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患者在陕西省人民医院新冠门诊就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者分级分类救治,西安部分医院开设“新冠门诊”,为患者提供“一站式”就诊服务 。新华社发
“乙类乙管”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南都采访人员了解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 我国传染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甲类传染病仅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乙类则包括艾滋病、乙肝、狂犬病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病则列入丙类管理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 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从发布上述公告至今,对新冠感染实施“乙类甲管”已达3年之久 。
“甲类”与“乙类”传染病防控措施有何区别?南都采访人员了解到,《传染病防治法》赋予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对甲类传染病感染者、疑似病人采取强制治疗、强制隔离的权力 。但对乙类传染病病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 ,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 , 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 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这也意味着 , 新冠感染回归乙类管理后 , 对新冠病人、疑似病人 , 无法再采取强制医疗、强制隔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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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均有违反新冠防疫被追责案例
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具有法定的5种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在此前严格的防疫政策下 , 近3年来,全国多地均有因违反新冠肺炎疫情管控规定,而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追责的案例出现 。
例如,2020年1月23日,在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上班的韦某赶在武汉“封城”前乘坐动车返回广西来宾 。社区工作人员要求其居家隔离,但韦某并未遵守,多次外出并与多人密切接触 。此后几天,多人被感染,122人被集中隔离,韦某后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2021年7月 , 南京64岁女子毛某宁擅自离开封控地,到扬州后多次出入棋牌室等场所,还隐瞒行程,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扩散,毛某宁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刑事拘留 。
“乙类乙管”后,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发布的公告 , 1月8日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此举也被视为我国疫情防控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新冠“乙类乙管”之后,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案件该如何处理也引发公众广泛探讨 。
1月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发布的《通知》明确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应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 。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对此解释,防疫政策调整后 , 行为人所实施的引起新冠病毒感染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 将不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许浩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危险犯 , 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危险 , 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防疫政策调整后,新冠感染按乙类管理,不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染,也就不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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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已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如何处理?
而在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之前 , 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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