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如何写借条 用褪色笔写借条( 二 )


6.借据应由借款人书写 。
经典实例
刘某某诉、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杨因理财、炒股、信用卡透支还款资金不足,先后6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1万元 。原告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汇入被告杨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6年2月1日,原告刘与被告杨达成和解 。同日,被告杨重新向原告刘出具40万元借条 。双方并无书面利息协议,并写明本借款协议签订后,杨在2016年2月1日前签署的借条、还款收据均无效 , 以本借款协议为准 。贷款的被告牟磊没有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 。原告刘谋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 。
法院认为 ,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与借款人既没有约定贷款期间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与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6%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原告刘要求被告杨偿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逾期还款之日为原告起诉之日 。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牟磊并未签字 , 事后也未追认 。杨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该借款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牟磊提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
裁判要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2.判断日常生活需求,可以参考食品烟酒、衣着、居住、日用品及服务、交通通讯、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等八大类 。,并根据夫妻双方的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共同生活状况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进行认定 。
3.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表示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
来源:(2018)民初湘1102第9号
朱峰诉徐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应当有当事人明确的借贷意图 。本案中,朱未提交借条、借条、借款合同等 。,这表明双方已经确立了明确的贷款意向 。朱称其与徐之间的转账为借款 。徐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钱的事实 , 徐某认可上述金钱交换的事实,称金钱交换是双方谈恋爱时的事 。还贷信用卡、买车均为朱某要求 , 徐某提交了照片、刘某、黄某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朱某与徐某在2017年、2018年被认定为男女朋友,但对刘某、黄某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称刘某、黄某均为徐明的朋友,存在利益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该转账为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朱某向法院提供的聊天记录和录音,无法证明朱某与徐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
来源:(2018)民初京0112第27888号
颜诉李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认为:首先 , 鉴于此焦点,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条原件,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该借条并非被告本人所写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甘肃恒信司法鉴定所对借条上的字迹是否系被告人李本人所写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借条上的字迹系被告人李所写 。因被告人李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本院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是否系被告人李某本人所写、借条的盖章是否系李某所为进行了重新鉴定 。鉴定结果为:借条上“2017年4月20日”的指印并非被告人李盖章,借条上的字迹系被告人李所写 。结合本案第二次鉴定意见的鉴定结果,虽然认定借条上的字迹系被告人李本人所写,但落款日期的指纹并非被告人李所留,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规则 。而且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借条是被告李杰书写并盖章后交付给原告的 。原告不知道借条是谁盖的章,也没有亲眼看见被告李书写借条并盖章 。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工作人员于2018年9月3日在原、被告的调查笔录中称 , 借条上“2017年4月20日”的指纹属于被告李 。原告对涉案借据生成过程的陈述相互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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