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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 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区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⑧城关镇、凤翔高新区的陈村镇、长青镇、柳林镇所属区域 。⑨区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预警期间 , 预警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⑩其它严禁烟火的场所 。
第二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
除第一条规定区域外,其它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大力倡导用电子鞭炮、电子礼花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 。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区行政事务审批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 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 影响交通秩序 。严禁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
第五条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管综合执法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占道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在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妨碍社会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 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安排各社区或村委会,相应划定禁止燃放范围和区域,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各机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 , 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辖区居民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做好新闻报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
第十条 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率先垂范 , 带头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广大群众和个体经营户要树立安全、环保、文明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公共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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