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抗医药股票 股票的是什么( 三 )


㈢“王立华”账户中的资金转账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9日,“王立华”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共存入115笔100元美元,其中6万元直接来自刘某德的工资卡 。
上述事实有鲁抗医药信息、鲁抗医药公告、相关企业财务公告、相关会议纪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转账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证明 。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王立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卖出其他股票 , 满仓买入“鲁抗药业” 。成交量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 。买入前转出的部分资金来自内幕信息知情人 , 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基本一致,无法合理解释 。王立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在陈述和申辩材料中,提出以下理由,请求不予处罚:一是集团财务部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OA系统向包括刘模德在内的中层副经理发布2017年度财务分析,晚于于1月10日买入药业1.63万股的时间 。刘某德2018年1月8日至1月11日不在济南 。1月12日他没有上班在家,当天也没有查看OA系统邮件 。
第二,王立华用136元买了股票 。920元并没有刘从德工资卡里的钱,而是自己卡上的钱和卖其他股票的钱 。
第三,王立华账户买入的上述股票尚未卖出,因此认定交易获利9692.5元不成立 。
第四,王立华作为鲁抗医疗员工,不属于2005年《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他一直看好鲁抗医药,他自己也不知道鲁抗医药的内幕消息 。
经审查,我局认为:一、药业2017年前11个月业绩大幅增长的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12月4日,刘模德初始知情时间不晚于2017年12月12日 。鲁抗药业2017年12月业绩的持续大幅增长是上述内幕信息的延续和发展,不影响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 。刘某德了解内幕信息的后续发展变化时间不影响对刘某德了解内幕信息的初始时间的认定 。
其次 , 根据王立华的谈话笔录和王立华、刘某德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 , 2017年11月13日从王立华证券账户转出的6万元来自刘某德的工资卡 。
三是我局按照证监会统一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认定违法所得 。经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结果正确 。
第四,根据本案证据 , 我局查明当事人与知情人刘某德系夫妻关系,且关系密切 。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基本一致,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当事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全面认定本案违法事实 。
综上所述 , 我局不会接受王立华的意见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王立华依法处置其非法持有的“鲁抗药业”股份,没收王立华违法所得9692.5元,并处罚款3万元 。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证监会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89800000162,联行行号:30210001106,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标有当事人名称的缴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山东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鲁抗医药股票 股票的是什么】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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