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运输条款

【贸易运输条款】1、装运期必须订明年度及月份,对船舶较少去的偏僻港口,最好争取跨月装货以便于安排船舶,订装运期应结合商品的性质 , 选择季节 。如雨季不宜装烟叶,夏季不宜装沥青等 。还应结合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如北欧港口不宜订在冰冻期,热带某些地区不宜订在雨季等等;
2、出口货的装运期 , 分远、近洋地区,应掌握在信用证收到后有一定的期限 。远洋地区不少于30天,近洋地区不少于20天;
3、签订出口合同时,应避免信用证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订为同时到期即“双到期” 。一般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15天 , 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4、不能接受一笔货物在短期内分若干批出运的条款 。因为在规定期内,如无适当的足够数量的船舶,就会影响这批货物的出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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