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房地产交易适用税费的最全面汇总)
最近在网上看到广州市税务局的房产交易税率表 , 总结的很好 。清单非常清楚 。除了一些地方性的规定 , 大部分政策都是全国通用的 , 大家可以收藏起来参考一下!
总共有四个表 , 即:
一、购买一手房相关税费计算表(买方)
二 。(一)二手房个人转让相关税费计算表(买卖双方)
(二)二手非住宅房屋个人转让相关税费计算表(买卖双方)
三 。企业间二手房转让相关税费计算表(买卖双方)
当然 , 这些税费计算表适用于不采用综合征收率的地区 , 对于采用综合征收率征税的地区可以忽略不计 。
一、购买一手房相关税费计算表
【注】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减按50%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
【梁晶晶备注】契税第三档是3% , 这是广东省的契税税率 。其他省市应以本省的契税税率代替成本计算 , 以下契税税率相同 。其他政策全国一致 。
二、二手房(存量房)转让相关税费计算表
[注意]
1.我省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单套住房套内面积小于120平方米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 , 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 , 实际成交价格小于同级别土地上房屋平均成交价格的1.44倍 。
2.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减按50%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
【梁晶晶备注】转让方出售超过2年的房屋增值税政策与其他地区不同 , 其他地区免税 。具体可以参考我的另一篇文章:《个人买卖二手房要交什么税?另外 , 转让方核定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和征收率各地不一样 , 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
[注意]
1.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减按50%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
2.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100% ,
使用税税率根据增值率确定 。税率表如下:
【梁晶晶备注】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核定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
三 。企业间二手房转让(出售)税率表
[注意]
1.以上所列税费仅在房产交易中缴纳 。房地产转让方还需要根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
2.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 。
3.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 税率根据增值率确定 。税率表如下:
【梁晶晶备注】注意契税税率不同 , 注意非市区城建税税率不同 , 其他政策相同 。
[梁晶晶评论]
房产交易税费的计算需要区分不同的主体和情况 , 很麻烦 。广东省税务局的这些税费计算表可以给你提供一个指南 。适用时 , 可以替换成本地点的税率和征收率 。
在那些个人不动产交易按综合征收率征税的地区 , 无论是税企还是企业都减轻了负担 , 省了太多力气 。可惜不是每个地方都有这样的政策 。
以上来源:广州税&税网 , 晶晶每月税单整理 。
个人买卖二手房要交什么税?(晶莹剔透的纳税月份排序)
日常生活中 , 如果有非金融的朋友问我税收问题 , 十有八九是问:个人买卖二手房要交什么税?今天 , 我把这些政策放在这里 , 以便你能检查它们 。
卖方应缴纳的税款
一、增值税
1.个人销售自建住房和购买2年以上(含)的住房 , 免征增值税;
2.个人出售和购买不满两年的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不含贝尚广深)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适用税率(市区7%;城镇5%;其他1%)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税额×适用税率(本省规定的税率)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三 。土地增值税
自然人出售房屋除外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四 。印花税
自然人出售房屋除外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动词 (verb的缩写)个人所得税
1、能提供房屋原值或税务机关能核实房屋原值的 , 计税价值减去房屋原值 , 房屋过户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与相关合理费用的差额×20%;
2.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证明 , 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 , 按核定税额征收 。按住房收入的1%~3%予以核定 。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山西省规定为1% 。
3.转让自用5年以上 , 且为家庭生活唯一住房的 , 免征 。住房唯一是指夫妻双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拥有一套住房 。
4.符合下列情形的 , 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负有直接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的;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时 , 依法取得该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相关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买方应付的税款
一、契税
1、个人购买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 , 减按1%税率征收;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 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 , 减按1%的税率征收;
2.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 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家庭规模在90平方米以上的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减按2%的税率征收;
3、第三套及以上 , 按省规定的法定税率征收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二 。印花税
自然人购房免征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说明
卖方转让主城区房屋一套 , 价值105万元(含税) , 面积95平米 。2019年购买时 , 购买价(含税)84万 , 契税1.2万 , 无其他费用;买家名下没有空间 。该交易应缴纳的税款如下:
[卖家]
两年以下应交增值税:105 ÷ (1+5%) × 5% = 5万 。
城市维护建设税:5×7%×50% = 17.5万 。
教育费附加:5×3%×50% = 0.75万 。
地方教育附加:5×2%×50%=0.05万 。
土地增值税:免征 。
印花税:免税 。
个人所得税:(105-5-0.175-0.075-0.05-84-1.2)×20% = 2.9万 。
[买方]
契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105-5)×1.5% = 1.5万 。
印花税: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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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各种税的计税价值如何确定?
