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株洲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 。
【株洲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株洲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株洲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株洲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文章插图
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政策
株洲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辖区城镇户籍,在本辖区工作或居住的;申请人配偶未在三水登记的,应视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职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80%) 。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5㎡(含15㎡) 。
(4)没有租住的廉租房、直管公房或自办公房 。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财产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或委托拍卖该财产 。
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买卖政策
根据《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如需续租,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享有原承租房屋的优先权 。
(一)承租人可选择在租赁期满五年后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
(二)公共租赁住房销售价格以综合成本为基础,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区按规定支付租金 。
(4)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和抵押,不允许租赁、转让、赠与等市场交易 。抵押价值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值的70% 。
购买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主城区其他房屋,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抵押处置的,政府将予以回购 。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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