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内容就到这里了,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 。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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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销售政策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产权人(出租人)可以负责房屋的租金收取、日常管理和维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
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有支付租金的能力,达到政府规定的无房收入限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专、中专、职业学校毕业后就业,以及从外地到主城区工作的无房职工 。主城区有住房救助能力的直系亲属除外 。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主城区退休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审查制度 。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 。
内蒙古乌兰察布公租房销售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原则上,房屋的租金收取、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工作,应当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的租金标准收取 。业主(出租人)可以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
【/s2/】第十九条:【/s2/】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由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单位按照《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
【/s2/】第二十条:【/s2/】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乌兰察布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统一管理 。产权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原则上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需要续租的,应当重新审查其资质 。不得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等变相转让使用权 。
【内蒙古乌兰察布公租房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s2/】第二十一条:【/s2/】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运营期间,因收回国有土地或者征收农村预留土地需要拆迁补偿的,按照市场重置价计算房屋,土地仍按原土地性质和收益标准予以补偿 。
用于社会租赁和企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 。均按照《乌兰察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并对承租人的资格进行定期审查 。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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