1.增值税:个人出售已购不足2年的住房 , 按照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全额”是指以不含税的房屋总价款为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 取得房屋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房产原值 。计算转让收入时可抵扣的税款不包括本次转让所缴纳的增值税 。
3.契税:已征收契税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房屋契税时 , 应扣除增值税后确定为契税计税价值) 。
4.免征增值税的 ,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 , 不从交易价款、租金收入和转让不动产收入中扣除增值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个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二、住房年限怎么算?
1.个人购房 , 以取得的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房时间 。
2.“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发证日期 。
3.纳税人申报时 , 同时出具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 且两者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 , 按照“孰先孰后”的原则确定购房时间 。
4.《通知》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个人通过赠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对外出售住房的行为 。购买时间按照赠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的购买时间确定 , 购买价格按照赠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的原购买价格确定 。个人需持证明其通过赠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文书 , 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5.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 购房时间按照“孰先孰后”的原则确定 , 以购房合同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者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
【政策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样本策略 。
以上来源:闪闪税月 。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对昆明市第十三届CPPCC第二次会议提案的复函
上映日期:2018年11月28日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税务局办公室
李委员* *:
你局在昆明市第十三届CPPCC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昆明市二手房商品房交易税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已交我局办理 , 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 ,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时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销售额为总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房地产原购买价款或者取得房地产时的定价后的余额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 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建造的不动产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 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3.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 ,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 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按照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房地产原购买价或房地产评估价后的余额 , 按5%的预征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 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4.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其建造的不动产 ,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 以作为销售额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为基础 , 按照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 , 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 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
5.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时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 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为依据 , 按照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房地产原购买价或房地产评估价后的余额 , 按5%的预征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 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6.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转让其自建不动产的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 以作为销售额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为依据 , 按照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 , 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 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时 , 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 , 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已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时 , 以销售额为全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不动产的原购买价款或者取得该不动产时的评估价款后的余额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房地产时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三)个人转让已购房地产的 ,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已购买的住房) , 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的原购买价格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定价 , 计算应纳税额 , 税率为5% 。
2.个人转让其自建房地产(不含其自建住房)时 , 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3.个人销售自建房自用免征增值税 。
4.个人出售购买不满2年的住房的 , 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 免征增值税 。以上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的地区 。
5.个人出售购买不满2年的住房的 , 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 销售收入与该住房购买价款的差额 , 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 免征增值税 。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
6.个人参与分割家庭财产 , 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向负有直接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偿赠与;产权人死亡 , 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
(四)其他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计算的应纳税额 ,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计算的应纳税额 , 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第二 ,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 契税按照以下规定缴纳:
(一)对个人购买的唯一家庭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 下同) , 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 ,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二)对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 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 ,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 , 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
三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对个人出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四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对个人出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动词 (verb的缩写)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说明
以上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个人买卖房屋的 。至于非住宅产权交易 , 截至目前 , 拥有税收政策制定权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
不及物动词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 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居住住房取得的所得 , 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七、关于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第三条第一款“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除专门税收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 , 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未经国务院批准 , 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 , 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
针对上述情况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税务局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 加强政策宣传 , 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您的回复中有任何不恰当或不清楚的内容 , 请与我局联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来源: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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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适用税费 最全总结 房地产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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