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统计年鉴 上海统计年鉴2009( 二 )


--恢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底线
在上海市就业妇女生育津贴的政策安排中 , 最公平的是“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恢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底线,是上海市城镇就业妇女生育生活补贴政策安排回归公平的应有之义 。
【上海统计年鉴 上海统计年鉴2009】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上海市就业妇女生育津贴的底线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四年多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底线,上海生育保险基金“低收入高支出”的模式(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5%)确实造成了收不抵支的局面 。然而 , 在随后的8年里,以“上海市人社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和“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底线,上海生育保险基金“高收入低支出”的模式(用人单位月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分别调整为0.8%和1%)促进了支出大于收入的局面 。2016年,在“全面二孩”政策的背景下,当年的结余仍然达到了14.5% 。可以说,缴费比例之高,参保人数之高(2016年4月1日起,上海外来务工人员按“五险”参保,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猛增200多万),为上海恢复高水平底线——“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实行“高收入高支出”模式奠定了良好基础 。(作者是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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