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淼乳业(“妙妙”)打了7年,谁的信托利益受损?)
2017年5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妙妙”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2017)京字第1396号行政判决(京第1415139号),驳回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乳酸菌饮料”、“乳酸饮料(水果制品,非牛奶)”
蒙牛申请无效石淼第32类“妙妙”商标1999年1月14日,保定市龙宝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415139号“妙妙”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2类乳酸饮料(水果制品、非乳类)、水(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可乐、汽水等商品上,并于2000年6月28日核准注册 。2007年1月22日,争议商标被核准转让给保定龙飞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7月18日,保定龙飞矿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保定龙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 。2014年4月24日,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由龙飞公司转让给保定石淼乳品公司(以下简称石淼公司) 。
(第1415139号“妙妙”商标)
2010年8月,蒙牛公司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决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蒙牛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石淼公司在2009年和2010年在乳酸菌饮料产品上有效使用了争议商标,并据此认定石淼公司在2007年8月30日至2010年8月29日期间,在核准的乳酸菌饮料(水果制品、非奶制品)及类似的果汁、可乐、乳清饮料等产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了争议商标 。蒙牛公司对上述决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决定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该决定已经生效 。
2014年6月9日,蒙牛公司再次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争议商标 。商标局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维持争议商标的决定 。蒙牛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2016年5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结合石淼公司提交的经销合同、提货单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石淼公司在2011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8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乳酸菌乳饮料产品上实际使用了被复审商标 。蒙牛称3202组的乳酸饮料不含牛奶,并向商标局提交了支持其主张的答辩状 。但国家图书馆提交的检索材料显示,乳酸饮料中含有牛奶 。由于乳酸菌乳饮料不是标准的商品名称,在商标注册审查的实践中,通常归入3202乳酸饮料(水果制品、非乳类)商品 。因此,蒙牛公司主张的乳酸饮料不含牛奶的主张不予支持 。石淼公司在乳酸饮料制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可视为其在乳酸饮料制品(水果制品、非奶制品)上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故维持复审商标在乳酸饮料制品(水果制品、非奶制品)上的注册 。同时,复审商标指定的除乳酸饮料(水果制品、非乳类)以外的其他商品与乳酸饮料(水果制品、非乳类)相似,应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 。
蒙牛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石淼公司应将争议商标在“乳酸菌饮料”上的实际使用视为其在“乳酸菌饮料(水果制品,非乳)”产品的核定使用中的使用,驳回蒙牛公司的起诉,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决定 。
蒙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蒙牛公司上诉称,争议商标中核准使用的商品为乳酸饮料(水果制品,非牛奶),商品名称本身已明确表示“非牛奶”,而牛奶是石淼乳业公司实际生产的主要乳酸菌饮料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石淼乳业公司实际使用的乳酸菌饮料被视为其批准使用的乳酸饮料(水果制品) 。
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基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原则,在未对类似商品和服务清单中的商品作出明确说明和界定的情况下,商标局不能对商标注册所有人提出高于商标注册审查员的判断标准 。因此,石淼公司提交的提货单、经销合同等证据显示,石淼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在“乳酸菌饮料”的产品上使用了“妙妙”商标专用权,已证明其无意在注册后实际使用争议商标,也不存在垄断商标资源的故意 。对此,蒙牛公司上诉称,如果石淼乳品公司的商标继续有效,则蒙牛公司在商标管理机关核准的第29类商品上注册的“妙妙”商标无效,蒙牛公司的信赖利益将受到极大损害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乳酸菌饮料”与“乳酸饮料(水果制品,非牛奶)”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 。,且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未被记录在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分部中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认定“乳酸菌饮料”和“乳酸菌饮料”
另外,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在先制度,注册的商标要合理避开之前申请的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妙妙”于1999年1月14日申请注册,蒙牛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与争议商标标识完全相同的商标“妙妙”,未尽到合理回避义务 。因此,蒙牛公司主张其信赖利益受损的诉求也是没有根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
石淼关联公司对蒙牛“妙妙”商标的申请无效 。经查,2007年2月10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6428708号“妙妙”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9类奶酒(乳饮料)、牛奶、乳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上,并于2011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 。2014年3月6日,保定龙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提出第6428708号“妙妙”商标撤销申请 。企业信息查询显示,保定龙飞投资公司是保定石淼乳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本案引用了第1411870号商标“加缪” 。保定龙宝饮料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 。批准的产品为第29类乳饮料(以牛奶为主)、乳制品、酸奶等商品 。2001年申请调到北京石淼乳业有限公司,2006年7月7日申请调到龙飞公司 。引用2:第1415139号“妙妙”商标,即上述(2017)京兴全第1396号案中的争议商标 。
2015年4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由汉字“妙妙”组成,虽与被引用商标“加缪”的首字母相同,但在整体外观、称呼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标识 。引用商标II中核准使用的奶酒(乳饮料)、乳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牛奶为主)、可可奶(以牛奶为主)、奶昔制品和非酒精果汁制品为同类产品 。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II均由汉字“妙妙”构成,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两种商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以及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 。除上述类似商品和引用商标II中核准使用的商品外,商标争议中核准使用的其他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商评委裁定,在奶酒(乳饮料)、乳饮料(主要是牛奶)、奶茶(主要是牛奶)、可可奶(主要是牛奶)、奶昔产品上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其他产品上维持 。蒙牛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上诉至法院 。该案历经两次法院判决,均未支持蒙牛公司的诉讼请求 。
(第6428708号“妙妙”商标、引用商标一和引用商标二)
2017年5月26日,北京市高院在(2017)京行终第2337号二审判决书中认为,争议商标中核准使用的奶酒(乳饮料)、乳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牛奶为主)、可可奶(以牛奶为主)、奶昔等商品与引用商标2号中核准使用的非酒精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奶茶等方面,到案件审理时,被引用的商标II已经被法院终审判决注册 。蒙牛公司撤销引用商标II案正在审理中 。本案应当中止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根据裁判查询,2016年5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京高终字第2373号再审行政裁定书,驳回蒙牛公司对妙妙第1415139号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的再审申请
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乳酸饮料和乳酸菌饮料属于含乳饮料,部分相关公众难以区分这两种商品的现实,复审商标注册人在第32类乳酸饮料上申请注册该商标,并实际在乳酸菌饮料或发酵含乳饮料上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注册后不使用其自有商标的主观故意 。也无意垄断商标符号资源,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这是我国现行商标注册制度下不得已的选择,不能要求石淼公司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
据了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蒙牛公司诉石淼公司侵犯妙妙商标权一案 。目前,此案诉讼进展不明 。但可以肯定的是,石淼公司先于蒙牛公司注册的“妙妙”商标是蒙牛公司在侵权案中无法回避的重点 。
【“妙妙”争了7年 谁的信赖利益受损? 妙士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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