地智慧餐饮的公司注册资本是5万亿(三个腾讯估值) 。如果完成实缴,印花税将达到25亿元 。所以那些想冒充亿万富翁的“创业土豪”要谨慎了 。
所以注册资本不是越大越好 。互联网创业者大多走股权融资的道路,最重要的是股权比例,而不是注册资本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设定一个合理的注册资本是最理性的选择 。
二 。注册资本实缴如何确认?
公司成立后,需要在银行开立企业银行账户 。股东(或单位)可将到期资金从自己账户转入公司账户,转入资金用途应写“投资款” 。
在实缴制之前,注册资本需要验资报告 。大多数情况下已经不需要了,只是一些招标项目或者比较大的合作伙伴 。为了确认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合作公司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可以在实收完成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三 。一些常见问题
01
【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多少为好 注册公司注意什么】注册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后来不想经营了 。我需要凑足那100万吗?
这里有两种情况:
1)公司无外债,不想经营,想注销 。
不是,公司没有外债的时候,不涉及赔偿别人的损失 。走正常注销流程就行了,注销前不需要补钱 。
2)公司有外债,不想经营 。
需要,需要还欠别人的钱 。“认购制”只是现在不用一下子把钱交出来,但是法律责任摆在那里 。你需要按照你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
02
注册资本可以用吗?
当然可以用 。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钱,是公司用来花的 。一般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日常经营、支付员工工资、采购商品、采购办公用品等 。
但是,注册资本不能由个人随意使用 。如果需要给个人钱,必须要有相应的发票才能报销,或者采取工资、劳务费、奖金等形式 。
03
在认缴制度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延期,而不是永久豁免 。
简单来说,注册资本认缴制就是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可以不缴,但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期限内缴足 。即使约定2065年全部出资到位,到现在也要几十年,股东也要出资到位 。
这个制度的出发点是,首先,衡量一个公司真正实力的是公司的实际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 。其次,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注册时要求其资本实际到位,往往很难做到,容易造成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相关问题,增加企业成本 。因此,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 。
04
在认缴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是越高越好 。
有人认为,既然公司成立时不用具体交钱,注册资本不是越多越好吗?简单注册几千万甚至上亿,说自己都是“亿元”公司的老板,对业务发展有好处 。事实并不完全真实 。首先,股东的出资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即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足 。
实际上,真正的市场交易者在考察的时候,也非常重视自己的注册资本是高是低,公司股东后续出资义务是否履行,如何履行 。他们会通过工商登记系统等途径进行查询 。一旦你决定与公司做生意,你通常会直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资本或提供担保以确保资本到位 。
所以注册资本越多越好 。股东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兼顾自己和公司的未来发展,避免盲目以“天价”注册公司 。
05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约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与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非常明确上述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
看到这里,很多聪明的企业家可能会抓住认缴资本制度的一个看似明显的“弱点” 。由于认缴资本的实缴时间只要在公司的经营期限内,就可以写成几十年,所以股东根本不用交钱 。一旦公司不能对外还债,无论如何现在出资还早 。我们能逃脱吗?
未达到约定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
但现有的判例和实务意见大多认为,如果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约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的判决((2014)普民二(商)子楚第5182号)清楚地表明了这一观点 。其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设立公司的认缴制度的情况下,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公司以其现在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且,当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股东承诺将来出资时,也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出资清偿公司债务,更符合市场上商事主体的合理预期和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 。
因此,认缴制度有其“独特”的方式,在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作用 。认缴制不应该也不会成为股东索取无限利益、不承担出资责任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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