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双刃剑,拿钱需谨慎!
前段时间,冯导与万达思聪公子因“万达对其新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异于其他院线的低排片率”一事而“互撕”,霸占了各新闻媒介的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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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前几日第53届金马奖颁奖典礼上,冯小刚凭借《我不是潘金莲》获金马奖最佳导演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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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且不评头电影,也不道足思聪是不是被打脸了。我们且来看看这些夺人眼球的新闻事件背后的其他真相,舆论导向指出,新闻背后以及冯导亲自“开撕”的拼劲是迫于“对赌协议”。据了解,华谊兄弟2015年11月发布公告称,公司出资10亿收购冯小刚旗下公司美拉传媒70%的股权,冯小刚等两名股东承诺2016年不低于1个亿的净利润,自2017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每年在上一年度承诺的净利润目标基础上增长15%。如果完不成业绩,冯小刚本人就要掏腰包来补上。而2016年上半年,美拉传媒净利润只有3535万元,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对冯小刚完成今年的业绩承诺至关重要。毕竟股东个人收了人家10亿元。
噢!原来是酱紫的。
那么我们先来科普一下什么是“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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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通常情况下,被投资方(融资方)未来的业绩与预期一定时间内达到上市是“对赌协议”中最为常见的内容;投资人(收购方)一般以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入被投资方(融资方),而对赌的对象主要为被投资方的原股东或被投资方公司;相应的对赌条款则以估值调整(股权比例的调整)、业绩补偿、股权回购条款等为主。
其中估值调整是投资方(收购方)在对被投资方(被收购方)投资时,以一定的计算标准计算的被投资方的企业估值,根据估值确定投资方的投资持股比例,当被投资方在约定期间未达到约定估值标准时,按照协议约定情况对投资时的估值进行调整,被投资方退还投资方的投资或出让更多的股份。业绩补偿则如前文所述冯导的情况,投资方在投资(收购)时,与被投资方股东就约定未来一定时间内,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经营业绩的约定,如果被投资方(被收购方)未能达到业绩条件,则需按约定方式对投资方进行补偿,要么支付现金对价,要么支付更多股份。股权回购是指投资方在投资时,与被投资企业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内,达到上市条件,若未达到,则投资者有权要求被投资方原股东回购其所持有的被投资方股权。除此之外,诸如其他如非财务业绩指标、竞业限制、引入新投资人的限制、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等也是对赌协议常见的。
纵观历史,在资本市场上因对赌失败的案例也大有存在,大S婆婆张兰因对赌鼎晖创投,输掉一手经营的“俏江南”(PS最新消息说并不属实);陈晓因对赌摩根士丹利及鼎晖,输掉苦心经营的永乐电器;李途纯因对赌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三家投行,输掉其持有的太子奶全部股权。当然也有企业对赌胜利的,如蒙牛对赌摩根士丹利,蒙牛胜出,其高管最终获得了价值高达数十亿美元的股票。
对于本文开头提到的电影案例,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影视行业的利润具有不稳定性,上市公司为了保证营业的稳定性,对赌是有必要的,但是这并不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影视业务的利润稳定。“目前影视行业竞争加剧,市场和利润空间有限。就中国电影而言,票房规模在增长,但实际净利润增长幅度不大。”
对赌协议是把双刃剑,创业者在引入PE、VC时,一定擦亮双眼,量力而行。对赌有风险,拿钱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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