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法规定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二 )


② 死亡赔偿金
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如果计入死亡赔偿金 , 则被扶养人生活费连同死亡赔偿金,需一次性给付 。
③ 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2.2 涉及超期限请求继续给付费用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 , 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这些期限、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 其次再看超过这个确定的期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继续给付需满足的条件以及限期 。
① 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直接影响到护理费的计算数额,因护理费的赔偿根据主要是: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这三项 。
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 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② 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
辅助器具费规定在第十三条,这里指的是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如伤情有特殊需要的 , 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而辅助器具可能会涉及更换周期的问题,这个也是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超过原先确定的使用年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给付 。
③ 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关于残疾赔偿金,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 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第十二条同时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 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那么,只要致受害人残疾的,不管有没有影响受害人的实际收入,只要严重影响其就业,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 。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残疾赔偿金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不仅超过确定期限可以请求继续给付,还能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调整 。原则上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 超过这个期限的,确需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2.3 “上一年度”的确定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上一年度” , 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参考以上数据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有:误工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
3. 总结
该司法解释涉及的15项赔偿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按自身的情况向人民法院主张相关的赔偿费用,每项费用的计算标准都有相应的规范,哪些费用应当是一次性给付的,哪些费用需要参照政府的统计数据确定,以及赔偿费用的起止计算点,都需要进行仔细确认 。
三、
2021年度17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 山东省
2021年1月19日,山东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7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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