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烟价格表2021价格表 和天下多少一包

当事人:湘潭县易俗河镇三湘超市
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321MA*******A * * * A
地址:湘潭县XX镇XX街
身份证号码:43032119 * * * * * * * 3
电话:139 * * * * * * 1
地址:湘潭县XX镇XX街
2020年12月15日,日本局、湘潭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烟草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020年12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2020年12月22日侦查终结 。
【云烟价格表2021价格表 和天下多少一包】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30日被湘潭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经营资格后,未重新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在其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 。2020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烟草柜台内发现7包龙凤程响牌香烟,销售价格为15元/包;娇子(精品)牌卷烟6包,销售价格15元/包;7包白沙(天天硬精)牌香烟,销售价格为15元/包;白沙牌卷烟7包,销售价格22元/包;南京(十二烤烟)牌卷烟7包,销售价格28元/包;2包好猫(中金丝猴)牌香烟,销售价格为25元/包;5包黄山(小红方印)牌香烟,销售价格为23元/包;芙蓉王(硬蓝新版)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为35元/包;白沙(硬和世界双中店)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为100元/包;云烟(软重九)牌香烟2包,销售价格100元/包;白沙(硬和气生财)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55元/包;芙蓉王牌香烟3包,销售价格60元/包;利群(软龙嘴)牌卷烟4包,销售价格36元/包;黄鹤楼(硬奇迹)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为30元/包;黄鹤楼(侠骨柔情)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为40元/包;售价45元/包的中(硬)牌香烟4包;售价70元/包的中(软)牌香烟3包;云烟牌香烟6包,销售价格15元/包;南京(宣和门)牌卷烟7包,销售价格18元/包;好猫(精品长乐)牌卷烟8包,销售价格16元/包;7包贵烟(跨越)牌卷烟,销售价格25元/包;凤凰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35元/包;7包虫草(细计数)牌香烟,销售价格为50元/包;白沙(硬气赚钱)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50元/包;芙蓉王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26元/包;4包双喜(软宝好日子)牌香烟,销售价格16元/包;4包双喜(硬经典1906)牌香烟,销售价格17元/包;4包双喜(百年经典)牌香烟,销售价格20元/包;玉溪(初心)牌香烟4包,售价20元/包;白沙(硬精品三)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为15元/包;4包芙蓉王(硬)牌香烟,售价25元/包;珍(锦绣)牌香烟4包,售价11元/包;庐山(精品)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8元/包;4包爱情鸟牌香烟,售价5元/包;4包黄山(新品)牌香烟,售价8元/包;黄鹤楼(世界著名建筑)牌卷烟1包,销售价格16元/包;叶(大M)牌卷烟6包,销售价格25元/包;4包黄山(记忆)牌香烟,售价14元/包;4包双喜(硬)牌香烟,售价15元/包;叶()牌卷烟4包,销售价格15元/包;大前门(短支)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为20元/包;售价26元/包的牡丹(金短枝)牌香烟3包;利群(夜西湖)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为20元/包;一包芙蓉王(硬新版)牌香烟,售价30元/包,四包(硬宝龙凤)牌香烟,售价21元/包,三包云烟(软宝)牌香烟,售价23元/包;玉溪(软)牌卷烟4包,销售价格23元/包;6包娇子牌香烟,销售价格30元/包;金叶(小目标)牌香烟4包,销售价格14元/包;售价15元/包的七匹狼(红)牌香烟四包;7包芙蓉王(硬闪细数)牌香烟,销售价格为35元/包;7包金叶(爱尚)牌香烟,售价16元/包;金生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25元/包;6包金生(滕王阁紫光)牌香烟,销售价格为15元/包;珍(凌云)牌香烟7包,销售价格15元/包;7包黄山(红印细支)牌香烟,销售价格为20元/包;云烟(何玥肉苁蓉)牌卷烟7包,销售价格23元/包;5包芙蓉王(硬红带)牌香烟,销售价格为30元/包;7包芙蓉王(硬蓝细支)牌香烟,售价40元/包 。59个品种共289包 。上述烟草销售价格均为标示零售价销售,总价值7604元 。
2020年12月15日,该局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潭吉剑字[2020]1-20号),要求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烟草制品购销的相关证明材料 。双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主席团提供这些文件 。因此,根据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查获的烟草价值计算,涉案当事人零售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为7604元,无法取得违法所得 。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烟草的品种、数量、零售价格等事实;
3.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三湘超市零售卷烟的品种、数量和零售价格的事实;
4.询问证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用以证明当事人无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
5.湘潭县烟草专卖局出具资料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6.1 .我局向当事人出具的《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潭县〔2020〕1-20号)复印件,用以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的事实 。
根据《湖南省行政诉讼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 。未经当事人表示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2020年12月28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证据表示意见(异议)通知书》 。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被我局采纳为定案依据 。
2021年3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郯县市综听证告知书〔2021〕26号),告知其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局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根据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以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和外国烟草制品的购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所称“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说明问题,提供证据,承认错误 。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章“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六十五、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第五十七条确立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10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以1520.8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湘潭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
湘潭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24日
【来源: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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