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举报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储存或违法储存 , 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以查实的采购、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箱或重量为单位,给予100元—500元奖励;对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爆竹 , 能够举证违规燃放当事人,经查证属实的 , 对举报人给予200元奖励 。举报方式:110报警电话 。
第十二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
举报电话: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0917-110
凤翔区应急管理局
0917-721304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
0917-7281309
凤翔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0917-7218306
凤翔区市场监管局
0917-7212422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日
【2023宝鸡凤翔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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