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乙类乙管,违反防疫个案要纠错吗 ?专家建议调整执行方式( 二 )


2022年12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的黄应生撰文呼吁称,既然防疫政策现在已经调整 , 涉疫情案件的处理思路也应随之调整 。
黄应生表示,此前一些涉疫案件,如隐瞒行程或者管控期间擅自外出但没有引起疫情传播的 , 现在就不宜再定罪处罚了 。凡是没有生效的案件,应该一律终止审理、审查或侦查,作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对此表示,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对于尚未有生效判决的案件,可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较轻的新规定 , 做无罪、不起诉或撤案等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案件仍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即使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要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作出不起诉处理;如案件在法院的审理阶段,无论是一审阶段,还是在二审阶段,都要作出无罪判决 。
南都采访人员了解到,“从旧兼从轻”原则规定在《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应当追诉的 ,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值得一提的是,黄应生还建议,对于部分已经生效的判决 , 如2021年11月当新冠肺炎病毒演变为奥密克戎病毒之后,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纠错” 。
对此,赵军表示 , 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的错案,任何时候都应该纠错,但因改变列管级别导致的前后处理结果差异,并不是错案,因此对于此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非在证据、定性等方面确有错误,不应再改判 。
【新冠乙类乙管,违反防疫个案要纠错吗 ?专家建议调整执行方式】赵军也建议,出于政策上的考量,应允许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尚未执行完毕的个案,在执行方式上做出适当调整,从更人性化的角度进行变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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