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起诉反担保人 什么是反担保

为保证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又叫债权担保,顾名思义 , 即当第三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反过来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
反担保在工程承包中相当普遍:如我国工程担保市场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由于在工程担保业务中面临诸多风险 , 在掌握工程担保信息和技术知识方面处于劣势,往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
反担保的客体是原保证人对保证人的追偿权 , 所以反担保的责任范围与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是一样的:反担保可以保证保证人迅速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可谓是维护保证人利益,保证其未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顺利实现的有效措施 。
对于工程担保市场中的每一个主体来说,了解反担保的法律和实务要点是非常重要的 。
一个
工程担保反担保的法律要点
根据司法解释 , 反担保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第三人只有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才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是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4)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 。依法需要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转移占有手续 。
(反担保的书面形式示例)
第一要素强调反担保的从属性: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没有担保合同反担保就不成立 。第二个要素定义了反担保的法律关系:只有当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个法律关系主体时,即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人时,才能产生反担保 。
第三要素明确了反担保的法律方式: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区别于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不能产生反担保),也称债权担保、债权抵押和债权质押 。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担保、抵押或质押 。
具体到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担保中常见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担保、抵(质)押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信用担保一般是由申请人的股东或关联企业、合伙人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 。抵(质)押担保包括不动产和生产工具(包括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抵押、权利质押、合同权利附条件转让等 。担保是指要求申请企业按照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提供担保 。
2
工程担保反担保实务概况
作为工程担保的信用风险转移机制,严格的反担保对三大工程担保主体至关重要: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从数百万到数亿不等,但收取的担保费平均不到2% 。因此,以反担保作为出具担保的条件是担保主体规避信用风险的普遍选择 。
商业银行:以现金质押为主,信用担保为辅 。
商业银行作为在追索权上具有比较优势的主要担保人,在工程承包商申请向业主出具工程保证担保时,除一般担保格式的小额担保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外,其他情况下往往要求提供反担保 。
以中国银行为例 。无论在投标保函、质量/维修保函、预付款保函中,申请条件均包括“在我行有授信额度或我行可接受的全额保证金或全额保函” 。
这也是商业银行习惯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提供占保额10%-30%的保证金(现金质押) , 或者由其他企业为申请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即“互保”) 。
在实践中,商业银行要注意避免建筑企业与企业互保引发的担保链危机 。2012年,浙江天宇建设互保危机爆发 , 这是一个担保链危机的真实案例 。
担保公司:以实物抵押为主 , 现金质押为辅
反担保是工程担保公司降低、分散或化解建设工程担保风险的主要措施 。基于担保实力和担保风险的综合考虑,除了现金质押证明外 , 全额抵押物往往是担保公司普遍采用的反担保措施 。
(资料来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清偿 。这意味着当担保人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物进行清算和拍卖 。但担保人因违约而破产清算的,担保人在清算前对其财产有优先追偿权 。
在实践中,工程担保公司应注意反担保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在出具反担保合同前,应要求被担保人出具权利证书并移交质押物;反担保合同出具后 , 反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应及时到市公证处公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