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淼乳业(“妙妙”)打了7年,谁的信托利益受损?)
2017年5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妙妙”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2017)京字第1396号行政判决(京第1415139号),驳回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乳酸菌饮料”、“乳酸饮料(水果制品,非牛奶)”
蒙牛申请无效石淼第32类“妙妙”商标1999年1月14日,保定市龙宝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415139号“妙妙”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2类乳酸饮料(水果制品、非乳类)、水(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可乐、汽水等商品上,并于2000年6月28日核准注册 。2007年1月22日,争议商标被核准转让给保定龙飞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7月18日,保定龙飞矿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保定龙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 。2014年4月24日,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由龙飞公司转让给保定石淼乳品公司(以下简称石淼公司) 。
(第1415139号“妙妙”商标)
2010年8月,蒙牛公司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决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蒙牛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石淼公司在2009年和2010年在乳酸菌饮料产品上有效使用了争议商标,并据此认定石淼公司在2007年8月30日至2010年8月29日期间,在核准的乳酸菌饮料(水果制品、非奶制品)及类似的果汁、可乐、乳清饮料等产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了争议商标 。蒙牛公司对上述决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决定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 该决定已经生效 。
【“妙妙”争了7年 谁的信赖利益受损? 妙士乳业】2014年6月9日 , 蒙牛公司再次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争议商标 。商标局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维持争议商标的决定 。蒙牛公司不服 ,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2016年5月11日 ,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 认为结合石淼公司提交的经销合同、提货单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石淼公司在2011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8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乳酸菌乳饮料产品上实际使用了被复审商标 。蒙牛称3202组的乳酸饮料不含牛奶,并向商标局提交了支持其主张的答辩状 。但国家图书馆提交的检索材料显示 , 乳酸饮料中含有牛奶 。由于乳酸菌乳饮料不是标准的商品名称 , 在商标注册审查的实践中,通常归入3202乳酸饮料(水果制品、非乳类)商品 。因此 , 蒙牛公司主张的乳酸饮料不含牛奶的主张不予支持 。石淼公司在乳酸饮料制品上使用复审商标 , 可视为其在乳酸饮料制品(水果制品、非奶制品)上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故维持复审商标在乳酸饮料制品(水果制品、非奶制品)上的注册 。同时 , 复审商标指定的除乳酸饮料(水果制品、非乳类)以外的其他商品与乳酸饮料(水果制品、非乳类)相似,应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 。
蒙牛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 ,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石淼公司应将争议商标在“乳酸菌饮料”上的实际使用视为其在“乳酸菌饮料(水果制品,非乳)”产品的核定使用中的使用,驳回蒙牛公司的起诉,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决定 。
蒙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蒙牛公司上诉称,争议商标中核准使用的商品为乳酸饮料(水果制品,非牛奶),商品名称本身已明确表示“非牛奶”,而牛奶是石淼乳业公司实际生产的主要乳酸菌饮料 。因此 , 一审法院认定石淼乳业公司实际使用的乳酸菌饮料被视为其批准使用的乳酸饮料(水果制品) 。
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基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原则,在未对类似商品和服务清单中的商品作出明确说明和界定的情况下 , 商标局不能对商标注册所有人提出高于商标注册审查员的判断标准 。因此,石淼公司提交的提货单、经销合同等证据显示,石淼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在“乳酸菌饮料”的产品上使用了“妙妙”商标专用权 , 已证明其无意在注册后实际使用争议商标,也不存在垄断商标资源的故意 。对此 , 蒙牛公司上诉称,如果石淼乳品公司的商标继续有效,则蒙牛公司在商标管理机关核准的第29类商品上注册的“妙妙”商标无效,蒙牛公司的信赖利益将受到极大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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