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本合同第四十条(《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近日,虹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一名劳动者A小姐的投诉,反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虹口大队接到举报后,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展开调查 。
据了解,A小姐于2018年入职A公司,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2020年底,A小姐因为怀孕经常打电话请病假,家里有了宝宝 。几个月后 , A小姐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公司以A小姐不称职为由 , 提前30天书面通知A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
A小姐认为,首先,她已经提前按照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 。其次,她在家里生孩子的时候,还每天给公司发工作汇报邮件,证明她同时也没有影响工作 。而且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怀孕的女员工是不应该被辞退的,但是公司已经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应该撤回通知继续履行合同 。
甲公司认为,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而且A小姐经常请假拖延一些项目的进度 。目前 , 她是无能的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 , 她应该解除劳动合同 。
虹口大队在了解事实后,向A公司普及了劳动法,尤其是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 。公司规定不应超越法律红线,故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与A小姐的劳动合同 , 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整改,撤回解除通知并继续履行与A小姐的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
[全面审查]
【劳动法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A小姐虽然经常因为怀孕请假 , 不能很好的履行工作,但目前处于孕期,受法律特别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即“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A公司以A小姐“不称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 , 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在后续工作中,由于其身体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胜任,A公司也可以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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