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指在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技术中介服务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就权利义务的履行和合同条款的解释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专利纠纷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列举了16类专利纠纷 。其中,第三项属于《条例》中的专利合同纠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权属纠纷、侵权纠纷 。见《条例》第143条 。第8项涉及临时措施,见《条例》第339条和第340条;第10 ~ 15项为行政争议 。[5]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有关的规定有专利法第十条[6]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7]、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条款 。与专利许可合同相关的规定有《专利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合同法》第十八章第三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部分 。
【专利许可纠纷案例通过什么法律来判决?】专利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专利申请权转让或专利权转让等专利合同纠纷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或专利权转让过程中 。产生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有:①在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权利转让合同可能无效,从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失,引发纠纷 。(2)未经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专利权人同意,单独转让权利产生的纠纷 。(3)专利权已到期(自动放弃或撤销或宣告无效),原专利权人未及时通知受让人,引发纠纷 。(四)因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争议的解决可以直接按照《合同法》中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处理 。专利许可合同纠纷是指专利许可合同中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专利许可合同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相关争议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专利中介合同纠纷专利技术中介合同是一种技术服务合同,是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咨询机构、技术市场和个人为传递技术情报信息,组织产业化、商品化生产,督促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所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可以由专利供方和专利需方与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也可以由供方和需方分别与中介机构签订 。合同是基于供需双方对中介的绝对信任,通过中介自愿执行 。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是供需双方和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应根据技术服务合同进行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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