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最新2023 潍坊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最新2023年( 二 )


(一)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或者吸烟点标志、引导标志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志;
(三)设置收集烟灰、烟蒂的环卫设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
第十三条 设置吸烟室、吸烟点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 , 逐步取消吸烟室、吸烟点、吸烟区,实现全面禁烟 。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推进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
第十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潍坊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最新2023 潍坊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最新2023年】(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
(二)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公示监督投诉电话;
(三)不在禁止吸烟场所放置烟具或者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四)明确专人负责禁止吸烟工作 , 开展经常性检查并记录;
(五)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 。鼓励经营者、管理者依法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 。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
第十七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 , 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不得在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五十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 。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公务活动和大型公共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 , 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 , 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咨询、诊疗服务 。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协助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日常监督等工作 。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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