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单怎么填? 外汇核销单

外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怎么填?)
1.出口商名称
本栏填写中国有出口经营权并签订合同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外贸公司或企业的全称 。委托报关时 , 应填写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出口 , 以出口代理机构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时 , 应填写代理机构名称 。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代理机构共同出口时 , 应填写负责报关的出口代理机构名称 。
2.数字
此栏由出具空白色核销单的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预先编号 。
3.投寄日期
交货日期是指信用证或托收项下银行的交货日期 。此栏由受托银行或付款银行根据对外交货的实际日期填写;自寄单据,出口企业应填写对外汇款的实际日期 。
4.BP/OC(购买票据/对外托收)
BP指信用证项下的议付通知书号,OC指托收项下的托收委托书号 。本栏由受托银行或付款银行根据信用证项下的议付通知书号或托收项下的托收委托书号填写 。
如果是出口自寄单据,在BP/OC栏填写“自寄单据” 。
5.结汇/收汇日期
本栏中,付款行应填写从国外银行或进口商处收到货款的实际日期 。
6.相关费用及支付处理方式
相关费用和付款处理方式指出口项下的从属费用和经批准保留现金的付款金额 。填写时,如所列项目中有一项 , 在该项前打“√” , 并填写费用金额 。如果没有此项,则不填 。
7.结关
核对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在本栏加盖“验讫”章放行 。
8.受托行/付款行备注
本栏由受托银行或付款银行根据托收情况在必要时填写 。
9.出口商备注
本栏由出口商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填写 。
10.外汇局审核意见 。此栏由所在地外汇局根据实际核销情况填写 。
11.出口货物的数量和总价
本栏根据报关单的内容,填写出口商品的品种、数量、交易条件、总价和应收外汇币种 。
12.收汇方式
此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填写,每种收汇方式都要列出即期或远期、远期天数 。如果是分期付款 , 应列出每个付款日的金额 。
13.预计收款日期
根据合同规定的财务付款日期或根据合同计算的收款日期 。
14.出口收汇核销申请表
出口单位在收到外汇局的核销单前 , 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然后凭企业经营者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
外汇局根据出口商申请的核销单数量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商签发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传输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
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出口单位应加盖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条形印章,并在接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
[未保留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后果]
根据《关于清理减免税纳税人报送涉税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要求:出口企业已办理外汇收入核销手续 , 因故需要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仅限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出口收汇核销单补证》(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 , 并据此报送外汇局 。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应当自货物申报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出口收汇核销报账凭证 。
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出口企业应当自货物申报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出口收汇核销单》补证 。
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发 。
长期收汇的,出口企业应在预计收汇日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出口收汇核销单》补证 。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及份数:
申请签发(换发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告1份
纳税人应提供的信息:
1.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仅用于出口退税)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遗失的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出口企业无法提供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未受损复印件的,应当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的遗失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
5.包含申请发行报告相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中国银行出口收汇核销单样本]
我对会计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很陌生,不知道怎么填 。出口收汇核销单没有留存,不知道怎么处理 。我还需要一个样本来填写 。会计网小编整理了一下~请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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