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福建省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福建省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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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经省政府同意 , 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 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提高 。
此次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 , 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执行时间从2022年1月起开始 。
调整后,我省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45元、二级伤残增加329元、三级伤残增加323元、四级伤残增加319元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994元/月的,按照2994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2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 , 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 , 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 , 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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