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婆婆却不让我再见女儿( 二 )


回复:
夫妻双方离婚时 , 抚养费可以协商 , 是否支付抚养费和探视权没有必然联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 , 你前夫没有权利不让你探视孩子 。
关于抚养权 , 你可以同前夫协商变更 , 如果不行 , 你可以起诉 。但是 , 能否胜诉 , 关键还要看谁直接抚养更有利于维护子女的权益 , 还要看双方的具体情况 。
侮辱、诽谤作为侵害名誉权的两种形式和刑法中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是有区别的 , 前者是民事纠纷 , 后者是刑事案件 。侮辱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羞辱他人 , 比如当面扒光别人的衣服 , 当面辱骂他人;诽谤是捏造事实败坏他人的名誉 。如果要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 还要求加害行为情节严重 。你可以以此为依据 , 看看你前婆婆的行为属于哪一种 。如果是侵害名誉权 , 你可以起诉要求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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